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603727)_公司公告_博迈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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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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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制定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 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与公司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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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 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并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 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 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若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 职情况,按月支付。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准,经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业绩指标及个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 浮动发放;

(四)中长期激励: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等长期激励计划,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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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第六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 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亦可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单 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薪酬管理、考核与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 会保险和福利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纳。

第十一条基本薪酬是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二条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考核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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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相挂钩,每年度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 分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属、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 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或处罚的;

(二)违反公司忠实或勤勉义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的,或导致公司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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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造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 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 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迈科海洋 OFFSH 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会 BE 206年3 公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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