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零二五年九月
7-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7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的要求,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问”或“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或“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核查,具体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及对本回复的修改 | 楷体、加粗 |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1-2
目录
目录 ...... 2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 3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融资规模 .................................................................................. 36
3.关于业务及经营情况 .......................................................................................................... 49
4.关于同业竞争 .................................................................................................................... 166
5.关于财务性投资 ................................................................................................................ 186
6.其他 .................................................................................................................................... 199
总体意见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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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2025年3月14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计受让公司13.67%的股份;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公司6.00%的股份;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2)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4,028.71万元,发行价格为11.70元/股,限售期为36个月。3)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特定条件下孙继胜可恢复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胜对上市公司2025至2027年度的业绩作出承诺。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3)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认购资格,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如是,进一步说明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股份;(6)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5)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1-4
回复:
一、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价格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将其合计持有的32,721,710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上海哈茂,每股转让价格为13.76元。同日,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海云鑫将其持有的14,363,882股发行人股份转让给杨磊,每股转让价格为15.28元。根据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出具的书面说明,常州远为系孙继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系孙继胜的一致行动人;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等自然人均自公司设立时起即持有公司股权,并均自公司创立起至今在公司任职,长期作为公司的核心人员,其中陶安平、黄得云于公司设立初期曾担任公司董事,四人对公司发展具有较为统一的认知,因此,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认可孙继胜转让公司控制权的事宜,并同意按照孙继胜转让股份的价格向上海哈茂转让相应股份。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28元/股(以下简称“收盘价”)。根据上海哈茂、杨磊及孙继胜等出具的书面说明,上海哈茂受让上述股份的价格系基于收盘价的90%(即为13.752元/股)并经相关方协商确定;杨磊受让上述股份的价格为收盘价,无上浮或下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而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受让股份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杨磊受让股份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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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的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原则并经协商确定为11.70元/股。前述定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上海哈茂及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与本次发行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
上海哈茂受让股份的价格为13.76元/股,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为15.28元/股,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1.70元/股,定价依据符合前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监管规则的规定,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
(1)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
上海哈茂、杨磊受让股份的价格系基于上述法规所要求的不低于签署协议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为原则,并经过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其中,①由于上海云鑫作为财务投资人对于投资回报有更高要求;②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均为发行人设立时即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公司控制权变更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而该等自然人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仍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并看好杨磊对公司未来价值的提升作用,同意对其转让股份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价。因此,经过协商谈判,最终杨磊从上海云鑫受让股份的价格略高于上海哈茂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处受让股份的价格,两者不存在较大差异。
(2)受让股份与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以及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均为2025年3月14日,受让股份和本次发行的价格依据各自的定价依据而最终确定,不存在较大差异。受让股份与本次发行的价格略有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①受让股份与发行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不同
上海哈茂、杨磊受让的股份自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或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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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考虑到上海哈茂及杨磊通过股份转让取得的股份锁定期短于上海哈茂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因此相关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②受让股份与发行股份的时间周期不同
由于上海哈茂、杨磊受让老股无需履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等程序,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即完成了股份转让等交割程序,相较于公司向上海哈茂定向发行股份而取得公司股份的时间周期更短,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也相对更低,因此经过商业谈判,最终确定的受让股份价格略高于上海哈茂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价格。
③受让股份及发行股份相关定价符合市场惯例
发行人本次受让股份及发行股份定价情况符合市场惯例,例如,晨丰科技(603685.SH)协议转让控制权变更及定向增发(增发事项已过会),其中协议转让受让股份为9.93元/股,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价格为8.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80%)。三星新材(603578.SH)协议转让控制权变更及定向增发(增发事项已过会),其中协议转让受让股份为21.00元/股,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的价格为
11.0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80%)。
(二)结合公司股价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公司股价变动情况
因筹划控制权变动事项,发行人股票自2025年3月10日起停牌。2025年3月14日,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方案,并与上海哈茂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确定了本次发行的价格为11.70元/股。自停牌以来至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发行人股价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股价/指数 | 停牌前1个交易日(2025/3/7) | 股东大会召开后首个交易日(2025/5/20) |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2025/6/16) | ||
| 收盘价 | 收盘价 | 较停牌前涨幅 | 收盘价 | 较停牌前涨幅 | |
| 永安行股价收盘价(元/股) | 15.28 | 18.83 | 23.23% | 17.76 | 16.23% |
| 上证综指(000001.SH) | 3,372.55 | 3,380.48 | 0.24% | 3,388.73 | 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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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价/指数 | 停牌前1个交易日(2025/3/7) | 股东大会召开后首个交易日(2025/5/20) |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2025/6/16) | ||
| 收盘价 | 收盘价 | 较停牌前涨幅 | 收盘价 | 较停牌前涨幅 | |
| WIND共享单车行业指数 | 2,598.35 | 2,783.61 | 7.13% | 2,697.12 | 3.80% |
注:表中永安行股价收盘价为除权除息后价格。
公司股票复牌后股价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即2025年5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较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涨幅为23.23%。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的股票收盘价较停牌前1个交易日的涨幅为16.23%,公司股价剔除上证综指同期变动后的相对涨幅为15.75%,剔除WIND共享单车行业指数同期变动后的相对涨幅为12.43%,上述期间内总体表现良好。
2、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发行人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票数比例均超过96%,远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且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同时,持股低于5%的中小股东就本次发行的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较高的表决通过率体现出对本次发行方案、定价等相关事项的支持和认可。
杨磊及上海哈茂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能给上市公司带来具有丰富产业资源背景的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发展。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出行相关业务、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本次交易披露后,发行人股票价格总体上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市场投资人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未来杨磊及上海哈茂凭借其丰富的产业资源进一步赋能上市公司前景的整体认可。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发行人股份与本次发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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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金额,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上市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披露的71,819,411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数量”)。
根据上海哈茂出具的书面说明,上海哈茂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71,819,411股,如果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因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等其他原因发生调整的,其将以届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作为认购数量。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享有表决权股数(股) | 享有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享有表决权股数(股) | 享有表决权比例 | |
| 上海哈茂 | 32,721,710 | 13.57% | 32,721,710 | 15.83% | 104,541,121 | 29.65% | 104,541,121 | 29.78% |
| 杨磊 | 14,363,882 | 5.96% | 14,363,882 | 6.95% | 14,363,882 | 4.07% | 14,363,882 | 4.09% |
| 合计 | 47,085,592 | 19.53% | 47,085,592 | 22.78% | 118,905,003 | 33.72% | 118,905,003 | 33.87% |
注1: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股)-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股);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为241,172,208股。目前公司可转债转股正在进行工商登记,预计本次发行后工商登记将完成,故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以可转债转股完成后的280,760,572股加本次发行数量71,819,411股共352,579,983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股)。
基于上述并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预计由19.53%增加至33.72%,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由22.78%增加至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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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放弃表决权期间及恢复孙继胜控制权条款设置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
孙继胜放弃上市公司部分表决权的安排旨在确保前述控制权变更交易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完成交割后,杨磊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较孙继胜控制的表决权比例拉开一定差距。同时,为保证公司控制权明确且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从而巩固上海哈茂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杨磊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表决权放弃系为了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而进行的安排,系杨磊和上海哈茂实现进一步提升其所持上市公司股比过程中的过渡期安排。因此,上海哈茂、孙继胜及其他相关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表决权放弃的相应触发条件或期限,明确孙继胜在特定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期后可恢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而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权系发生极端情形时的兜底性条款,旨在该等极端情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能有妥善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从交易各方的意愿、目的而言,交易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加强、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最终恢复控制权情形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三”之 “(二)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的回复。
(二)结合上海哈茂、杨磊增持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等,说明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
1、上海哈茂、杨磊增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全部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
上海哈茂、杨磊增持上市公司股权,由股份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及股份认购三部分构成,相关计划、具体方式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股份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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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上海哈茂与常州远为、孙继胜、索军、陶安平、黄得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上海哈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常州远为持有的上市公司2,438,544股股份、取得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19,850,023股股份、取得索军持有的上市公司3,591,411股股份、取得陶安平持有的上市公司3,363,600股股份、取得黄得云持有的上市公司3,478,132股股份,前述受让股份(以下合称“标的股份”)合计约占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7%。2025年3月14日,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杨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取得上海云鑫持有的上市公司14,363,882股股份,前述受让股份约占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转让股份均已全部完成过户至上海哈茂或杨磊名下。
(2)表决权放弃
2025年3月14日,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孙继胜同意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2,954,801股股份(约占《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77%)对应的表决权。
此外,《表决权放弃协议》进一步约定,孙继胜表决权的弃权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2)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3)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表决权放弃安排已生效并正在履行中。
此外,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24个月内,使得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胜和上海哈茂进一步同意,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24个月内未能完成前述安排,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上市公司控制权恢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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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认购
2025年3月14日,上海哈茂与上市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上海哈茂同意以11.70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不超过71,819,411股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哈茂持有上市公司32,721,710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的13.57%,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杨磊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4,363,882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的5.96%,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杨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7,085,592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的19.53%,对应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
在股份认购完成后,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上海哈茂将持有发行人104,541,121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以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完成后的总股本加上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下同)的29.65%;杨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8,905,003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的33.72%。
(4)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协议转让已完成,表决权放弃安排已生效,股份认购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
2、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
根据上述安排,交易各方的意愿和目的均为进一步巩固杨磊及上海哈茂的控制权,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权而系发生极端情形时的兜底性条款,旨在该等极端情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能有妥善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从交易各方的意愿、目的而言,交易各方将尽最大努力加强、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以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最终恢复控制权情形发生的可能性较低。
《表决权放弃协议》已明确约定,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32,954,801股股份表决权的弃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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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3)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
针对上述三种表决权放弃到期情形,具体而言:
(1)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24个月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24个月届满的约定系极端情形时的兜底性条款,旨在该等极端情形下上市公司控制权能有妥善安排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均较低,亦体现了协议谈判时交易双方的共同意愿。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将共同尽最大努力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24个月内采用如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形式巩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以上海哈茂及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为目标。上述约定旨在确保如因本次发行未能在24个月内完成而导致上海哈茂无法通过认购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来巩固其控股股东地位,双方仍然会以上海哈茂及杨磊合计的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的持股比例至少20%为目标,尽最大努力采取其他方式巩固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仍持有上市公司59,550,069股股份,具备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协助上海哈茂及杨磊巩固控制地位的能力。因此,如本次发行未能在24个月内完成,上海哈茂及杨磊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不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完成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如因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导致表决权放弃安排到期,杨磊及上海哈茂届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约33.72%)远超孙继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如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进行模拟测算,约16.89%),此时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已经得到进一步巩固,表决权放弃安排终止亦将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上海哈茂及杨磊持股比例高于孙继胜至少20%后表决权放弃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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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导致表决权放弃安排到期,则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亦完成巩固,表决权放弃安排终止亦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此外,孙继胜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也作出承诺,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助上海哈茂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孙继胜不会通过表决权恢复的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综上,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海哈茂、杨磊、孙继胜等相关各方均将以巩固和维持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为共同的目标,尽最大努力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稳定。因此,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权导致孙继胜恢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
(三)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孙继胜作出相关业绩承诺的确定依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孙继胜同意并承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2025年、2026年、2027年(“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万元。各方设置相关业绩承诺目标的确定依据如下:
(1)参考上市公司2024年度同期利润指标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0Z0014号),上市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30.41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有效缓解现金流压力,增强资本实力,加快订单承接和生产经营进程。同时充分发挥Hello Inc.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哈啰集团”)与上市公司业务协同发展的机制优势,助力公司市场开拓。孙继胜与上海哈茂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旨在确保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未来三年的净利润能够不低于2024年度的同期水平,避免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亏损情况进一步加剧。
(2)上市公司后续利润指标有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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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市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较大,但考虑到: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亏损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客户拖延付款造成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公司坏账计提额度增加,但上市公司已采取催收政策积极催收客户回款,2024年度按会计政策新增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金额已较2023年度有所减少;2)受宏观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持续下滑,但运维成本难以下降,导致主营业务利润降低。随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部分公共自行车项目到期终止,相关因素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已经逐步得到体现;3)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永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完成赎回后,上市公司未来利息支出减少,有利于公司改善亏损情况。
据此,各方参考上市公司2024年度同期利润指标,并认可上市公司后续利润指标有望提升,因此各方经协商一致,以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万元作为孙继胜的业绩承诺目标。
2、是否存在变更、延期、豁免等条款
各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孙继胜作出的相关业绩承诺可进行变更、延期、豁免。
3、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业绩承诺实现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①原控股股东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作出承诺
