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精机械(603677)_公司公告_奇精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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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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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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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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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免于审计的情况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个月、前

个月结束后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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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其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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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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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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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和决议(股东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时限内披露。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三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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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予以披露标准及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豁免或者暂缓披露的文件执行。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该关联交易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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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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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发生其他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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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对应事项的披露标准执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十四)项、第(三十)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复牌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股票上市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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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五十一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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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其他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露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注册/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六十三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的专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应按要求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分工

第六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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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第六十六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十八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指定联络人;

4、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指定的联络人;

5、其他知悉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二)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后2个小时内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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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报告制度》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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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八十一条公司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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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八十二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上述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审阅。

(六)总裁审阅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四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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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章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报送总裁,再报送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公司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管理层问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形式;

2、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关联方书面问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问询的书面回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等;

4、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上述公告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报告,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监会回复、报告。

第三节非公告信息的对外发布和报送

第八十六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置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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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第八十七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证券分析师,并在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有必要时应记录会谈的主要内容,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公司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负责接待或陪同接受媒体采访,并在之前确认采访提纲。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有不实或未公开重大信息,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传闻时,应予以拒绝。并对传闻履行调查、核实、澄清义务。

第八十九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九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十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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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三省东路1号。

联系电话:

0574-65310999

传真号码:0574-65310878

IR邮箱:IR@qijing-m.com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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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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