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603648)_公司公告_畅联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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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联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经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据工作性质不同,公司董事划分为:

(一)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公司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薪酬发放原则:

非独立董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按照其职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领取薪酬;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第七条薪酬与津贴涉及的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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