相关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孙继胜自2010年8月创立上市公司之日起,长期担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管理者,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情况具备深度了解。相关业绩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情况相应确定,未脱离上市公司经营现状。
上市公司始终秉承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随着上海哈茂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自身智能制造能力的优势,围绕智慧生活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和新质生产力等业务进行重点发展,报告期内To G的公共自行车业务虽因受客观环境影响,但随着公司智慧生活产品技术和氢能技术的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成本的不断降低,智慧生活业务和氢能业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投资的芯片业务也取得了进展,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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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阔。综上,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为业绩实现的基础,并借助智能制造能力、智慧生活产品的技术提升、氢能产业先发优势和技术优势、新型光电探测器和新型存储芯片的颠覆式创新优势,逐步提高产品竞争力,取得更大的市场和业绩规模,进一步保障了业绩承诺的实现。
②新股东为上市公司带来协同发展动力
股份协议转让完成以及表决权放弃安排生效后,上海哈茂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智能制造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出行业务、氢能等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有助于进一步保障业绩承诺的实现。
(2)业绩承诺的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计报告出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孙继胜补偿金额=现有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孙继胜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可获得273,136,316.48元的现金转让对价,其中已获得100,000,000.00元,其余转让价款共173,136,316.48元作为保证金储存于监管账户中。截至目前,孙继胜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履行的大额负债,除前述现金及监管账户中的保证金外,控制权变更后孙继胜仍持有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股本24.69%的股份,即使未来触发业绩补偿,孙继胜仍然可以通过比如质押、信用担保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作为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资金来源的补充。
综上,针对《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机制,其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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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认购资格,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结合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决权放弃协议具体内容、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原实际控制人减持安排、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等,进一步说明杨磊能否有效控制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公司的控制权稳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71,819,411股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享有表决权股数(股) | 享有表决权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享有表决权股数(股) | 享有表决权比例 | |
| 上海哈茂 | 32,721,710 | 13.57% | 32,721,710 | 15.83% | 104,541,121 | 29.65% | 104,541,121 | 29.78% |
| 杨磊 | 14,363,882 | 5.96% | 14,363,882 | 6.95% | 14,363,882 | 4.07% | 14,363,882 | 4.09% |
| 合计 | 47,085,592 | 19.53% | 47,085,592 | 22.78% | 118,905,003 | 33.72% | 118,905,003 | 33.87% |
| 孙继胜 | 59,550,069 | 24.69% | 26,595,268 | 12.87% | 59,550,069 | 16.89% | 59,550,069 | 16.96% |
注1:享有表决权比例=股东享有表决权股数/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其中,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孙继胜放弃表决权的股数(32,954,801股)-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股);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为241,172,208股。目前公司可转债转股正在进行工商登记,预计本次发行后工商登记将完成,故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以可转债转股完成后的280,760,572股加本次发行数量71,819,411股共352,579,983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上市公司总股本数-上市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表决权的股数(1,540,000股)。
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22.78%,杨磊依其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杨磊通过境外信托安排享有Hello Inc.11.84%股权的受益权,并且杨磊担任Hello Inc.的董事、首席执行官,主导Hello Inc.的经营管理制度、重大业务战略、组织架构及人事任免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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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重大经营决策,据此,杨磊能够控制Hello Inc.并通过Hello Inc.100%控股的Hong KongRide间接控制上海哈茂100%的股权,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若不考虑上海哈茂与杨磊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等其他情形,上海哈茂与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将为33.87%,显著超过第二大股东孙继胜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得以进一步巩固。
(2)表决权放弃安排的具体内容
根据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孙继胜放弃其持有的剩余股份中32,954,80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a)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b) 发行人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c) 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
标的股份已于2025年4月21日完成过户登记,《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并正在履行中,上海哈茂、杨磊合计持有发行人截至2025年6月30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
22.78%,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依其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业绩承诺的实现及补偿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孙继胜同意并承诺,发行人的现有业务在2025年、2026年、2027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万元。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计报告出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转让方补偿金额=现有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基于上述,如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孙继胜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不涉及上海哈茂或杨磊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亦不会因孙继胜进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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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进而影响公司控制权。
(4)原实际控制人孙继胜的减持安排
①《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减持安排
根据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a) 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上海哈茂之日起24个月内,使得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b)股份转让完成后,除非另行做出书面约定,孙继胜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中的43,208,808股股份将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能够向上海哈茂进行转让时,由上海哈茂予以收购,收购的具体方式、条款及条件由孙继胜和上海哈茂届时另行协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自其不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以孰晚为准,即2025年5月19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孙继胜所持公司剩余股份中的43,208,808股股份可按约定向上海哈茂予以转让。
②《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约定的减持安排
交易各方筹划公司控制权变动交易时,考虑孙继胜作为公司彼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转让股份受限于《公司法》规定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孙继胜可转让股份数量为其彼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79,400,092股股份)的25%即19,850,023股股份,但为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因此,孙继胜放弃所持剩余股份中32,954,801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于弃权期间内,未经上海哈茂及杨磊的事先书面同意,孙继胜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任何弃权权利。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孙继胜于弃权期限内不得减持弃权股份(即32,954,801股股份)。同时,如本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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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之“2、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的回复,无论何种情形触发孙继胜恢复所放弃的表决权,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均较低。因此,即便孙继胜于弃权期限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亦不影响杨磊的控制权地位。上述约定旨在孙继胜将剩余股份在满足交易条件及不再受《公司法》转让限制后进一步向上海哈茂转让过户以配合进一步增强上海哈茂控股股东地位及杨磊的控制权。除此之外,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无其他减持安排或计划。
(5)董事及高管选任情况
发行人于2025年5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聘任吴佩刚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晓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继胜、孙伟及董萍不再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杨磊、陈晓冬、吴晓龙、吴佩刚、彭照坤、朱超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邵勇健、张鹏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磊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江冰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江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董事杨磊、陈晓冬、吴晓龙、彭照坤目前仍任职于Hello Inc.及/或其下属公司,董事、总经理吴佩刚、董事会秘书徐晓霞均曾任职于Hello Inc.及/或其下属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目前以及曾经任职于Hello Inc.及/或其下属公司。
综上,杨磊依据其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的董事及高管的选任产生重大影响。
(6)孙继胜已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孙继胜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1、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地位,并协助维护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单独和/或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增加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和/或增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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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3、如本人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本人应约定并促使该第三方承继并继续履行本承诺函项下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承诺,届时本人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上述承诺约定为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4、本承诺函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本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上海哈茂及杨磊先生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之日终止失效。”
在上述承诺得以履行的前提下,孙继胜尊重并维护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杨磊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二)上海哈茂是否具备本次发行的认购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哈茂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5.83%,杨磊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6.95%,孙继胜持有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2.87%,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亦属于杨磊控制的主体。
基于上述,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本次发行的认购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上海哈茂及杨磊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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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合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由22.78%增加至
33.87%,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以及上海哈茂的书面确认,上海哈茂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哈茂可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上海哈茂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鉴于上海哈茂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海哈茂本次发行取得股份锁定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3、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上海哈茂已书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的永安行股份。
综上,上海哈茂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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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磊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杨磊已书面承诺自股份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会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的永安行股份。
综上,杨磊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五、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如是,进一步说明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股份
(一)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涉及对外借款
上海哈茂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上海哈茂的自筹资金来源于杨磊控制的哈啰集团内部的拆借款,通过哈啰集团内部资金调配的方式实现资金筹集。根据上海哈茂的说明,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不涉及向哈啰集团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对外借款。
哈啰集团截至2024年末的货币资金约40亿元,具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余额以及与本次认购资金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和能力。
上海哈茂就其关于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出具了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拟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安排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除本公司及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Hello Inc.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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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支付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交易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后续不排除存在相关融资安排的可能性;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融资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具备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
(二)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续还款安排,资金出借方的基本情况及出借资金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上海哈茂拟质押股份比例,是否涉及本次发行的股份
根据上海哈茂的说明,上海哈茂本次认购资金不涉及哈啰集团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对外借款。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认购不涉及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的借款,故不涉及资金出借方,不涉及与上海哈茂存在代持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等情形,亦不涉及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安排。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新增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间的借款的情况或涉及质押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上海哈茂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已于2025年3月17日和2025年5月9日分别公告了本次发行的预案及预案修订稿,其中均披露了上海哈茂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相关合规性承诺及说明。上海哈茂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除上海哈茂及上海哈茂间接控股股东Hello Inc.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除上海哈茂及上海哈茂间接控股股东Hello Inc.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外)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上海哈茂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况,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不存在违规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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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3、上海哈茂属于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海哈茂的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并获取上海哈茂及其直接和间接股东出具的专项承诺,并通过网络核查等辅助方式核查,未发现上海哈茂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对上海哈茂进行股权穿透核查时,就是否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1、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变更控制权的背景及主要考虑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同时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APP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主要代表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共自行车项目、共享出行平台服务和氢能产品等。同时,上市公司深度布局与共享、绿色出行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无人驾驶、氢能、新型存储芯片等相关领域作为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近年受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考虑到上市公司若仅依靠内生的资源禀赋和现有的股东资源,难以实现快速转型升级,因此上市公司尝试包括外延式并购、氢能及半导体等新兴领域拓展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但是新兴业务尚需较长的培育时间周期、相关外延式资产收购未能如期实施,因此短期内无法从根本上快速实现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在此背景下,鉴于上市公司与哈啰集团具有较高业务协同及深厚产业资源背景,双方就控制权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就未来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愿景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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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1)控制权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杨磊及上海哈茂通过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以及上海云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孙继胜放弃其指定股份表决权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前述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1)上海哈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黄得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①签署主体
受让方:上海哈茂
转让方一:孙继胜、常州远为
转让方二:索军、陶安平、黄得云
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在下文中合称为“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②签署时间
2025年3月14日
③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及对价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7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 转让方 | 标的股份数量(股) |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孙继胜 | 19,850,023 | 273,136,316.48 |
| 常州远为 | 2,438,544 | 33,554,365.44 |
| 索军 | 3,591,411 | 49,417,815.36 |
| 陶安平 | 3,363,600 | 46,283,136.00 |
| 黄得云 | 3,478,132 | 47,859,096.32 |
| 合计 | 32,721,710 | 450,250,729.60 |
④价款支付安排
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函之日后,转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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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申报。在转让方完成纳税申报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除常州远为外的转让方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其中,向孙继胜的监管账户支付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捌万肆仟零柒拾玖元壹角贰分(RMB68,284,079.12);向索军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伍万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捌角肆分(RMB12,354,453.84);向陶安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柒万零柒佰捌拾肆元整(RMB11,570,784);向黄得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陆万肆仟柒佰柒拾肆元捌分(RMB11,964,774.08)。
在本次交易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除常州远为外的转让方支付其各自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75%;其中,向孙继胜的监管账户支付人民币贰亿零肆佰捌拾伍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叁角陆分(RMB204,852,237.36)(以下简称“孙继胜的二期款项”);向索军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仟柒佰零陆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伍角贰分(RMB37,063,361.52);向陶安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仟肆佰柒拾壹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RMB34,712,352);向黄得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玖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RMB35,894,322.24)。
在本次交易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常州远为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常州远为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伍万肆仟叁佰陆拾伍元肆角肆分(RMB33,554,365.44)。
对于监管账户资金中支付给孙继胜的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0,000),受让方在支付孙继胜的二期款项后十(10)个工作日内配合孙继胜解付或划款,监管账户中的剩余款项作为孙继胜履行本协议的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24个月后,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孙继胜的要求,配合转让方孙继胜完成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的解付或划款。
⑤表决权放弃及增强控制权
孙继胜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2,954,801股股份(占截至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3.77%)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孙继胜于本协议签署日向受让方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以明确相关不谋求控制权的事宜。
孙继胜和受让方同意,后续应共同尽最大努力(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要约等方式)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24个月内,使得受让方及其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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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以进一步增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孙继胜和受让方进一步同意,若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24个月内未能完成本条前述安排,双方同意进一步协商上市公司控制权恢复事宜。股份转让完成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的43,208,808股股份应保持稳定、有效,除非经受让方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孙继胜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前述剩余股份、委托其他方行使前述剩余股份的表决权或在前述剩余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质押、协议控制安排等),并将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能够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时,由受让方予以收购,收购的具体方式、条款及条件由孙继胜和受让方届时另行协商。
⑥承诺
