捷昌驱动(603583)_公司公告_捷昌驱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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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第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离职后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

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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