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再升科技股票代码:603601信息披露义务人:郭茂住所及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一致行动人:郭思含住所及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释义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本报告书 | 指 |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再升科技 | 指 |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郭茂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郭思含 |
| 受让方 | 指 | 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持有的再升科技62,187,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再升科技总股本的6.04%)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郭茂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5102241970******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姓名:郭思含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
5101121995******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郭茂与郭思含系父女关系。郭茂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思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同时也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做出的转让决策。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将减少至281,216,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3.34%变为27.30%,跨越30%刻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约定的股份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但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2025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上市公司62,187,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受让方。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类型 | 投资者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变动前股数(万股) | 变动前比例(%) | 变动后股数(万股) | 变动后比例(%)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郭茂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34130.4008 | 33.13% | 27911.6808 | 27.0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 郭思含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10.0000 | 0.20% | 210.0000 | 0.20% |
| 合计 | 34340.4008 | 33.33% | 28121.6808 | 27.30% | ||
注:
1、本表格中分项求和与合计项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上表中权益变动前后持有比例均是以公司2025年12月8日总股本1,030,162,857股计算得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郭茂
乙方(受让方):中融华信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2、标的股份数量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62187200股
无限售A股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6.04%)及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3.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5.53元/股,对应上市公司估值57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股份之交易定价规定,标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总额(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43,895,216元。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2保证金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500万元整。如因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后续交易无法执行,则甲方有权没收该笔保证金。如因甲方主观原因导致后续交易无法进行,则甲方应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乙方。该笔保证金后续自动转为股份交易价款。
3.3支付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开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设,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乙方应按如下安排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笔: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中介机构对于标的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并应促使中介机构在45天内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职调查情况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无重大偏差,乙方应在中介机构出具尽调报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包含保证金);
第二笔: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完成后,于标的股份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40%;
第三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应向共管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甲方配合乙方办理中登公司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完成后,乙方应立即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或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交易完成。
4、标的股份过户
4.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
4.2在乙方完成标的股份第二笔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5、税收和费用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税收或费用,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否则各方应各自承担己方与本协议的谈判、草拟、签署和实施本次交易产生的有关税收和费用。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原因导致不完全、不及时或不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为违约行为。如果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6.2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配合乙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构成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除前述违约金外,甲方应另行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二十日的,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除前述违约金外,乙方应另行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承担的税费等)。
若届时甲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回转至甲方名下,若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客观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返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标的股份届时市值或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孰高为准)的赔偿金,以替代股份返还。
6.4如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后的情况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偏差,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
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郭茂为公司董事,郭思含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28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0,828,4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6.32%减少至33.33%。
除上述股份出售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第八节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郭茂一致行动人(签字):郭思含签署日期:2025年12月8日
第九节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 |
| 股票简称 | 再升科技 | 股票代码 | 60360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郭茂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43,404,008持股比例:33.33%(以公司12月8日总股本1,030,162,857计算)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62,187,200变动比例:-6.04%变动后持股数量:281,216,808变动后持股比例:27.3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增加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郭茂签字:
一致行动人:郭思含签字:
日期: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