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美股份(603730)_公司公告_岱美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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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3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

经查,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00104J)因子公司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当地时间2025年5月11日发生火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4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8.02亿元)的30.17%,属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岱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岱美股份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肖传龙(身份证号:350403197510272034)作为岱美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岱美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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