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603768)_公司公告_常青股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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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股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结合《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提名、任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发行证券;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本条“中小股东”系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公司控股股东、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前述第1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3.上述第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上述第1、2项人员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计票程序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

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第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第十条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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