上市公司的现有主营业务为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同时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APP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以及销售氢能产品(以下简称“现有业务”)。孙继胜同意并承诺,现有业务在2025年、2026年、2027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0,000万元。若现有业务在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的,孙继胜应自相应审计报告出具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转让方补偿金额=现有业务合计承诺的净利润数-现有业务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截至2025年4月21日,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与上海哈茂的股份协议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上海哈茂已支付其应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对价,索军已收到49,417,815.36元全部转让款;陶安平已收到46,283,136.00元全部转让价款;黄德云已收到47,859,096.32元全部转让价款;常州远为已收到33,554,365.44元全部转让价款;孙继胜已收到100,000,000.00元转让价款,其余转让价款共173,136,316.48元作为保证金储存于上述监管账户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24个月后,受让方应根据转让方孙继胜的要求,配合转让方孙继胜完成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的解付或划款,孙继胜放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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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安排已生效。据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协议的交易各方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完成股份过户,孙继胜的表决权放弃、业绩承诺以及增强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等约定正在依照协议约定履行。
2)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①签署主体
受让方:杨磊转让方:上海云鑫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下文中被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②签署时间
2025年3月14日
③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对价及支付安排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永安行14,363,88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永安行总股本的6.00%,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伍元贰角捌分(RMB15.28),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永安行股票收盘价的90%。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肆拾捌万零壹佰壹拾柒元(RMB219,480,117)。在双方商议同意的标的股份过户的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转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的前提下,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发出股份转让价款支付通知。受让方应当自收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通知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或转让方书面同意的更长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肆拾捌万零壹佰壹拾柒元(RMB219,480,117)。
截至2025年4月21日,上海云鑫与杨磊的股份协议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杨磊已支付其应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对价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肆拾捌万零壹佰壹拾柒元(RMB219,480,117)至转让方。据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协议的交易各方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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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的约定完成股份过户。3)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①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哈茂、杨磊乙方:孙继胜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或“各方”。
②签订时间
2025年3月14日
③表决权放弃
乙方在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剩余股份32,954,801股(占上市公司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股本总数的13.77%)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不影响乙方对该等弃权股份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
于弃权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任何弃权权利。
④弃权期限
乙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一)》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起,至以下三者的孰早日期:
A.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含当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
B.上市公司完成向上海哈茂的定向增发,且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上海哈茂名下之日;
C.上海哈茂及其实际控制人杨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高于孙继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至少20%(包括本数)以上。
截至2025年4月21日,孙继胜放弃表决权安排已生效。据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孙继胜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放弃指定股份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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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上海哈茂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前述交易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永安行
乙方:上海哈茂
甲方或乙方在下文中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2)签订时间
2025年3月14日
(3)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首次审议并同意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之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为11.7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为上市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披露的71,819,411股。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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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乙方本次认购价款最终以乙方实际认购股份数乘以发行价格计算确定。
乙方同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且乙方收到发行人和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收款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乙方本次认购获得的发行人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该等股份解禁之日止,乙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就本次发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84,028.710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7)本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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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发行的相关方案;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方免于发出要约;3)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本协议所约定的本次发行方案;4)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获得其他必须的行政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适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股份认购协议》尚未生效。
3、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了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的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1、上海哈茂及杨磊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规划
杨磊为哈啰集团创始人,上海哈茂为哈啰集团全资子公司。哈啰集团是中国领先的科技引领型综合共享出行平台,业务布局覆盖共享出行服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服务。哈啰集团凭借差异化策略、智能技术驱动的精细化运营和极致的用户体验,以刚性高频的共享两轮业务切入,向多元出行场景持续拓展,陆续上线顺风车、网约车及租车在内的业务。
杨磊及上海哈茂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给上市公司带来具有丰富产业资源背景的股东,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健康发展。在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可借助自身丰富的产业资源,为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快速赋能,快速发挥产业协同优势,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智能制造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出行业务、氢能等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实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
2、后续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存在影响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后续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将会迎来更多产业资源,将会进一步丰富潜在客户和供应商,在业务方面亦能够借助哈啰集团的产业资源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主要的业务、采购和销售模式等方面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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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如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查阅杨磊与上海云鑫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查阅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4、查阅孙继胜于2025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5、查阅发行人与上海哈茂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6、查询并统计发行人股票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股票交易价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情况;
7、查询并统计大盘及行业指数变动情况、自停牌以来至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后的首个交易日股价变动情况、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之日前1个交易日股价情况;
8、查阅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9、取得上海哈茂、杨磊、孙继胜、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的书面确认;
10、查阅《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11、查阅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管填写的调查表;
12、测算本次发行前后杨磊、上海哈茂以及孙继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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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上海哈茂与杨磊受让发行人股份价格与本次发行的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哈茂拟认购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认购总额为84,028.710870万元;按照上海哈茂拟认购的股份数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上海哈茂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预计拟由19.53%增加至33.72%,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预计拟由22.78%增加至33.87%;
3、表决权放弃系为了巩固上海哈茂的控股股东地位及杨磊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而进行的安排,系杨磊和上海哈茂进一步提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过程中的过渡期安排。因此,上海哈茂、孙继胜及其他相关各方约定了表决权放弃安排的相应触发条件或期限,明确孙继胜在特定条件满足或期限届满后可恢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因上海哈茂、杨磊未能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而导致孙继胜恢复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较低;孙继胜与上海哈茂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旨在确保公司现有业务在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024年度的同期水平,避免公司现有业务的亏损情况进一步加剧;各方未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孙继胜作出的相关业绩承诺可进行变更、延期、豁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实现及补偿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杨磊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能够有效控制公司,控制权稳定;上海哈茂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具备本次发行认购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哈茂及杨磊关于相关股份的锁定期符合规定;
5、上海哈茂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上海哈茂的自筹资金来源于杨磊控制的哈啰集团内部的拆借款,通过哈啰集团内部资金调配的方式实现资金筹集;本次认购不涉及上海哈茂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借款,故不涉及资金出借方,不涉及与上海哈茂存在代持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借贷、共同投资关系,亦不涉及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9条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与哈啰集团具有较高业务协同及深厚产业资源背景,双方就公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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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并就未来推动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愿景形成共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了本次控制权变更及本次发行的相关各项安排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对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后续如在业务、采购、销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将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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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拟投入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73,648万元,税后全部投资回收期为4.25年(含建设期2年),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4.84%;截至2025年4月30日,投资进度为64.18%。2)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8.4亿元,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2)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按规定履行延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3)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6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一)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
1、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的具体原因
共享出行业务发展受到城市管理者对这一交通形式的政策以及终端需求变动情况影响。如城市管理者对行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或是下游需求结构出现变动,将对该行业的市场规模、行业内企业的业务拓展等造成不利影响。共享出行行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调整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有所下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且募投项目涉及研发、硬件采购、跨区域投放及系统迭代,实施周期较长、车辆投放又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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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下,主动调整自身的募投项目投放计划,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发行人已经长期深耕、具有经验和资源优势的市场,同时对所在市场的盈利能力和潜力进行更加深入的判断,并结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合作情况、主管部门未来的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深入论证后方才继续投入募投项目。由于上述前置准备环节较多,适宜投放的城市区域在发行人的多轮筛选后相对较少,因此近年来发行人的前募投资进度有所放缓,进度较慢。
2、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后续是否将继续实施该项目
共享出行行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调整影响,市场规模及下游需求量有所下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但共享出行仍契合中国城市建设及居民出行需求,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鼓励支持共享出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行业在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两个维度上仍具有较为可观的发展前景。尽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但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精细化运营,公司仍有机会在行业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前次募投项目实施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目前仍在积极使用募集资金,近年来仍不断有新项目持续投资和投入使用并为公司带来效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整体仍在公司规划和预期范围内,资金投入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目前公司仍然计划后续在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经营情况改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前次募投项目。若未来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条件或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1、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效率,合理利用部分尚未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将此类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未用于质押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目前公司计划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未来继续用于投入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公司将结合对所在市场及区域盈利能力和潜力的分析、与地方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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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情况、主管部门未来的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深入论证后,继续投入公司目前已覆盖业务的地区和预期产生良好社会及经济效益的新增市场。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约为2.64亿元,公司未来对该等尚未使用完毕部分的具体使用规划如下:2025-2027年度,在国家和地方政策支持的范围内,公司计划在华北、华中、华南和华东四个区域,昆山、张家港、岳阳、湘潭、苏州、无锡、常州、宜兴、溧阳、镇江、南京、北京、潍坊、上海等城市新增或扩大共享助力自行车项目,其中2025年4-12月投资约0.6亿元,2026年全年投资约1.2亿元,2027年全年完成余下部分投资,合计新增投放约10万辆助力车。
2、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披露历年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均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整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已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提示,具体如下:“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投入62,250.16万元,资金使用进度为70.22%。公司正积极推进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前述剩余前次募集资金余额将按计划使用。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性波动、区域运营政策、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变动趋势而作出,项目的实施受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化、未来市场环境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未来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各类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风险揭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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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按规定履行延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一)前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否存在延期,是否按规定履行延期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旨在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以研发、建设并运营面向个人用户的共享助力车出行系统。为顺应共享助力车快速发展的行业趋势及市民对绿色便捷出行方式的需求,公司进行共享助力车业务投入,改进升级共享助力车系统并进行推广投放,在前次募集资金中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等相关公告中未承诺过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日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全部投资回收期4.25年(含建设期2年)是以具体项目开始建设时点作为起算点、对具体项目投资回收期的测算,不涉及对整个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约定或承诺。
近年来,共享出行行业受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的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有所下降,且共享出行车辆的投放亦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公司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而放缓部分城市投放计划,以及因涉及研发、硬件采购、跨区域投放及系统迭代等原因,进而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较长。结合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合作情况和政策变动预期等情况,公司深入论证,考虑募集资金运用需兼具市场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潜力,方可继续投入至募投项目。由于上述前置准备环节较多,公司近年来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有所放缓。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的议案,明确了本次调整后该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预计为2027年12月,公司已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仍在分批有序投资进程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和建设情况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及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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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涉及效益测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披露的募投项目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4.84%,系基于全部募集资金全部按预测方式投入之假设,对全部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整体进行计算的内部收益率。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全完工,尽管已产生经济效益,但基于目前已实现的效益难以预测或测算项目完全建成并达产的情况下的效益值。公司在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产生的经济效益需视未来市场需求量、日均骑行次数、单次骑行均价及项目经营维护费用、营业成本等因素而定,未对预计效益做出承诺、未设置具体募集资金效益指标(如募投项目达产后收入、利润等指标)。公司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均将效益测算列为不适用,具备合理性。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审议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2020-2021年公司大规模投放前次募投项目下属的共享助力车,2021年度为公司开始投资建设前次募投项目后的首个完整运营年度,因此分析公司自2021年至2024年对前次募集资金已投入、募投项目已投产的部分实际产生收入和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对募投项目的理想投放计划下的关键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辆、次、元/次、万元
| 时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 T+12 | T+24 | T+36 | T+48 | |
| 本年末实际投放量 | 10.28 | 12.98 | 15.18 | 17.11 |
| 本年末计划投放量 | 21.00 | 30.00 | 30.00 | 30.00 |
| 实际日均骑行次数 | 1.02 | 1.07 | 0.99 | 0.86 |
| 预测日均骑行次数 | 1.30 | 1.30 | 1.30 | 1.30 |
| 实际单次骑行均价 | 1.44 | 1.57 | 1.57 | 1.56 |
| 预测单次骑行均价 | 2.10 | 2.11 | 2.32 | 2.43 |
| 实际产生的营业收入 | 5,518.41 | 7,917.89 | 8,598.04 | 8,356.41 |
2021年度至2024年度,前次募投项目已经投资和投产部分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低于测算结果,主要原因系共享出行行业市场需求阶段性、结构性变动,项目投放进展放缓,市场竞争结构变化导致日均骑行次数较低,公司采取优惠政策后订单单价低于预测,同时固定成本难以降低,综合导致实际产生的营业收入和毛利低于测算结果,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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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共享出行行业受宏观经济、竞争结构及地方政策调整影响,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市场规模及下游需求量发展不及预期,尤其是募投项目开始投资建设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共享助力车的投放市场环境不够理想,公司基于风险管控原则放缓投放计划,导致2021年以来每年末实际投放车辆数较测算值差异较大。
2、近年来,无桩共享出行迅速发展,以其无桩、便捷、投放灵活的优势吸引用户,尤其是短途、临时性需求的客户群体,导致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结构发生重大转变。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均为有桩共享助力车,受到无桩共享出行的较大冲击,叠加市场需求下降影响,用户量和客户日均骑行次数较预期均产生较大下滑。
3、在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公司采取了积极的运营拓展策略,加大为用户提供的优惠幅度,导致前次募投项目单次骑行均价低于预测值,进一步压缩了公司收入和利润空间。
4、虽然日均骑行次数和单次骑行均价不及预期,但共享助力车的运营特点导致其设备折旧、运维成本等固定成本难以降低。上述因素综合导致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低于预期。
(三)与前次再融资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
针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公司每半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为本次发行出具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就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进行披露。自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到位之日起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及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自身正常业务经营和发展。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测算综合考虑了现有资金余额及货币资金未来使用情况、现金流状况、用途以及未来流动资金缺口等情况,合理确定了本次募集资金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本次融资规模合理性的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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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6月30日,前募资金中用于补流及非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已基本使用完毕,其余大部分资金明确投向共享助力车智能系统的设计及投放项目,无法灵活用于流动性补充。综合考虑公司的扣除使用权受限后的货币资金余额、易变现的金融资产余额、未来预计自身经营利润积累、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未来三年业务增长新增营运资金需求、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归还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情况,公司总体资金缺口为88,476.46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余额 | ① | 38,139.23 |
