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目 录
一、会议议程…………………………………………………………………………………………………….3
二、会议须知…………………………………………………………………………………………………….5
三、会议议案…………………………………………………………………………………………………….7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召集人:董事会
一、宣布本次大会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会议监票员和计票员。
四、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1、 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2、 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追加2025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3、 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4、 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五、计票员和监票员清点并统计表决结果。
六、监票员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意见。
十、宣读《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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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宣布本次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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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秘书处负责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召开当日,会议秘书处于13:30开始办理股东签到、登记事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至公司登记;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至公司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至公司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至公司登记。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五、表决相关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对各项议案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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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表决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多选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完整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3、现场表决投票时,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4、现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和律师的见证下,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监票人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由监票人代表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六、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以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八、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秘书处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九、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在本次股东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十、为保持本次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十一、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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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的情况
鉴于公司各项业务均实现了良好发展,集团化发展架构已经形成,收入利润已逐步实现多元化,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公司拟将公司中文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Putail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变更为“Shanghai Putail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 Ltd.”,并修订章程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第二条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 第五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anghai Putail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 第五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anghai Putail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2025年8月28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本次公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合同的效力。公司更名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对公司工商文件、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办理相应变更或登记备案。
二、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理由
公司拟在名称中增加“集团”字样,将进一步体现公司多业务板块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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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综合实力,增强投资者与合作伙伴信心,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势,优化管理架构,进一步拓展产业链,为客户与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公司名称变更基于公司定位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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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25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前次担保额度预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担保金额不超过550,000万元。
(二)本次拟追加担保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广东卓高在涂覆隔膜领域产能扩建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营运能力,公司及子公司追加2025年度对广东卓高新增的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公司根据上述全资子公司自身资金需求情况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类型 | 被担保人 | 资产负债率 | 截至本公告日已发生的担保余额 | 已审议的2025年担保额度 | 本次拟追加的2025年担保额度 | 追加后的2025年担保额度 |
|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含嘉拓智能及其子公司) |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广东卓高 | 70.17% | 96,000 | 10,000 | 20,000 | 30,000 |
| 合计 | - | - | 96,000 | 10,000 | 20,000 | 30,000 |
本次被担保人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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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卓高
| 公司名称 | 广东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21年8月11日 |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35,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83MA56YB0G8F |
| 注册地址 | 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新源路58号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与公司关系 | 广东卓高是公司全资子公司。 | ||
| 总资产 | 129,053.99万元 | 负债合计 | 90,557.11万元 |
| 净资产 | 38,496.88万元 | ||
| 营业收入 | 15,360.26万元 | 净利润 | 3,523.06万元 |
注:上述系广东卓高2025年半年度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本次被担保人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额度为最高担保限额,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其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追加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目的系为广东卓高在涂覆隔膜领域产能扩建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整体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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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具体详见附件1。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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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详见附件2。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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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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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资标准综合考虑所任职务、个人能力、服务年限、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与可持续发展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的确定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具体薪酬方案。
第八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及所处地区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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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保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拟定其他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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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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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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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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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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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改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能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