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603662)_公司公告_柯力传感: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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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与运作,依法合规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九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公司就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参与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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