|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 ② | 47,788.88 |
|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 ③ | 15,849.61 |
| 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④ | 33,633.20 |
| 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 | ⑤ | 29,344.00 |
| 总体资金需求合计 | ⑥=②+③+④+⑤ | 126,615.69 |
| 总体资金缺口 | ⑦=⑥-① | 88,476.46 |
1、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货币资金 | 24,622.71 |
| 理财产品 | 44,025.89 |
| 发行人账面货币资金小计① | 68,648.60 |
| 受限货币资金② | 1,276.50 |
| 非受限货币资金③=①-② | 67,372.10 |
| 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④ | 29,232.87 |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⑤=③-④ | 38,139.23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扣除涉诉冻结、保函保证金等受限货币资金后,可支配的货币资金金额约为67,372.10万元,其中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为29,232.87万元,该等资金需用于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擅自变更用途。扣除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后,公司实际可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余额约为38,139.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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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币资金未来使用情况
公司货币资金未来主要用于现有主营业务的发展、项目投资、满足日常营运资金需求等。本次发行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水平,改善筹资活动现金流。具体分析如下:
(1)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为企业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即“最低现金保有量”),根据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年付现成本总额÷货币资金周转次数计算。
根据公司2024年度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经营付现成本、费用等,并考虑公司现金周转效率等因素,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货币资金约为47,788.88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2024年营业成本a | 41,775.10 |
| 2024年期间费用b | 12,698.16 |
| 2024年非付现成本c | 14,189.00 |
| 2024年度付现成本(d1=a+b-c) | 40,284.26 |
| 2024年度归还办卡押金、消费备用金、卡费等非成本类付现支出(d2) | 8,460.40 |
| 2024年度总付现支出(d) | 48,744.66 |
|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i=360/h) | 1.02 |
| 现金周转期(天)(h=e+f-g) | 351.93 |
| 存货周转期(天)e | 87.10 |
|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f | 376.75 |
|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g | 111.92 |
| 因付现成本形成的最低现金保有量(d1/i) | 39,381.58 |
| 因归还办卡押金、消费备用金、卡费等非成本类付现支出形成的最低现金保有量(d2/i) | 8,407.30 |
| 日常最低运营资金保有量((d1+d2)/i) | 47,788.88 |
注: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财务费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存货周转期=360*平均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成本;
4、应收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平均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平均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平均预付款项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5、应付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平均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平均合同负债账面余额+平均预收款项账面余额)/营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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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比例及周转期计算中涉及数据均已年化处理;
7、公共自行车业务代客户收取的押金、办卡费和充值款及共享出行业务押金不属于受限货币资金,但公司承担按时退还客户押金、办卡费、充值款的义务,向押金对手方归还相关资金属于非成本类的额外付现支出,因此需单独列示并计入公司为维持业务经营的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
(2)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支出
单位:万元
| 年度 | 现金分红总额 |
| 2022年度 | 2,988.79 |
| 2023年度 | 6,884.29 |
| 2024年度 | 5,976.53 |
| 2022-2024年度平均分红 | 5,283.20 |
| 2025-2027年度预计合计分红 | 15,849.61 |
发行人综合考虑所处的发展阶段,并考虑投资者回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假设公司2025年至2027年的分红全部为现金分红,每一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参照2022年至2024年的平均现金分红金额,据此假设2025年至2027年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15,849.61万元。以上预计分红支出系根据历史情况的测算,不构成分红的承诺或预测。
(3)未来三年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公司报告期末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为基于2024年度财务数据测算得到,公司未来最低现金保有量与收入规模呈正相关,基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对上市公司的产业赋能和已经开展或明确规划开展的业务情况,公司对2025年至202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了预测。根据测算结果,2024年至2027年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2.85%,其中:202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测算同比下降2.1%;2026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测算同比增长62.22%,上涨速度较快,主要原因系2026年对Hello Inc.下属子公司销售共享两轮车和控制器等产品相关业务收入增长约2.39亿元,智慧生活业务随着业务模式发展实现收入增长约0.89亿元;2027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测算同比增长16.71%,主要也来自于共享两轮车和控制器等产品销售、智慧生活业务等收入增长。假设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增长需求与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增长速度保持一致,对未来三年的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行预测,公司未来三年公司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为33,633.20万元。
根据上述假设,发行人因营业收入增长导致的资金缺口测算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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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万元) |
2024年营业收入
| 2024年营业收入 | ① | 45,782.49 |
报告期最低现金保有量(不包括因归还办卡押金、消费备用金、卡费等非成本
类付现支出形成的最低现金保有量)
| 报告期最低现金保有量(不包括因归还办卡押金、消费备用金、卡费等非成本类付现支出形成的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② | 39,381.58 |
2027年营业收入测算值
| 2027年营业收入测算值 | ③ | 84,882.28 |
2024-2027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 2024-2027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 ④=(③/①)^(1/3) | 22.85% |
2027年末最低现金保有量
| 2027年末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⑤=②*(1+④)^3 | 73,014.78 |
未来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 未来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 | ⑥=⑤-② | 33,633.20 |
注:2027年营业收入测算值仅用于测算新增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4)未来三年重大资本性支出
未来三年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对氢能等新兴业务的发展投入,对智慧生活等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业务审慎开展投资,以及通过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持续对芯片业务加大研发投入和促进相关技术实现产品的商业化落地。预计未来三年内上述重大资本性支出合计金额至少为29,344万元,具体支出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计划支出金额 |
| 两轮车智能制造自动化生产线建设投资 | 9,000 |
| 智能锁新增生产线投资 | 6,000 |
| 浙江凯博(氢能产品)相关资本性支出及扩大生产线 | 5,344 |
| 对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的追加投入 | 9,000 |
| 小计 | 29,344 |
注:上述支出计划仅为公司基于自身未来三年发展计划需要所作出的估计,不构成具体的投资计划或承诺
根据上述测算,公司未来三年总体资金需求合计为126,615.69万元,总体资金缺口规模为88,476.46万元,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为84,028.71万元,未超过前述测算资金缺口。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开展过程中的营运资金追加、重大资本性资金支出等需求,补充流动资金规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状况相匹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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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融资规模具备合理性。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本次发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议案及决议文件,以及审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等,了解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并对照法律法规要求;
2、向管理层了解公司现有资金及负债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用于发行人主业的情况。
3、核查公司银行对账单,核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实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抽查募集资金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据,募集资金使用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获取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分析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是否不超过拟投入金额。
5、复核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核实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关注未使用募集资金与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是否配比,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相关资产项目增加的情况是否配比。
7、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募集资金规划情况和实施情况;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募投项目进度情况,投入进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存在延期风险。
8、查阅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关键科目及其变动情况,分析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余额和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最低货币资金保有量;查阅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公告;取得公司对未来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的测算,分析公司未来新增货币资金保有需求;了解公司近期投资计划和对应的资本性支出情况。
9、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6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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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第5条,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披露情况,以及本次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查阅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申报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对外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公告文件。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s://www.sse.com.cn/),检索公司自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到位以来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管理整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本次发行对于前次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第6条规定的情况。
2、前次募投项目进度较慢主要受近年来宏观经济及区域运营政策调整影响,且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前置准备环节较多。但共享出行行业仍受国家政策支持,市场前景仍十分广阔,公司结合新的市场与政策环境,积极调整募投项目投放计划,近年来仍不断有新项目持续投资和投入使用并为公司带来效益。项目实施环境、可行性未发生较大变化,后续仍将继续实施募投项目。
3、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仍在分批有序投资进程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和建设情况已经履行审议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
4、公司前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均未承诺具体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且截至2025年4月30日该募投项目尚未完全完工,难以预测或测算项目完全建成并达产的情况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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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值,因此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均将效益测算列为不适用,具备合理性。
5、根据公司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系根据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现金流入净额、用途和资金缺口测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违反《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5条规定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未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则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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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业务及经营情况
3.1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智慧生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报告期内,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均持续下降,氢能销售及服务收入呈现增长。2)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以地方政府单位(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为主。3)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原材料种类较多,部分主要原材料如铝板、碳纤维、锂电池、电动车在报告期内变动较大。4)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并在2024年度为负数,氢能销售及服务毛利率大幅增长。5)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715.81万元、-16,460.39万元、-14,692.28万元和-2,594.8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892.88万元、21,780.67万元、13,722.39万元及-1,228.02万元,与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各项主营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业务特点及模式、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销量及价格变动等,分析公司各项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公司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情况,与对应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是否匹配;(3)结合上下游供需情况,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4)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情况、对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5)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2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75,342.89万元、44,703.02万元、52,386.73万元和27,164.95万元。2)报告期内,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231,353.70万元、261,672.20万元、242,131.60万元和262,383.79万元,主要系对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6,101.80万元、3,318.50万元、6,959.40万元和0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93,374.85万元、87,768.62万元、79,285.21万元和79,556.02万元,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分别为25.86%、39.49%、49.77%和48.29%,呈现持续增长。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2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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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8,981.83万元、11,231.79万元和10,903.29万元,以原材料和半成品为主,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294.90万元、356.40万元、446.61万元和412.91万元。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0,950.74万元、44,104.78万元、37,950.13万元和36,605.55万元,其中共享出行设备(自行车、助力车)占比超过50%。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0万元、12,675.43万元、12,675.43万元和12,675.43万元,系2023年收购浙江凯博形成,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存在或有对价,如2024-2026年达成目标年度指标,则支付或有对价收购款项。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原因,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2)公司持有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原因、投资金额、后续持有安排,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HelloInc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3)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以及履约保障措施,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账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存货变动原因;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相应固定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浙江凯博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1-3.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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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各项主营业务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业务特点及模式、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销量及价格变动等,分析公司各项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
(一)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1、下游应用领域
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由政府付费投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可以与市民卡等兼容对接,是各地政府提供的城市基础设施民生服务。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影响,发行人公共自行车项目系统运营服务增量不足、存量缩减,具体表现为公司在部分地区运营项目陆续到期,后续未续签合同或后续续签合同金额下降。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及占比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2、市场竞争情况
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我国公共自行车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由前期地域性、分散性的市场格局发展为目前较为集中的竞争态势,并涌现出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具有全国布局、先发优势和规模效应的行业领军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行业中规模较大、拥有多地项目布局的企业除发行人外,还主要包括政府付费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模式下的金通科技等。报告期内,公共自行车行业市场竞争情况较为稳定,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较小。
3、业务特点及模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除负责公共自行车系统(包括公共自行车、锁车柱、站点控制器、自行车电子卡、调度车、应急抢修车等)的设计、开发,相关设备和组件的采购、生产,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外,在建设完成后还向客户提供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管理、维护服务。发行人通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合同,在投标时会根据自行车系统设备及安装成本、服务期间运营人员费用等成本并考虑一定利润要求形成报价文件,向客户进行报价。
客户在针对某地区公共自行车系统首次向发行人购买系统运营服务时,通常会同时购买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及一定期间(首期一般为3-5年)的运营服务,客户在服务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在首次合同服务期满后,客户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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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发行人的运营服务,除了公共自行车系统更新升级或新增外,一般无需重复购买自行车系统设备。因此,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设备及运营服务,一类是纯运营服务。同一个项目续签的纯运营服务的合同金额通常低于对应设备及运营服务合同金额。
以昆山市公共自行车运行维护服务项目为例,该项目为公共自行车更新升级项目,因此包括设备交付及运营服务,该合同主要条款为:“二、标的物服务期限: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共五年。三、合同价格及支付:1、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5,018,289.29元。价款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运输、安装施工、运行维护、税金、服务期内维修、养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发行人根据投标时的报价文件,将该合同划分为服务合同(87,950,849.00元)和设备合同(57,067,440.00元)。其中,服务合同的收入摊销期限为合同约定期限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每月按直线法摊销;设备合同的收入摊销期限为设备验收完成日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每月按直线法摊销。
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4、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收入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2025年1-6月 | 1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068.74 | 5.53% |
| 2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561.92 | 2.91% | |
| 3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540.20 | 2.80% | |
| 4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508.53 | 2.63% | |
| 5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465.64 | 2.41% | |
| 合计 | 3,145.03 | 16.28% | |||
| 2024年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4,506.98 | 9.84% |
| 2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2,099.30 | 4.59% | |
| 3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204.74 | 2.63% | |
| 4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 系统运营服务 | 895.88 | 1.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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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支队) | |||||
| 5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888.70 | 1.94% | |
| 合计 | 9,595.60 | 20.96% | |||
| 2023年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4,576.63 | 8.39% |
| 2 |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系统运营服务 | 2,035.79 | 3.73% |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986.18 | 3.64% | |
| 4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894.92 | 3.48% | |
| 5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系统运营服务 | 1,662.03 | 3.05% | |
| 合计 | 12,155.55 | 22.30% | |||
| 2022年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7,401.50 | 10.92% |
| 2 |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处 | 系统运营服务 | 3,000.26 | 4.43% |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977.36 | 2.92% | |
| 4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系统运营服务 | 1,464.20 | 2.16% | |
| 5 |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 系统运营服务 | 1,461.80 | 2.16% | |
| 合计 | 15,305.12 | 22.59% | |||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前五大客户较为稳定,除了2022年前五大客户徐州市城市管理局因原合同终止、新签合同金额降低导致2023年起未再进入前五大客户,以及2023年前五大客户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续签合同金额下降、政府采购减少导致2024年起未再进入前五大。2025年1-6月,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增成为前五大客户,主要系该客户其中一个运营服务项目从2024年10月开始确认收入,因此该项目2025年1-6月确认收入月份多于2024年,导致收入金额增加。
此外,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由于部分项目到期后未续签,因此2023年及2025年1-6月收入下降较多;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在2021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件以原合同金额确认收入(续运营函件中明确延续运营费用根据第二轮合同价2,096 万元/年和实际运营时间支付),但2024年续签合同时政府对续运营期间运营费用进行调整,导致2024年发行人调减收入800余万元,因此2024年潍坊市城市管理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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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收入下降较多。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具体情况如下:
|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7 | 正常 |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9 | 正常 |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1 | 正常 |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5 | 正常 |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21 | 正常 |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1 | 正常 |
|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处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1 | 正常 |
|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2 | 正常 |
