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603696)_公司公告_安记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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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3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二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关联方报备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股份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低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七条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于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二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与关联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七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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