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科技(603668)_公司公告_天马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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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天马科技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加强日常资金管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市场信用级别较高、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理财、券商理财、信托理财等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2026

日起至

2026

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负责具体办理委托理财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投资产品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拟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办理委托理财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品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实施、检查和监督,做好相关

产品的前期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进行相关事宜的推进,防范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3、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或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日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的,属于日常资金管理活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作及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会计政策核算原则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该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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