|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国企 | 2009 | 20,000万元 | 投资与资产管理、苗木销售 | 2013 | 正常 |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公共部门,上述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时间较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采购需求受宏观经济、财政状况、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影响,同时具有付款审批周期较长、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较大偿付风险的特征。
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采购需求下降等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共自行车业务整体运营情况下滑,政府平台单位续签合同数量减少且续签合同金额有所下降,导致报告期内收入下降。
5、销量及价格变动
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建设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及提供运营服务模式,报告期内项目数量及平均项目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项目数量(个) | 50 | 94 | 128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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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项目平均收入(万元/个) | 135.93 | 195.20 | 235.27 | 315.64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万元) | 6,796.34 | 18,348.82 | 30,114.15 | 42,296.30 |
注:2025年1-6月数据未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持续下降,主要系部分项目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当期续签项目数量持续减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到期项目续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到期项目数量 | 14 | 60 | 88 | 79 |
| 到期后当期续签项目数量 | 6 | 28 | 29 | 34 |
| 项目到期当期续签率 | 42.86% | 46.67% | 32.95% | 43.04%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平均收入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1)合同金额下降:一方面项目到期后,客户续签的部分项目可能为纯运营服务项目,相应合同金额小于包含设备及运营服务的项目合同金额,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政策支持力度减弱,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下降;2)部分项目到期后,客户未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调整续运营期间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调减。
综上,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平均收入均下降,导致该业务收入下滑。
6、总结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滑主要系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采购需求减少,导致发行人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因此相关业务收入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二)共享出行业务
1、下游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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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终端用户共享出行领域,满足终端用户“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近年来,随着用户对共享出行需求增长,共享出行行业市场规模稳定增长。
2、市场竞争情况
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目前共享两轮车已形成无桩单车为主,有桩单车为辅的局面,近年来有桩单车市场不断受到无桩单车的挤压。共享单车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城市出现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现象,行业监管政策随之出台,行业发展受政策变化、居民选择偏好变化等影响而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无桩的用户付费共享自行车行业经过洗牌,目前形成了美团、滴滴和哈啰单车三家头部公司为主的竞争格局。同时,发行人于2018 年开始推出有桩共享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并于 2021 年正式投运氢能自行车系统,目前行业内该领域竞争者较少。
由于共享出行业务竞争格局变化,出于市民日益旺盛的“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各城市对美团、滴滴、哈啰等企业陆续开放,用户规模和城市覆盖数量迅速增长,具体如下:(1)哈啰:用户规模方面,根据哈啰发布的2023年度及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暨ESG报告》,截至2023年底,哈啰累计拥有注册用户超6亿,截至2025年6月初累计注册用户已突破8亿;城市覆盖方面,2021年11月,哈啰出行智能调度系统覆盖超300个城市,截至2024年,根据《2024年中国共享微交通研究报告》,哈啰共享(电)单车覆盖全国超500个城市。(2)滴滴青桔和美团:用户规模方面,根据亿欧智库数据,2024年11月,滴滴青桔和美团单车APP与小程序总活跃用户规模分别为4,353万和2,836万;城市覆盖方面,根据《2025年中国共享电单车行业深度分析:市场规模突破560亿,智能化与绿色出行引领未来》报告披露,截至2024年底,滴滴青桔和美团共享单车均已覆盖约700个城市,不仅覆盖一二线核心城市,还深入三四线城市及县域市场,覆盖范围持续增加。与此同时,发行人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面临冲击,需求下滑,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主要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常州市 | 1,671.61 | 41.09% | 常州市 | 4,222.78 | 39.27% | 常州市 | 4,760.42 | 33.25% | 常州市 | 5,839.01 | 35.78% |
| 湘潭市 | 435.02 | 10.69% | 南通市 | 1,551.81 | 14.43% | 南通市 | 2,385.65 | 16.66% | 南通市 | 2,368.70 | 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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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苏州市 | 373.14 | 9.17% | 湘潭市 | 1,332.88 | 12.40% | 湘潭市 | 1,573.53 | 10.99% | 湘潭市 | 1,387.63 | 8.50% |
| 南通市 | 311.57 | 7.66% | 苏州市 | 580.97 | 5.40% | 苏州市 | 996.44 | 6.96% | 苏州市 | 1,267.23 | 7.76% |
| 安庆市 | 210.21 | 5.17% | 安庆市 | 508.36 | 4.73% | 菏泽市 | 736.84 | 5.15% | 菏泽市 | 1,163.46 | 7.13% |
| 赤峰市 | 173.44 | 4.26% | 枣庄市 | 477.52 | 4.44% | 枣庄市 | 554.55 | 3.87% | 镇江市 | 878.55 | 5.38% |
| 镇江市 | 144.49 | 3.55% | 赤峰市 | 460.62 | 4.28% | 赤峰市 | 509.03 | 3.56% | 安庆市 | 649.30 | 3.98% |
| 枣庄市 | 135.30 | 3.33% | 镇江市 | 379.01 | 3.53% | 镇江市 | 455.97 | 3.18% | 赤峰市 | 512.25 | 3.14% |
| 岳阳市 | 126.10 | 3.10% | 潍坊市 | 299.90 | 2.79% | 安庆市 | 330.73 | 2.31% | 泰州市 | 435.23 | 2.67% |
| 潍坊市 | 110.17 | 2.71% | 菏泽市 | 200.65 | 1.87% | 潍坊市 | 326.78 | 2.28% | 岳阳市 | 377.73 | 2.31% |
| 其他 | 376.64 | 9.26% | 其他 | 737.53 | 6.86% | 其他 | 1,686.94 | 11.78% | 其他 | 1,442.27 | 8.84% |
| 合计 | 4,067.69 | 100.00% | 合计 | 10,752.03 | 100.00% | 合计 | 14,316.88 | 100.00% | 合计 | 16,321.36 | 100.00% |
发行人主要深耕常州等江苏省内共享出行市场,报告期内收入占比较高,但由于哈啰、美团、滴滴等无桩共享单车城市覆盖范围扩大、用户规模增加,发行人在常州、南通、苏州等主要城市收入下滑。
3、业务特点及模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共享出行单车平台为公司自主运营,在城市提供固定点为主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共享出行工具,通过永安行APP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服务的业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针对有桩自行车,发行人每隔一定距离设立一个站点,通过固定站点解决车辆停放问题,且多布局在商业区、居民区、学校和地铁站等人流密集区域。每个城市设置专门城市经理和专业维护人员进行统一维护。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4、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为终端消费者,具有分散、价格敏感、追求出行便利等特点,终端消费者对“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日益旺盛,但具有不同的选择偏好。报告期内,受到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终端消费者对于发行人有桩共享出行产品需求下滑,导致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
5、销量及价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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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对应的订单量及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订单量(万笔) | 2,576.08 | 6,719.30 | 8,846.56 | 9,357.13 |
| 订单平均单价(元/笔) | 1.58 | 1.60 | 1.62 | 1.74 |
|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万元) | 4,067.69 | 10,752.02 | 14,316.87 | 16,321.36 |
报告期内,受到用户用车时长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每笔订单平均单价略有下滑,同时由于受到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订单数量下滑较多,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其中,订单数量下滑是报告期内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
6、总结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持续下滑的主要原因为共享单车行业竞争格局变化,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规模扩大,对有桩共享单车市场造成冲击,导致发行人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需求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有桩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趋势。
(三)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1、下游应用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二级分类的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2,927.11 | 78.10% | 8,133.25 | 89.42% | 469.78 | 21.91% | - | - |
| 氢能助力自行车 | 473.33 | 12.63% | 223.59 | 2.46% | 1,106.12 | 51.58% | 186.9 | 59.45% |
| 其他 | 347.56 | 9.27% | 739.1 | 8.13% | 568.71 | 26.52% | 127.47 | 40.55% |
| 合计 | 3,748.00 | 100.00% | 9,095.94 | 100.00% | 2,144.62 | 100.00% | 314.37 | 100.00% |
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含:碳纤维高压气瓶、氢能助力自行车、制氢装置、储氢装置等产品销售,以及氢能助力自行车的出行服务。报告期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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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该业务主要销售产品为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自2023年12月起将浙江凯博纳入合并后,2024年及2025年1-6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收入占比均高于78%。发行人氢能助力自行车销售规模较小,业务尚在起步阶段,因此报告期内收入波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氢能助力自行车单车平台收入、制氢一体机、商品配件等。
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已成功开发35Mpa Ⅲ型车用碳纤维储氢气瓶,70Mpa Ⅳ型车用碳纤维高压储氢瓶的研发也已基本完成。发行人将形成呼吸器用碳纤维复合气瓶和车用碳纤维高压储氢气瓶两大类主营产品。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消防救援、医疗与紧急救援、氢储能、氢能商用车、航空航天等领域,相关领域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23年下半年发行人收购浙江凯博后,将浙江凯博的业绩纳入合并范围内,综合导致发行人2023、2024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2、市场竞争情况
发行人目前为国内呼吸器用铝合金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在消防领域领先企业,相关领域市场占有率较高,市场竞争格局稳定,同时发行人积极投入Ⅳ型塑料内胆碳纤维储氢气瓶的研发,新产品研发已基本完成,后续储氢装置相关市场将成为发行人新的收入增长点。
发行人氢能及销售服务业务的其他产品为氢能助力自行车、制氢充氢一体机、低压固态储氢装置以及氢能数字管理系统等产品,目前国内尚无对标发行人上述产品的企业。
3、业务特点及模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针对商品销售类业务,发行人向客户销售碳纤维高压气瓶、氢能助力自行车、制充氢一体机等产品,其中销售占比较高的产品为碳纤维高压气瓶。针对氢能自行车出行服务业务,发行人自主运营,在城市提供固定点为主的氢能自行车,通过永安行APP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业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4、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收入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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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2025年1-6月 | 1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625.73 | 3.24% |
| 2 | 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东台市威尔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421.22 | 2.18% | |
| 3 | 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运营及租赁服务收入 | 160.69 | 0.83% | |
| 4 | 捷安救援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138.90 | 0.72% | |
| 5 | 上海方展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136.61 | 0.71% | |
| 合计 | 1,483.15 | 7.68% | |||
| 2024年 | 1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1,455.37 | 3.18% |
| 2 | 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东台市威尔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1,059.13 | 2.31% | |
| 3 | 江苏三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勒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772.54 | 1.69% | |
| 4 | 北京京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550.33 | 1.20% | |
| 5 | 捷安救援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453.84 | 0.99% | |
| 合计 | 4,291.21 | 9.37% | |||
| 2023年 | 1 | 丽江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959.29 | 1.76% |
| 2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87.59 | 0.16% | |
| 3 | 曲沃县晋沃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58.41 | 0.11% | |
| 4 | 天津滨海新区泽安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57.72 | 0.11% | |
| 5 | 江苏三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46.56 | 0.09% | |
| 合计 | 1,209.57 | 2.22% | |||
| 2022年 | 1 | 长岭县长润风电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3.54 | 0.01% |
| 2 | 苏州铂瑞电极工业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3.40 | 0.01% | |
| 3 | 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2.27 | 0.00% | |
| 4 | 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1.81 | 0.00% | |
| 5 | 武进区牛塘粤磊石材经营部 | 助力自行车(氢能) | 1.51 | 0.00% | |
| 合计 | 12.53 | 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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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发行人主要销售氢能助力车,客户根据经营需求向发行人进行采购,具有偶发性。2023年开始,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对应销售内容和收入情况与2022年差异较大,主要系2023年下半年收购浙江凯博,填补了发行人在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技术空缺。2024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结构较为稳定。2025年1-6月,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前五大客户新增上海方展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系对其气瓶销售额增加,同时新增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氢能车运营及租赁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曲沃县晋沃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国企 | 2014 | 50万元 | 道路运输 | 2023 | 正常 |
| 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东台市威尔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1 | 1,100万元 | 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研发销售 | 2018 | 正常 |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民企 | 2011 | 4,795万美元 | 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 | 2013 | 正常 |
| 江苏三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勒救援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8 | 1,000万元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填充泵、防护服制造、销售 | 2020 | 正常 |
| 北京京盾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民企 | 2001 | 1,330万元 | 消防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 2015 | 正常 |
| 捷安救援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5 | 2,006万元 | 救援装备研究制造,抢险装备软件开发应用,消防装备研究制造 | 2017 | 正常 |
| 丽江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2 | 100万元 | 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 2023 | 正常 |
| 天津滨海新区泽安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 民企 | 2009 | 1,000万元 | 消防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 2012 | 正常 |
| 上海方展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09 | 1,608万元 | 消防人员装备、应急救援工具及船舶救生消防设施的研究、制造和销售 | 2013 | 正常 |
| 厦门援蓝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2 | 200万元 | 消防器材及安防设备销售、紧急救援及消防技术服务等 | 2024 | 正常 |
| 北京致昌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9 | 500万元 | 销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钢材、化工产品 | 2024 | 正常 |
| 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4 | 100万元 | 共享自行车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 | 2024 |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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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经营范围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等 | 告,显示为经营异常 |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50万元的客户,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其中,丽江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持股49%的参股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氢能及销售服务业务中,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客户为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江苏三茂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安全防护、消防用品民营企业,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较为稳定,根据下游及经营需求向发行人进行采购。
5、销量及价格变动
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中,主要分析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的销量及价格变动情况。2023年至2025年1-6月,发行人碳纤维高压气瓶的销量及平均单价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 销售收入(万元) | 2,927.11 | 8,133.25 | 469.78 |
| 销量(万个) | 5.44 | 14.41 | 0.83 |
| 销量变动率 | -24.51% | 45.13% | / |
| 平均单价(元/个) | 538.13 | 564.33 | 567.78 |
| 平均单价变动率 | -4.64% | -0.61% | / |
注:浙江凯博于2023年12月并表,因此2023年销售收入、销量及单价为碳纤维高压气瓶2023年12月数据,2024年销量变动率为2023年12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相应销量数据年化后与2024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2025年1-6月销量变动率为2025年1-6月销量数据年化后与2024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客户为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等消防用品、安全防护企业,对应下游应用领域为消防救援等领域,根据《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力争到2025年,安全应急装备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应用深度和广度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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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安全应急装备重点领域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因此,随着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加,2024年发行人小幅下调销售价格,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销量增加,导致2024年销售收入增长。2025年1-6月,碳纤维高压气瓶销量有所下降,主要系2024年消防领域招标项目增加,批量更换了一批呼吸气瓶,导致2025年的招标项目需求减少,市场订单减少。2025年1-6月平均单价下降,主要系发行人采取降价促销策略。发行人2025年1-6月碳纤维高压气瓶销量和单价下降综合导致该部分收入有所下滑。
6、总结
综上,发行人2023年、2024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2023年下半年并购浙江凯博,填补了发行人在碳纤维高压气瓶的技术空缺,促进发行人氢能系列产品的发展应用;(2)2024年消防等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加,且发行人小幅下调销售价格,导致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销售增加。因此,发行人2023年、2024年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
(四)智慧生活业务
1、下游应用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二级分类的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收入 | 占比 | |
| 智能门锁 | 2,387.11 | 89.81% | 6,357.87 | 98.85% | 5,332.27 | 98.53% | 4,362.76 | 83.33% |
| 其他 | 270.84 | 10.19% | 74.09 | 1.15% | 79.48 | 1.47% | 872.86 | 16.67% |
| 合计 | 2,657.95 | 100.00% | 6,431.96 | 100.00% | 5,411.75 | 100.00% | 5,235.62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门锁收入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83%,且2023年和2024年收入占比高达98%;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养老及广告业务等,收入占比低。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开展智慧生活业务,主要产品为适用于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等场景的智能密码锁(门锁)等,下游应用领域为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等。由于酒店、公寓、办公楼及住宅对于智能门锁的需求增长,我国智能门锁企业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全国五金工业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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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智能门锁行业产销规模预计达到2,250万套,同比增长7%。受益于智能门锁市场规模扩大,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2、市场竞争情况
智能门锁行业竞争激烈,VingCard、Onity等国际品牌与万豪、希尔顿、洲际、温德姆等中高端全球酒店集团建立了合作关系,占据高端市场;也包括爱迪尔、必达、创佳等国内品牌及发行人,因产品性价比高,覆盖经济型连锁酒店,例如华住会、亚朵、锦江、首旅等酒店集团。酒店智能门锁行业呈现智能化、国产替代等特点。近年来,发行人不断通过技术迭代丰富产品种类和功能,提升市场份额和地位。
3、业务特点及模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向客户销售智能门锁产品以获取收入,与连锁酒店集团、物业公司、安全系统公司、高校等客户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此外,发行人在智慧生活领域还存在少量养老服务和互联网广告业务收入,但相关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极低。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4、客户背景及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2025年1-6月 | 1 | NSP Europe LTD | 智能门锁 | 619.46 | 3.21% |
| 2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广告费 | 155.81 | 0.81% | |
| 3 | 杭州焕耀科技有限公司 | 广告费 | 99.53 | 0.52% | |
| 4 |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智能门锁 | 89.96 | 0.47% | |
| 5 |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智能门锁 | 61.86 | 0.32% | |
| 合计 | 1,026.63 | 5.31% | |||
| 2024年 | 1 | NSP Europe LTD | 智能门锁 | 2,317.82 | 5.06% |
| 2 |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智能门锁 | 282.27 | 0.62% | |
| 3 |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智能门锁 | 106.75 | 0.23% | |
| 4 | 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智能门锁 | 66.14 | 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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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5 | 南通筑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智能门锁 | 45.94 | 0.10% | |
| 合计 | 2,818.92 | 6.16% | |||
| 2023年 | 1 | NSP Europe LTD | 智能门锁 | 1,077.71 | 1.98% |
| 2 |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智能门锁 | 998.90 | 1.83% | |
| 3 |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 | 智能门锁 | 205.39 | 0.38% | |
| 4 |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智能门锁 | 147.35 | 0.27% | |
| 5 | 常州悦棠商贸有限公司 | 智能门锁 | 41.91 | 0.08% | |
| 合计 | 2,471.26 | 4.53% | |||
| 2022年 | 1 | NSP Europe LTD | 智能门锁 | 1,775.69 | 2.62% |
| 2 |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智能门锁 | 725.56 | 1.07% | |
| 3 |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智能门锁 | 249.56 | 0.37% | |
| 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智能门锁 | 113.65 | 0.17% | |
| 5 | 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智能门锁 | 111.13 | 0.16% | |
| 合计 | 2,975.59 | 4.39% | |||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客户为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亚朵酒店集团)、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发行人主要向其销售智能门锁。其他客户销售规模较小,因此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存在变动。其中,NSP Europe LTD2023年销售金额较低,主要是因为2022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订单量较多,导致2023年采购量较少,而2024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单较多。2024年开始,发行人向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金额呈现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之前向亚朵下属酒店销售的门锁产品已下架,合同到期后未签署新合同,仅有一些售后维修、门卡等商品配件的销售。
此外,2022年因公共卫生事件,安装电子门磁需求增多,发行人与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建立合作,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后未继续合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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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国企 | 2017 | 26,000万元 | 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等 | 2022 | 正常 |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国企 | 2000 | 22,539,208.43万元 | 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 | 2022 | 正常 |
| NSP Europe LTD | 民企 | 1993 | 10万欧元 | 提供和安装安全系统及后续服务 | 2001 | 正常 |
| 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民企 | 2019 | 100万元 | 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各类商品销售 | 2017 | 正常 |
| 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民企 | 1997 | 24.20亿卢比 | 建筑与房间的安防及门控 | 2004 | 正常 |
| 松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民企 | 2020 | 5,000万元 |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 | 2021 | 正常 |
|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8 | 11,000万元 | 销售:林业产品、建筑建材、建筑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日用品 | 2022 | 失信被执行人 |
| 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民企 | 1989 | 30,000万元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2022 | 正常 |
| 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2 | 29,700万元 | 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 2008 | 正常 |
|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民企 | 2000 | 200万美元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 2015 | 正常 |
| 杭州焕耀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9 | 1,000万元 | 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数据处理技术的技术开发等 | 2019 | 正常 |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50万元的客户及重要酒店集团,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为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Dormakaba India Private Limited以及华住集团的相关加盟商(不属于同一控制,因此未合并列示,但2024年华住集团相关加盟商向发行人合计采购金额约为2,000余万元),发行人主要向其销售智能门锁及系统,其他客户销售规模较小。上述企业根据下游及自身经营需求向发行人进行采购。除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外,其他客户均正常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仅2022年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发生205.39万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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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往来,且上述交易在报告期内已陆续回款,剩余款项预计将在2025年完成回款。
5、销量及价格变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产品为智能门锁,发行人除成品门锁外,也向客户销售门卡、商品配件,但相应收入占比较低,因此统计成品门锁的销量及平均单价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成品门锁销售金额(万元) | 1,546.52 | 4,540.40 | 3,350.96 | 3,455.14 |
| 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比例 | 63.65% | 70.59% | 61.92% | 65.99% |
| 成品门锁销量(万把) | 5.63 | 14.71 | 11.58 | 10.08 |
| 成品门锁销量变动率 | -23.45% | 26.99% | 14.94% | / |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元/把) | 274.69 | 308.65 | 289.26 | 342.82 |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变动率 | -11.00% | 6.70% | -15.62% | / |
注:2025年1-6月销量变动率为2025年1-6月销量年化后与2024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
受客户需求增加,2023年至2024年,发行人成品门锁销量持续提升,导致收入增长。2025年1-6月年化后销量相较2024年下降较多,主要系出口业务量减少。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品门锁的平均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主要客户NSP Europe LTD采购定制化门锁,价格高于其他客户,且其每年采购定制化门锁的数量受采购需求影响有所波动,2022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订单量较多,导致2023年采购量较少,而2024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单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NSP Europe LTD销售收入占成品门锁销售收入的占比如下表所示,当发行人对NSP Europe LTD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时,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高,反之,则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低。2025年1-6月,发行人向NSP Europe LTD销售成品门锁的平均售价小幅提高,但由于发行人向合计销售收入占智慧生活业务比例达到约50%的华住会集团相关加盟商(非同一控制)销售的成品门锁的平均售价下调,导致整体成品门锁平均售价下降。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NSP销售金额(万元) | 619.46 | 1,848.55 | 722.74 | 1,419.97 |
| 占成品门锁收入比例 | 40.06% | 40.71% | 21.57% | 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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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销售数量(万把) | 1.10 | 4.58 | 1.82 | 3.63 |
| 平均售价(元/把) | 420.58 | 403.68 | 397.66 | 390.66 |
6、总结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原因为酒店、公寓、办公楼、住宅等下游应用领域对于智能门锁的需求增加,且发行人通过市场开拓、产品推广、技术迭代、丰富产品种类和功能等方式积极推动销售规模扩大。因此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五)系统销售业务
1、下游应用领域
该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为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系统销售业务为由政府付费投资的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可以与市民卡等兼容对接,是各地政府提供的城市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由于目前具备能力且有意向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城市已相对饱和,而公共自行车系统具有一定的使用期(5 年或以上),报告期内政府公共自行车系统采购减少,且未来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主要来自现有城市扩容带来的增量及现有业务维护补充用量,新增城市及其需求量较为有限。
2、市场竞争情况
该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为:我国公共自行车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由前期地域性、分散性的市场格局发展为目前较为集中的竞争态势,并涌现出以发行人为代表的、具有全国布局、先发优势和规模效应的行业领军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目前行业中规模较大、拥有多地项目布局的企业除发行人外,还主要包括政府付费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模式下的金通科技等。报告期内,市场竞争情况较为稳定,对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影响较小。
3、业务特点及模式
该业务的业务特点及模式为:发行人主要进行前期调研并了解客户需求、区域特点和站点分布后,进行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设计、开发,相关设备和组件的采购、生产,以及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等,之后将定制完成的系统出售和移交给客户,不涉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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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续运营和管理(后续运营交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此外,客户也会向发行人采购一些公共自行车系统商品配件,例如电机驱动器、中控等。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特点及模式未发生变化。
4、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销售金额高于1万元的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2025年1-6月 | 1 | 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814.23 | 4.22% |
| 2 | 泰州市恒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399.27 | 2.07% | |
| 3 | 霸州市诺恒科技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325.40 | 1.68% | |
| 4 | 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263.19 | 1.36% | |
| 5 | 涡阳县馨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109.13 | 0.56% | |
| 合计 | 1,911.21 | 9.89% | |||
| 2024年 | 1 | 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526.65 | 1.15% |
| 2 | 临朐万维腾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81.42 | 0.18% | |
| 3 | 宜兴市城旅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72.13 | 0.16% | |
| 4 | 台州市黄岩公共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技术服务费 | 49.02 | 0.11% | |
| 5 |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44.43 | 0.10% | |
| 合计 | 773.65 | 1.69% | |||
| 2023年 | 1 | 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 商品配件 | 460.82 | 0.85% |
| 2 | 宜兴市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252.43 | 0.46% | |
| 3 | 台州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239.44 | 0.44% | |
| 4 | 神木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221.31 | 0.41% | |
| 5 | 玉溪绿动科技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187.05 | 0.34% | |
| 合计 | 1,361.05 | 2.50% | |||
| 2022年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1,462.18 | 2.16% |
| 2 | 乐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916.08 | 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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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收入 | 收入占比 |
| 3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商品配件 | 402.09 | 0.59% | |
| 4 | 安吉县城市管理局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114.82 | 0.17% | |
| 5 | 泗阳县城市管理局 | 自行车系统设备 | 81.37 | 0.12% | |
| 合计 | 2,976.54 | 4.39% | |||
由于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单独议价,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无需向发行人采购,因此报告期内系统销售业务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具有合理性。其中,2023年新增前五大客户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向发行人采购电机驱动器、中控等公共自行车系统商品配件,交易规模较为稳定。2025年1-6月新增四家前五大客户,其中三家为销售商品配件,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自行车。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的具体情况如下:
|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泗阳县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3 | 正常 |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9 | 正常 |
| 安吉县城市管理局 | 政府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018 | 正常 |
| 宜兴市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国企 | 2002 | 3,000万元 | 电子产品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 | 2012 | 正常 |
| 神木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企 | 2019 | 160,000万元 | 神木市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的项目筹划、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 | 2020 | 正常 |
| 乐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国企 | 2020 | 3,300万元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共享自行车服务 | 2023 | 正常 |
| 临朐万维腾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国企 | 2021 | 12,000万元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2022 | 正常 |
| 宜兴市城旅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 国企 | 2003 | 20,500万元 | 停车服务 | 2024 | 正常 |
| 台州市公共自行车发展有限公司 | 国企 | 2010 | 2,000万元 | 自行车租赁、网点代建与管理服务等 | 2013 | 正常 |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国企 | 2000 | 22,539,208.43万元 | 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 | 2022 | 正常 |
| 江苏新中天塑业有限公司 | 民企 | 2001 | 958万元 | 生产汽车空气滤清器、碳罐、膨胀水箱、动力转向油罐等总成产品 | 2023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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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名称 | 客户性质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开始合作年份 | 资信情况 |
| 玉溪绿动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6 | 2,790万元 |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 2018 | 正常 |
| 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1 | 20,000万元 | 供应链管理服务;自行车销售等 | 2025 | 正常 |
| 泰州市恒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2 | 500万元 |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 | 2025 | 正常 |
| 霸州市诺恒科技有限公司 | 民企 | 2018 | 800万元 | 再生资源回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固体废物治理 | 2025 | 正常 |
| 涡阳县馨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民企 | 2022 | 50万元 |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 2025 | 正常 |
注:主要客户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且收入高于50万元的客户,资料来源为公开信息检索;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
该业务的主要客户包括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公共部门或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无需向发行人采购。此外,受政府对公共出行支持力度减弱及采购需求下降,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收入持续下滑。2025年1-6月系统销售业务收入增长较多,主要原因为2025年起,发行人基于自身业务情况,充分发挥业务协同优势,开始向关联方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哈啰集团下属企业)销售两轮车,销售金额为814.23万元;交易内容主要为两轮车辆、零配件及配套产品,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5、销量及价格变动
由于该业务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建设安装及销售,由于自行车系统包括公共自行车、锁车柱、站点控制器、自行车电子卡、调度车、应急抢修车等一整套设施,且部分客户会采购一整套系统,部分客户仅采购其中部分商品,因此难以进行销量及价格分析,且报告期内收入规模及占比较小。
6、总结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收入下滑主要系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采购需求下降,且目前具备能力且有意向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城市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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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饱和,而公共自行车系统具有一定的使用期(5 年或以上),导致政府对公共自行车系统采购需求下降,因此相关业务收入下滑,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二、公司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情况,与对应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是否匹配
(一)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系统销售、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为自行车或助力车及其配件,因此合并分析。
1、四类业务主要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原材料名称 | 2025年1-6月 采购金额 | 2024年度 采购金额 | 2023年度 采购金额 | 2022年度 采购金额 |
| 锂电池 | 253.23 | 1,536.73 | 2,397.08 | 1,773.48 |
| 铝车架 | 496.86 | 866.94 | 873.12 | 947.39 |
| 轮胎 | 49.41 | 324.53 | 334.57 | 337.92 |
| 质子膜 | 50.47 | 209.51 | 143.7 | 123.15 |
| 塑件 | 166.35 | 198.08 | 265.89 | 435.23 |
| 储氢粉 | 81.62 | 349.29 | 249.66 | 253.41 |
| 催化剂 | 18.38 | 531.26 | 235.23 | 274.48 |
| 石墨碳板 | 37.77 | 436.59 | 173.64 | 155.69 |
| 碳纸 | 0.32 | 53.12 | 610.38 | 320.84 |
| 电动自行车 | 648.85 | 1,286.17 | 1,347.87 | 429.46 |
| 合计 | 1,803.26 | 5,792.22 | 6,631.14 | 5,051.05 |
2、四类业务对应业务规模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收入金额 | 2024年度 收入金额 | 2023年度 收入金额 | 2022年度 收入金额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96.34 | 18,348.82 | 30,114.15 | 42,296.30 |
| 共享出行业务 | 4,067.69 | 10,752.02 | 14,316.87 | 16,321.36 |
| 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473.33 | 663.18 | 1,674.84 | 314.37 |
| 系统销售业务 | 2,046.38 | 1,153.75 | 2,533.55 | 3,5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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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原材料铝车架、锂电池、电动自行车、轮胎等对应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氢能助力车等(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上述业务需要领用原材料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同时新项目投入或者已有项目的车辆设备更新并不会立即形成收入,且由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部分项目存在运营期间收入下降但成本难以下降等情况,因此相应业务原材料采购规模与收入规模不严格匹配。
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相关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增加,但相关业务规模下降。主要原因为:(1)受市场环境和政府采购需求下降影响,公司公共自行车业务整体运营收入呈下降趋势;(2)由于共享出行业务投放车辆增加,导致2023年锂电池采购金额增加、2023年和2024年电动自行车采购金额增加,但受无桩共享单车冲击等影响,发行人平均每辆车使用频次下降,共享出行收入规模持续下滑。2025年1-6月,相关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随着业务规模下降而减少。
3、四类业务产品产量
针对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系统销售、氢能销售及服务(氢能助力车等)业务,发行人两轮车(包括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及氢能自行车)的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产量 | 25,686 | 44,852 | 32,116 | 39,327 |
2023年起,发行人产量增加,但相关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减少,主要系消耗了一部分前期原材料库存,且2025年1-6月两轮车产量增加主要是由于2025年6月发行人生产车辆销售给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二)智慧生活业务
1、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原材料名称 | 2025年1-6月采购金额 | 2024年度 采购金额 | 2023年度 采购金额 | 2022年度 采购金额 |
| 压铸件 | 140.57 | 641.12 | 420.51 | 228.28 |
| 芯片 | 139.82 | 563.55 | 321.33 | 257.95 |
2、智慧生活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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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收入金额 | 2024年度 收入金额 | 2023年度 收入金额 | 2022年度 收入金额 |
| 智慧生活业务收入 | 2,657.95 | 6,431.96 | 5,411.75 | 5,235.62 |
公司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原材料包括压铸件、芯片等,随着用户对于智慧生活需求提高,2022年至2024年智慧生活业务收入逐年增加,导致智慧生活业务相关产品生产发生的采购金额增加。2025年1-6月,公司智慧生活业务收入出现下滑,导致相关原材料采购金额减少。
3、智慧生活业务产品产量
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产品为智能门锁,报告期内智能门锁的产量具体如下: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智能门锁 | 55,055 | 150,094 | 112,225 | 103,456 |
报告期内,智慧生活业务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趋势与主要产品智能门锁产量变动趋势一致。其中,2022年至2024年由于工艺改进,压铸件采购金额增幅较大。
(三)碳纤维高压气瓶(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公司的子公司浙江凯博2023年12月开始纳入合并范围,由于其生产碳纤维高压气瓶所需的原材料具有专用性,无法与公司的传统业务共用,故对相关原材料采购变动情况、业务规模以及产品产量进行单独统计。
1、浙江凯博主要原材料采购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原材料名称 | 2025年1-6月 采购金额 | 2024年度 采购金额 | 2023年度 采购金额 |
| 铝板 | 407.27 | 1,014.28 | 129.82 |
| 碳纤维 | 543.08 | 1,618.73 | 634.02 |
| 环氧树脂 | 51.40 | 151.22 | 21.49 |
注:由于发行人2023年12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原材料2023年采购金额为浙江凯博2023年12月的相应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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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凯博业务规模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收入金额 | 2024年度 收入金额 | 2023年度 收入金额 |
| 氢能产品收入 | 2,989.03 | 8,432.76 | 469.78 |
注:由于发行人2023年12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氢能产品收入为浙江凯博2023年12月的碳纤维高压气瓶销售收入。
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相应原材料采购金额、收入规模不完全可比,且受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3、碳纤维高压气瓶产品产量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58,757 | 138,435 | 10,109 |
注:由于发行人2023年12月开始并表浙江凯博,因此上表中碳纤维高压气瓶2023年度产量为浙江凯博2023年12月的相应产品产量。
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相应原材料采购金额、碳纤维高压气瓶产量不完全可比,且受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综上,受业务特点影响,公司系统运营及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等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不严格匹配,与产量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智慧生活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变动趋势基本匹配;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碳纤维高压气瓶(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业务规模、产品产量不完全可比,且受到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三、结合上下游供需情况,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一)公司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1、公司毛利率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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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按产品及服务类型区分的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产品分类 | 2025年1-6月 | ||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96.34 | 35.18% | -16.40% |
| 共享出行业务 | 4,067.69 | 21.06% | -39.13%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3,748.00 | 19.40% | 49.54% |
| 智慧生活业务 | 2,657.95 | 13.76% | 38.54% |
| 系统销售业务 | 2,046.38 | 10.59% | -6.38% |
| 合计 | 19,316.36 | 100.00% | 0.23% |
| 产品分类 | 2024年度 | ||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18,348.82 | 40.08% | -12.70% |
| 共享出行业务 | 10,752.02 | 23.49% | -4.15%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9,095.94 | 19.87% | 51.33% |
| 智慧生活业务 | 6,431.96 | 14.05% | 29.78% |
| 系统销售业务 | 1,153.75 | 2.52% | 17.29% |
| 合计 | 45,782.49 | 100.00% | 8.75% |
| 产品分类 | 2023年度 | ||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30,114.15 | 55.23% | 12.77% |
| 共享出行业务 | 14,316.87 | 26.26% | 4.58%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2,144.62 | 3.93% | 26.78% |
| 智慧生活业务 | 5,411.75 | 9.93% | 20.87% |
| 系统销售业务 | 2,533.55 | 4.65% | 7.48% |
| 合计 | 54,520.94 | 100.00% | 11.73% |
| 产品分类 | 2022年度 | ||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42,296.30 | 62.42% | 15.19% |
| 共享出行业务 | 16,321.36 | 24.09% | 4.35%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314.37 | 0.46% | 25.20% |
| 智慧生活业务 | 5,235.62 | 7.73% | 26.44% |
| 系统销售业务 | 3,595.76 | 5.31% | 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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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7,763.41 | 100.00% | 13.25% |
上述业务中,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不属于传统制造业业务,不适用结合上下游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析。
2、公司各类业务毛利率变化原因
(1)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1)收入方面
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为建设安装公共自行车系统及提供运营服务模式,报告期内项目数量及平均项目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项目数量(个) | 50 | 94 | 128 | 134 |
| 项目平均收入(万元/个) | 135.93 | 195.20 | 235.27 | 315.64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万元) | 6,796.34 | 18,348.82 | 30,114.15 | 42,296.30 |
注:2025年1-6月数据未年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持续下降,主要系部分项目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当期续签项目数量持续减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到期项目续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到期项目数量 | 14 | 60 | 88 | 79 |
| 到期后当期续签项目数量 | 6 | 28 | 29 | 34 |
| 项目到期当期续签率 | 42.86% | 46.67% | 32.95% | 43.04%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平均收入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1)合同金额下降:一方面项目到期后,客户续签的部分项目可能为纯运营服务项目,相应合同金额小于包含设备及运营服务的项目合同金额,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自行车系统政策支持力度减弱,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金额下降;2)部分项目到期后,客户未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调整续运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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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合同金额,导致收入调减。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平均收入均下降,导致该业务收入下滑。
2)成本方面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在投标时会明确项目的运营人员数量并按政府要求配备相应人员。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列示相应项目收入变动情况及运营维护人员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个
| 客户名称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项目要求的人数 |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465.64 | 4,579.21 | 4,576.63 | 7,401.50 | 500 |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508.53 | 778.77 | 1,505.30 | 1,403.94 | 104 |
| 潍坊市公共自行车管理中心 | 561.92 | 1,713.76 | 1,986.18 | 2,306.92 | 90 |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 | 447.94 | 895.88 | 1,662.03 | 1,464.20 | 105 |
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的运营服务收入呈下降趋势,而由于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对运维人员数量有所要求,对于同一个项目,续签合同金额下降时运维人员数量仍保持稳定,相关成本难以下降。2025年1-6月的数据经年化后,2023年至2025年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变动幅度分别为-28.80%、-39.07%和-48.16%,而公司运营、维修人员的薪酬支出变动幅度分别为-20.62%、-21.12%和-7.63%,薪酬支出下降幅度小于收入下降幅度。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分别为42,296.30万元、30,114.15万元、18,348.82万元和6,796.34万元,收入金额逐年下降。2022年-2023年毛利率较为稳定。2024年、2025年1-6月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主要原因为:(1)收入下降较多:1)公司在部分地区运营项目陆续到期,后续未续签合同;2)部分到期项目后续续签合同金额下降;3)部分项目到期后,未立即续签合同,公司根据政府续运营的函继续提供运营服务,后续续签时合同金额下降,导致收入调减;(2)合同金额下降的同时,运营期间成本仍在发生,难以同比例下降:公司因社会平均工资上调、为满足政府考核要求(如投诉率、响应时间)等,无法对运维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进行大幅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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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享出行业务
1)收入方面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对应的订单量及价格情况具体如下: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订单量(万笔) | 2,576.08 | 6,719.30 | 8,846.56 | 9,357.13 |
| 订单平均单价(元/笔) | 1.58 | 1.60 | 1.62 | 1.74 |
|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万元) | 4,067.69 | 10,752.02 | 14,316.87 | 16,321.36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主要城市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所属地级市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 常州市 | 1,671.61 | 41.09% | 常州市 | 4,222.78 | 39.27% | 常州市 | 4,760.42 | 33.25% | 常州市 | 5,839.01 | 35.78% |
| 湘潭市 | 435.02 | 10.69% | 南通市 | 1,551.81 | 14.43% | 南通市 | 2,385.65 | 16.66% | 南通市 | 2,368.70 | 14.51% |
| 苏州市 | 373.14 | 9.17% | 湘潭市 | 1,332.88 | 12.40% | 湘潭市 | 1,573.53 | 10.99% | 湘潭市 | 1,387.63 | 8.50% |
| 南通市 | 311.57 | 7.66% | 苏州市 | 580.97 | 5.40% | 苏州市 | 996.44 | 6.96% | 苏州市 | 1,267.23 | 7.76% |
| 安庆市 | 210.21 | 5.17% | 安庆市 | 508.36 | 4.73% | 菏泽市 | 736.84 | 5.15% | 菏泽市 | 1,163.46 | 7.13% |
| 赤峰市 | 173.44 | 4.26% | 枣庄市 | 477.52 | 4.44% | 枣庄市 | 554.55 | 3.87% | 镇江市 | 878.55 | 5.38% |
| 镇江市 | 144.49 | 3.55% | 赤峰市 | 460.62 | 4.28% | 赤峰市 | 509.03 | 3.56% | 安庆市 | 649.30 | 3.98% |
| 枣庄市 | 135.30 | 3.33% | 镇江市 | 379.01 | 3.53% | 镇江市 | 455.97 | 3.18% | 赤峰市 | 512.25 | 3.14% |
| 岳阳市 | 126.10 | 3.10% | 潍坊市 | 299.90 | 2.79% | 安庆市 | 330.73 | 2.31% | 泰州市 | 435.23 | 2.67% |
| 潍坊市 | 110.17 | 2.71% | 菏泽市 | 200.65 | 1.87% | 潍坊市 | 326.78 | 2.28% | 岳阳市 | 377.73 | 2.31% |
| 其他 | 376.64 | 9.26% | 其他 | 737.53 | 6.86% | 其他 | 1,686.94 | 11.78% | 其他 | 1,442.27 | 8.84% |
| 合计 | 4,067.69 | 100.00% | 合计 | 10,752.03 | 100.00% | 合计 | 14,316.88 | 100.00% | 合计 | 16,321.36 | 100.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主要城市常州、南通、苏州等地受到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的冲击导致收入下降,整体订单量下降,且2025年1-6月用户骑行量较低。此外,受到用户用车时长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每笔订单平均单价略有下滑。上述因素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滑。
2)成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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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投入自行车数量及对应折旧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辆、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年末投入自行车数量 | 19.89 | 20.90 | 23.93 | 23.74 |
| 共享设备金额 | 51,610.74 | 52,447.75 | 55,981.57 | 56,014.07 |
| 计提折旧金额 | 4,728.67 | 10,240.05 | 11,384.37 | 11,851.10 |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投入自行车数量以及共享设备金额较为稳定,每年折旧计提金额也较为稳定,仅小幅下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分别为16,321.36万元、14,316.87万元、10,752.02万元和4,067.69万元,2024年及2025年1-6月收入下滑较多,但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折旧成本相对固定,且设备维修维护成本难以降低,导致2024年、2025年1-6月毛利率下降较多。
(3)氢能销售及服务
公司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包括碳纤维高压气瓶销售及氢能助力车业务等,其中主要销售产品为碳纤维高压气瓶。2023年起该业务毛利率增长明显,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23年下半年收购浙江凯博,并于2023年12月并表。2024年及2025年1-6月,碳纤维高压气瓶收入占比为80%左右,毛利率约50%,带动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毛利率整体上升。
销售价格方面, 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碳纤维高压气瓶的平均销售单价略有变化,其中2024年度较2023年12月下降0.61%,2025年1-6月由于市场景气度总体不如2024年,发行人下调碳纤维高压气瓶平均销售单价,较2024年下降4.64%。
采购价格方面,碳纤维高压气瓶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板、碳纤维等。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公司铝板和碳纤维采购价格以及市场价格如下:
单位:元/千克
| 年 度 | 采购平均价格 | |
| 铝板 | 碳纤维 | |
| 2025年1-6月 | 28.16 | 101.59 |
| 2024年 | 27.67 | 109.27 |
| 2023年12月 | 未采购 | 1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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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铝板上游供应和下游需求未发生较大变化,材料价格稳定,2024年和2025年1-6月平均采购单价变动率分别为1.47%和1.77%;参考长江有色A00铝的市场价格,2024年和2025年1-6月的平均价格变动率分别为5.73%、1.96%,与公司铝板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一致。
碳纤维受其生产材料价格下降影响,2024年和2025年1-6月平均采购单价变动率分别为-2.03%和-6.09%,呈现小幅下降趋势。2023年第四季度、2024年和2025年1-6月碳纤维(一般贸易)进口均价的变动率分别为-3.87%、-26.78%,与公司碳纤维平均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一致;其中,2025年1-6月变动率差异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采购价格变动存在一定滞后性,且受材料规格等因素影响。
综上,2023年及2024年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毛利率提高主要受到碳纤维高压气瓶收入占比提升影响,2025年1-6月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4)智慧生活业务
公司智慧生活业务主要经营智能门锁类产品,与连锁酒店集团、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校园等客户建立了长期集采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客户为NSP Europe LTD、上海匠朵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人除成品门锁外,也向客户销售门卡、商品配件,但相应收入占比较低,因此统计成品门锁的销量及平均单价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成品门锁销售金额(万元) | 1,546.52 | 4,540.40 | 3,350.96 | 3,455.14 |
| 占智慧生活业务收入比例 | 63.65% | 70.59% | 61.92% | 65.99% |
| 成品门锁销量(万把) | 5.63 | 14.71 | 11.58 | 10.08 |
| 成品门锁销量变动率 | -23.45% | 26.99% | 14.94% | / |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元/把) | 274.69 | 308.65 | 289.26 | 342.82 |
| 成品门锁平均单价变动率 | -11.00% | 6.70% | -15.62% | / |
注:2025年1-6月销量变动率为2025年1-6月销量年化后与2024年全年销量进行比较。
2023年至2024年,发行人成品门锁销量持续提升,导致收入增长。2025年1-6月年化后销量相较2024年下降较多,主要系出口业务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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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品门锁的平均销售单价波动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主要客户NSP Europe LTD采购定制化门锁,价格高于其他客户,且其每年采购定制化门锁的数量受采购需求影响有所波动,2022年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缓解因此订单量较多,导致2023年采购量较少,而2024年因为海运不通畅,海运时间较长,因此为保证及时供应,下单较多。报告期内,发行人向NSP Europe LTD销售收入占成品门锁销售收入的占比如下表所示,当对NSP Europe LTD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时,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高,反之,则成品门锁的平均单价较低。2025年1-6月,发行人向NSP Europe LTD销售成品门锁的平均售价小幅提高,但由于发行人向合计销售收入占智慧生活业务比例达到约50%的华住会集团相关加盟商(非同一控制)销售的成品门锁的平均售价下调,导致整体成品门锁平均售价下降。
| 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NSP销售金额(万元) | 619.46 | 1,848.55 | 722.74 | 1,419.97 |
| 占成品门锁收入比例 | 40.06% | 40.71% | 21.57% | 41.10% |
| 销售数量(万把) | 1.10 | 4.58 | 1.82 | 3.63 |
| 平均售价(元/把) | 420.58 | 403.68 | 397.66 | 390.66 |
公司的智能门锁的主要原材料为手柄、圆锁头、前面板和后面板等压铸件,相应原材料无市场公开售价。上述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集中在长三角地区,采购较为便捷。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如下:
单位:元/个
| 材料名称 | 2025年1-6月平均采购价格 | 2024年平均采购价格 | 2023年平均采购价格 | 2022年平均采购价格 |
| 手柄 | 16.58 | 17.05 | 12.51 | 16.66 |
| 圆锁头 | 13.91 | 12.95 | 13.45 | 14.09 |
| 前面板 | 18.10 | 18.69 | 19.68 | 23.43 |
| 后面板 | 14.47 | 16.65 | 17.96 | 17.48 |
智能门锁所需的材料规格型号较多。2023年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2024年除手柄外,其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小幅下降,2025年1-6月,手柄及前面板、后面板的平均采购单价较2024年有小幅度下降,而圆锁头的采购价格则有小幅度的上升。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44%、20.87%、29.78%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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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2023年公司成品门锁销售单价下降较多,虽然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也有所下降,但售价变动的影响更大,整体毛利率较2022年下降;2024年成品门锁销售单价增加叠加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小幅下降,导致毛利率上升;2025年1-6月,成品门锁平均销售单价下降幅度为11%,主要系公司对华住会集团的产品销售价格自2024年10月开始下降,降价幅度为17%左右,但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也小幅下降,因此整体毛利率上升。
(5)系统销售业务
受政府对公共出行业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公共自行车需求规模缩减等影响,且公共自行车系统销售业务具有偶发性,大部分客户采购后短期内无需再次采购,因此2022年至2024年公司系统销售业务收入呈现下滑趋势,2025年1-6月由于新增客户导致销售收入提高。公司系统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10.46%、7.48%、17.29%和-6.38%。2025年1-6月毛利率下降变为负数,主要原因为:一方面由于公司传统业务萎缩,子公司安徽低碳作为生产主体,业务不饱和,主要从事维修业务,而车间人员的工资及折旧费、租金等固定成本基本维持不变,导致毛利率下降;另一方面,2025年起,发行人基于自身业务情况,充分发挥业务协同优势,开始向关联方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哈啰集团下属企业)销售两轮车,交易内容主要为两轮车辆、零配件及配套产品,该部分产品属于新开拓的自行车品类,还处于生产磨合和产能爬坡阶段,未能给公司贡献正的毛利。
(二)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合理性
1、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2024年和2025年1-6月,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70%和-16.40%,为负数,主要原因为:(1)公司部分项目陆续到期,后续续签合同金额减少,但由于服务质量和及时响应要求,公司难以对运营、维修人员数量及薪酬水平进行缩减;(2)部分项目到期后未续签,相应项目人员减少需一定时间,存在滞后性,且公司需支付相应人员离职补偿,对毛利率的影响较大。
2、共享出行业务
2024年和2025年1-6月,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5%和-39.13%,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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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为随着主要大城市对无桩共享单车开放市场,美团、滴滴、哈啰等无桩共享单车对公司的有桩共享出行产品冲击加剧,导致用户骑行量减少,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降,但共享出行业务的主要成本为投放车辆的折旧成本,折旧成本相对固定,且维护维修成本难以降低,导致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为负数。
(三)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在运营服务业务方面毛利率对比如下: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603776.SH | 永安行-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 | -16.40% | -12.70% | 12.77% | 15.19% |
| 834069.NQ | 金通科技-建设运营业务毛利率 | 15.13% | 20.97% | 22.96% | 20.21% |
注:金通科技公司毛利率数据来源于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19%、12.77%、-12.70%和-16.40%,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主要是因为金通科技建设运营业务的应用领域除智慧单车外,还包括智慧公交和智慧停车,产品应用领域与公司存在差异,可比性较低。
四、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情况、对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一)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
1、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各因素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 营业收入 | 19,316.3 | -21.29% | 45,782.49 | -16.03% | 54,520.94 | -19.54% | 67,7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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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 6 | 1 | ||||||
| 营业成本 | 19,272.11 | -9.27% | 41,775.10 | -13.20% | 48,125.83 | -18.14% | 58,787.65 |
| 营业毛利 | 44.25 | -98.66% | 4,007.39 | -39.52% | 6,626.42 | -26.17% | 8,975.76 |
| 期间费用 | 5,210.74 | -6.43% | 12,698.16 | 4.91% | 12,103.88 | 11.20% | 10,885.23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1,641.01 | 992.73% | -5,091.02 | 50.74% | -10,335.60 | 17.37% | -12,507.68 |
| 营业利润 | -6,417.82 | 9,401.26% | -5,589.64 | 53.17% | -11,937.21 | -100.77% | -5,945.66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547.56 | 739.17% | -6,830.41 | 46.10% | -12,671.74 | -87.71% | -6,750.63 |
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具体如下:
(1)收入下降: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7,763.41万元、54,520.94万元、45,782.49万元和19,316.36万元,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市场形势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政府对公共自行车支持力度减弱,投入预算有所削减;同时发行人前期投入布点基本覆盖,市场相对较为饱和,新增设备销售减少。上述因素综合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系统销售服务收入下降。此外,由于共享单车市场格局变化,无桩共享单车对发行人有桩共享单车造成冲击,导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降。
(2)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下降幅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25%、11.73%、
8.75%和0.23%,持续下滑,主要是由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减少的同时,由于共享出行业务中车辆固定折旧成本、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中项目运营人员成本的存在,导致相关业务的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导致营业毛利下降。
(3)期间费用小幅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10,885.23万元、12,103.88万元、12,698.16万元和5,210.74万元,2022年至2024年逐年小幅增加,主要是由于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增加。其中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2023年下半年合并浙江凯博,浙江凯博管理人员薪酬及奖金金额较高;财务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转变理财模式,由银行存款转为购买理财产品,导致计入利息收入的金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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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构成为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分别为-12,234.17万元、-10,419.65万元、-4,792.31万元和-1,589.38万元。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因部分政府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且付款流程较长,导致延迟付款,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因此公司账龄延长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利润下滑。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为收入大幅下滑,但成本下降幅度小于收入,导致营业毛利下滑,同时期间费用整体小幅增长,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综合导致公司净利润为负,具有合理性。
2、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的相关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科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 营业收入 | 21,751.04 | 3.93% | 43,239.09 | 3.23% | 41,887.94 | 3.28% | 40,555.93 |
| 营业成本 | 17,560.07 | 11.70% | 32,138.79 | 5.59% | 30,438.30 | -1.99% | 31,057.40 |
| 营业毛利 | 4,190.97 | -19.51% | 11,100.29 | -3.05% | 11,449.64 | 20.54% | 9,498.52 |
| 期间费用 | 3,378.85 | -7.37% | 8,504.77 | 2.85% | 8,268.98 | 8.62% | 7,612.76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738.92 | 7.64% | 1,174.52 | 113.14% | 551.06 | 194.30% | -584.37 |
| 营业利润 | 97.88 | -89.97% | 4,327.95 | 9.59% | 3,949.33 | 116.08% | 1,827.7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8.14 | -89.18% | 3,690.35 | 2.64% | 3,595.29 | 84.04% | 1,953.58 |
注:数据来源为金通科技定期报告。
金通科技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1)智慧单车:无桩公共自行车解决方案、两轮微公交解决方案、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解决方案;(2)智慧公交:公交智能调度系统解决方案、数智公交风险预警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公交智慧候车亭解决方案、定制公交解决方案;(3)智慧停车:路侧智慧停车解决方案、场内智慧停车解决方案;(4)数智安全:
双重预防解决方案、安全数字化管理解决方案。根据上表,金通科技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利润均保持增长,与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金通科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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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结构及应用领域与公司存在差异,可比性较低。金通科技2025年1-6月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利润下滑较多,主要系外部市场竞争加剧,新增项目毛利有所下滑,其利润变化趋势与发行人一致。综上,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3、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以及应对措施
(1)导致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持续
一方面,由于政府或其他需求方对公共自行车这一交通工具的支持力度有所减弱,相关公共投资速度放缓,且其他具有经济性的公共交通形式对公司经营的共享出行业务形成替代,导致公司公共自行车行业的业务规模呈现收缩趋势。另一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因部分政府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且付款流程较长,导致延迟付款,应收账款未能及时到账,因此公司单项坏账计提以及账龄延长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造成利润下滑。上述因素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导致公司业绩亏损的不利因素在短期内可能仍将持续。
(2)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积极拓展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及外部环境,以设计创新和技术驱动进行战略转型升级。同时,公司本次引入哈啰集团作为新的控股股东,未来可依托哈啰集团深厚的产业资源,进一步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对应收账款加紧催收,主要欠款客户正在持续回款,随着账龄结构的改善,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有望减少。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对应收入情况: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末,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已签订合同、 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履约义务所对应的收入金额为14,381.25万元,其中:10,205.47万元预计将于2025年度确认收入,3,050.61万元预计将于2026年度确认收入,1,125.17万元预计将于2027年度确认收入。此外,发行人通常临近合同到期时会与客户沟通后续续签情况,但难以准确预计未来项目的续签情况。
2)针对两轮车,发行人具有长期的技术积累和生产制造能力,可依托哈啰集团深厚的产业资源,进一步发挥双方的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2025年6月起,发行人向上海哈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的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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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两轮车辆、零配件及配套产品,2025年6月销售金额为814.23万元,预计2025年全年相关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2,000万元,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3)进一步拓展氢能销售与服务业务的新产品和新客户。发行人氢能销售与服务业务目前主要销售产品为碳纤维高压气瓶,客户下单周期短且较为频繁,截至2025年8月25日在手订单金额为373.42万元。此外,发行人积极开拓新产品和新客户:新产品方面,氢能发电系统、制氢储氢一体机系统已经获得国际头部企业的认可;公司固态储氢装置已取得TUV产品安全认证,有望推动相关产品出口增长;新客户方面,公司正在通过广交会、氢能产品展示会等一系列推广活动向用户推广产品,并积极开拓欧洲、日本、美洲等业务市场,2025年1月至8月新增了72个客户。发行人后续会加强新产品推广,与客户沟通,推进进一步合作,实现收入增长,预计2025年氢能销售与服务收入会实现小幅增长。
4)智慧生活业务以智能门锁为抓手,主要通过研发新产品、增加新功能、开拓新市场,以及提高产品竞争力和销售价格,同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等措施提升产品销售规模,提高产品利润率。目前发行人智慧生活业务已开发3款新产品,新产品已通过用户测试,有望带动智慧生活业务收入增长,预计2025年智慧生活业务收入会实现小幅增长。
5)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为4.10亿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力量,成立专项催款小组,通过法律手段等方式加大催收力度和频率,加速资金回笼。随着经济形势好转,政府专项债务以及保护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25年6月1日实施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将会加快发行人部分政府客户在2025年-2026年陆续回款。随着政府客户回款情况好转,预计2025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将继续减少。
综上,发行人将主要通过上述四项措施,创新驱动,开源节流,扩大业务收入,努力扭转亏损局面,回报中小股东。
(二)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及产销情况、对应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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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人员情况如下:
单位:人
| 类别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生产人员 | 210 | 195 | 210 | 200 |
| 销售人员 | 30 | 36 | 53 | 55 |
| 研发人员 | 143 | 228 | 313 | 446 |
| 运营、维修及管理人员 | 1,163 | 1,769 | 2,497 | 3,472 |
| 合计 | 1,546 | 2,228 | 3,073 | 4,173 |
报告期各期末,由于系统运营服务项目减少,造成配套运营、维修、管理人员逐年减少:苏州市、潍坊市等地区运营服务规模下降,许昌市、苏州市吴江区、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区运营服务合同到期,导致相应地区的运营、维修人员减少较多。但总体研发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与公司的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能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未来业务发展,对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及产销情况
(1)产能利用率
发行人主要从事公共自行车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及共享出行业务,并根据政府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化。发行人相应自行车的生产模式主要为组件装配,具体包括:预装环节、主装配环节和检验与测试环节。发行人在装配环节完成整辆自行车的装配,在测试环节对电气系统进行检验、对整车各部件进行全面调试以及对整车性能进行测试。发行人装配所需要的零部件基本全部采购自外部单位,然后自行组装与测试。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直接外购自行车的情况。
发行人两轮车(包括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及氢能自行车)的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产能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 产量 | 25,686 | 44,852 | 32,116 | 39,327 |
| 产能利用率 | 25.69% | 22.43% | 16.06% | 19.66% |
| 投放量 | 7,785.00 | 31,926 | 29,721 | 25,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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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2025年1-6月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年化处理。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的下游需求减少,产能利用率较低。此外,公司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和智慧生活业务的主要销售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①碳纤维高压气瓶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 设计产能 | 150,000 | 150,000 |
| 实际产量 | 58,757 | 138,435 |
| 产能利用率 | 78.34% | 92.29% |
注:上表中2025年1-6月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年化处理。
②智能门锁
单位:个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设计产能 | 150,000 | 150,000 | 120,000 | 100,000 |
| 实际产量 | 55,055 | 150,094 | 112,225 | 103,456 |
| 产能利用率 | 73.41% | 100.03% | 93.52% | 103.46% |
注:上表中2025年1-6月的产能利用率已经年化处理。
2022年至2024年,碳纤维高压气瓶、智能门锁产能利用率较高,基本饱和。2025年1-6月,一方面由于春节假期,生产天数较少,导致相应年化产能利用率低于其他年份,另一方面,公司销售订单量小幅下降,公司相应减少生产计划,也导致产能利用率降低。
(2)产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两轮车、智能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的相应产销情况如下: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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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两轮车(包括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及氢能自行车) | 生产入库数量 | 25,686 | 44,852 | 32,116 | 39,327 |
| 销售出库数量 | 24,698 | 47,576 | 31,206 | 47,105 | |
| 智能门锁 | 生产入库数量 | 55,055 | 150,094 | 112,225 | 103,456 |
| 销售出库数量 | 56,349 | 147,107 | 115,845 | 100,785 | |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生产入库数量 | 58,757 | 138,435 | / | / |
| 销售出库数量 | 54,394 | 144,122 | / | / |
注: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氢能自行车的生产入库及销售出库数量包含维修后再投放的车辆。
由上表可知,2025年1-6月,智能门锁和碳纤维高压气瓶的销量与2024年相比下降较多,其中智能门锁销量下滑主要是由于境外大客户NSP Europe LTD在2024年由于海运紧张导致的囤货需求,订单需求量达到历史新高,2025年1-6月其存货尚未消化完毕,需求有所下降;碳纤维高压气瓶销量下滑主要是由于2024年消防领域招标项目增加,批量更换了一部分气瓶,导致2025年需求减少,市场订单有所减少。
综上,公司人员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人员配备较为充足,可以满足目前业务需求;系统销售、系统运营服务、共享出行业务收入持续下降,但智慧生活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相对稳定,对应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五、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的关系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净利润 | -6,405.61 | -6,594.77 | -13,136.42 | -6,940.35 |
| 加:资产减值准备 | -211.41 | 772.17 | 907.31 | 351.89 |
| 信用减值准备 | 1,641.01 | 5,091.02 | 10,335.60 | 12,507.68 |
| 固定资产折旧 | 5,791.54 | 12,330.04 | 13,374.03 | 14,183.46 |
| 使用权资产折旧 | 28.02 | 114.25 | 235.96 | 404.31 |
| 无形资产摊销 | 115.48 | 232.60 | 153.37 | 148.30 |
|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 731.92 | 1,512.10 | 4,123.28 | 5,99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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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265.48 | -67.44 | 80.76 | -1,022.79 |
|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24.74 | -23.75 | 207.13 | 935.52 |
|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56.50 | -6,959.40 | -3,318.50 | -6,101.80 |
|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 1,801.33 | 4,572.70 | 4,291.02 | 3,751.88 |
|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 -367.44 | -1,607.05 | -1,520.82 | -543.6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69.34 | -61.27 | 1,370.72 | -1,555.6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218.82 | 147.52 | -724.06 | 856.23 |
|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3,428.54 | -2,340.17 | -1,269.89 | -1,051.27 |
|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 671.26 | 8,751.73 | 9,095.02 | -3,841.52 |
|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 -3,619.28 | -2,147.91 | -2,423.87 | -5,182.0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432.95 | 13,722.39 | 21,780.67 | 12,892.88 |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940.35万元、-13,136.42万元、-6,594.77万元和-6,405.6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892.88万元、21,780.67万元、13,722.39万元和3,432.9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分别为19,833.23万元、34,917.09万元、20,317.16万元和9,838.56万元,两者差异较大。
(二)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上表,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财务费用以及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变动是引起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
1、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客户回款放缓、应收账款账龄逐年拉长,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了信用减值损失,同时对存货、合同资产和固定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金额合计分别为12,859.57万元、11,242.91万元、5,863.19万元,金额较大。2025年1-6月,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合计计提1,429.60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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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合计分别为20,176.12万元、17,497.31万元、13,842.14万元和6,523.45万元,金额较大。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报告期各期,公司持有 Hello Inc.股权并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分别为6,101.80万元、3,318.50万元、6,959.40万元和-356.50万元,2022年至2024年金额较大。
4、财务费用
公司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报告期各期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支出分别为4,184.93万元、4,460.86万元、4,524.41万元和1,887.26万元,属于筹资活动,不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5、经营性应收项目
2022年,受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滞后,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3,841.52万元;2023年度至2025年1-6月,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经营性应收项目各年分别减少9,095.02万元、8,751.73万元和671.26万元。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主要原因为:
(1)发行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财务费用等,导致净利润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流出;(2)除2022年受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导致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以外,2023年度至2025年1-6月,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陆续回款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上述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
六、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原因,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一)公司持有一定规模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金额的背景及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存单和理财产品余额合计分别为98,342.89万元、94,703.02万元、86,116.64万元和72,786.7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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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货币资金 | 24,622.71 | 52,386.73 | 28,698.02 | 55,747.97 |
| 大额存单 | 4,138.12 | 10,229.91 | 16,005.00 | 19,594.91 |
| 理财产品 | 44,025.89 | 23,500.00 | 50,000.00 | 23,000.00 |
| 合计 | 72,786.72 | 86,116.64 | 94,703.02 | 98,342.89 |
公司持有一定规模的货币资金、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原因主要为:(1)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2022年至2025年6月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分别为12,892.88万元、21,780.67万元、13,722.39万元和3,432.95万元,持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导致公司货币资金金额增加;(2)2020年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初始存放金额为87,346.11万元。
公司在兼顾流动性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购买了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其中大额存单可转让、可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全部为低风险产品。通过购买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得到提升。
(二)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1、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利息收入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1-6月/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 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平均余额 | 79,451.68 | 90,409.83 | 96,522.95 | 98,021.94 |
| 利息收入(财务费用)及理财收益(投资收益) | 680.75 | 2,469.21 | 2,340.53 | 2,601.71 |
| 平均年化收益率 | 1.71% | 2.73% | 2.42% | 2.65% |
| 一年期存款利率 | 0.95% | 1.45% | 1.65% | 1.65% |
注1: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平均余额=(年初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年末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2。
注2: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
报告期各期,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收益率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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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分别为2.65%、2.42%、2.73%和1.71%,与市场一年期存款利率变动趋势一致,但略高于市场一年期存款利率,主要是投资期间较长。2025年1-6月的收益率较低,原因为利率下行趋势下,公司2024年底新购入的大额存单收益率下降为2.35%,而以前年度的大额存单的收益率基本为3.35%左右。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清单如下:
(1)2025年1-6月
1)理财产品明细
单位:万元
| 银行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3号收益凭证SRTF33 | 5,000.00 | 2.19% | 2024-12-26 | 2025-7-1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5号收益凭证SRTF35 | 5,000.00 | 2.19% | 2024-12-27 | 2025-7-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7号收益凭证SRTF37 | 5,000.00 | 2.19% | 2024-12-31 | 2025-7-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53号收益凭证SRTQ53 | 5,000.00 | 2.09% | 2025-1-8 | 2025-7-1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26号第7期ZWM06S | 20,000.00 | 2.59% | 2025-1-9 | 2025-7-8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财富私享606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500.00 | 2.89% | 2024-12-25 | 2025-12-22 |
2)大额存单明细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万元 |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 合同利率 | 报酬确定方式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4-12-27 | 2027-1-4 | 2.350% | 固定收益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4-12-27 | 2027-1-8 | 2.350% | 固定收益 |
(2)2024年度
1)理财产品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5,000.00 | 3.95% | 2023-1-18 | 202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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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7期收益凭证SBX115 | 5,000.00 | 2.45% | 2023-12-26 | 2024-6-24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8期收益凭证SBX461 | 5,000.00 | 2.45% | 2023-12-29 | 2024-6-2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18单元第一期[211801] | 4,000.00 | 3.65% | 2023-11-15 | 2024-12-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1号第39单元2期(续) | 3,000.00 | 3.60% | 2023-11-21 | 2024-12-16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25单元第1期[212501] | 10,000.00 | 3.75% | 2023-12-20 | 2024-12-16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5期收益凭证SBR534 | 5,000.00 | 2.85% | 2023-12-19 | 2024-12-1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3号第38单元第1期 | 5,000.00 | 3.80% | 2023-12-27 | 2024-12-23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6期收益凭证SBW231 | 5,000.00 | 2.85% | 2023-12-26 | 2024-12-26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黄金a系列150期收益凭证SRKV03 | 5,000.00 | 3.00% | 2024-7-1 | 2024-12-2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3号第39单元第1期XM3411 | 5,000.00 | 3.75% | 2024-1-4 | 2024-12-30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23单元第1期212301 | 3,000.00 | 3.70% | 2023-12-20 | 2024-12-16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3号收益凭证SRTF33 | 5,000.00 | 2.19% | 2024-12-26 | 2025-7-1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5号收益凭证SRTF35 | 5,000.00 | 2.19% | 2024-12-27 | 2025-7-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7号收益凭证SRTF37 | 5,000.00 | 2.19% | 2024-12-31 | 2025-7-1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建行货币B(003185) | 5,000.00 | 未约定 | 2024-12-31 | 2025-1-2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财富私享606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500.00 | 2.89% | 2024-12-25 | 2025-12-22 |
2)大额存单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 年化收益率 | 报酬确定方式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15,000.00 | 2021-12-31 | 2024-12-16 | 3.35% | 固定收益 |
|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 大额存单 | 5,000.00 | 2024-1-25 | 2024-7-25 | 1.70% | 固定收益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8,000.00 | 2024-12-27 | 2027-1-4 | 2.350% | 固定收益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4-12-27 | 2027-1-8 | 2.350% | 固定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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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3年
1)理财产品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信证券节节添利79期收益凭证 | 10,000.00 | 2.05% | 2022-7-26 | 2023-1-30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000.00 | 3.75% | 2022-11-8 | 2023-4-11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1号第39单元1期 | 3,000.00 | 3.80% | 2022-11-21 | 2023-5-22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7号第19单元1期 | 3,000.00 | 3.75% | 2022-11-28 | 2023-5-29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A系列2期收益凭证[SYQ455] | 6,000.00 | 2.80% | 2023-1-17 | 2023-7-17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A系列3期收益凭证[SYQ456] | 4,000.00 | 3.35% | 2023-1-17 | 2023-7-17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619期收益凭证[SYQ364] | 5,000.00 | 1.50% | 2023-1-17 | 2023-7-1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192号第3期-定制 | 5,000.00 | 3.70% | 2023-1-19 | 2023-7-18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622期收益凭证SYT597 | 5,000.00 | 1.00% | 2023-2-7 | 2023-5-8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623期收益凭证SYT598 | 5,000.00 | 1.50% | 2023-2-7 | 2023-8-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177号第2期-定制ZJCFOL | 8,000.00 | 3.65% | 2023-2-9 | 2023-11-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60号第5期-定制ZJCFP8 | 10,000.00 | 3.55% | 2023-2-23 | 2023-8-22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75号第6期-定制ZJCFPF | 2,000.00 | 3.40% | 2023-3-2 | 2023-8-29 |
| 光大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 2023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四期产品303 | 3,000.00 | 3.00% | 2023-4-14 | 2023-7-14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A系列7期收益凭证【S2L280】 | 5,000.00 | 3.45% | 2023-5-15 | 2023-11-13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1号第39单元1期 | 3,000.00 | 3.30% | 2023-5-23 | 2023-11-21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陆陆发9C212002 | 5,000.00 | 2.90% | 2023-5-25 | 2023-11-25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稳添利日盈稳享1号日开 | 1,000.00 | 2.80% | 2023-5-31 | 2023-10-13 |
| 光大银行常州天宁支行 | 2023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七期产品373 | 3,000.00 | 2.80% | 2023-7-17 | 2023-8-17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A系列9期收益凭证[S2X273] | 10,000.00 | 2.75% | 2023-7-21 | 2023-12-20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策略指数A系列10期收益凭证[S2X947] | 5,000.00 | 3.10% | 2023-7-25 | 2023-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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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百瑞信托-恒赢3号-第16期-014号【HY031N】 | 5,000.00 | 5.00% | 2023-7-26 | 2023-12-25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金泽鑫动43号收益凭证 S2Z461 | 5,000.00 | 1.50% | 2023-8-11 | 2023-12-11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95号第5期[ZJCFV6] | 5,000.00 | 3.10% | 2023-9-21 | 2023-12-1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财富私享606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5,000.00 | 未约定 | 2022-4-28 | 未约定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659期收益凭证[SBR097] | 4,000.00 | 1.80% | 2023-11-17 | 2023-12-25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百瑞信托-恒赢6号-第1期-001号HY061A | 700.00 | 2.80% | 2023-2-9 | 2023-8-8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25号第五期ZJCFOU | 800.00 | 3.50% | 2023-2-16 | 2023-8-15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70号第6期ZJCFU8 | 700.00 | 3.00% | 2023-8-17 | 2023-11-14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74号第5期ZJCFUG | 1,300.00 | 3.00% | 2023-8-24 | 2023-11-2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14天)最短持有期纯债理财产品A | 0.10 | 0.80% | 2023-8-27 | 2023-10-16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现金宝15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ZJCFJ3 | 700.00 | 2.70% | 2023-11-21 | 2023-12-4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现金宝15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ZJCFJ3 | 1,800.00 | 2.70% | 2023-11-27 | 2023-12-4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景顺长城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 300.00 | 1.32% | 2023-11-27 | 2023-12-4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5,000.00 | 3.95% | 2023-1-18 | 2024-1-15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7期收益凭证 SBX115 | 5,000.00 | 2.45% | 2023-12-26 | 2024-6-24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8期收益凭证 SBX461 | 5,000.00 | 2.45% | 2023-12-29 | 2024-6-2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18单元第一期[211801] | 4,000.00 | 3.65% | 2023-11-15 | 2024-12-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1号第39单元2期(续) | 3,000.00 | 3.60% | 2023-11-21 | 2024-12-16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25单元第1期[212501] | 10,000.00 | 3.75% | 2023-12-20 | 2024-12-16 |
|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5期收益凭证 SBR534 | 5,000.00 | 2.85% | 2023-12-19 | 2024-12-1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3号第38单元第1期 | 5,000.00 | 3.80% | 2023-12-27 | 2024-12-23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财富资金系列1046期收益凭证 SBW231 | 5,000.00 | 2.85% | 2023-12-26 | 2024-12-26 |
7-1-99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华鑫信托-中金鑫投2号第123单元第1期212301 | 3,000.00 | 3.70% | 2023-12-20 | 2024-12-16 |
2)大额存单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万元 |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 合同利率 | 报酬确定方式 |
|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2-4-27 | 2025-4-26 | 3.25% | 固定收益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2-4-29 | 2025-4-28 | 3.45% | 固定收益 |
|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15,000.00 | 2023-1-16 | 2026-1-15 | 3.35% | 浮动收益 |
|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15,000.00 | 2023-12-15 | 2026-12-14 | 3.35% | 浮动收益 |
(4)2022年
1)理财产品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 2,000.00 | 3.94% | 2021-7-20 | 2022-1-20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10968 | 7,400.00 | 1.79% | 2022-1-4 | 2022-12-20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110967 | 7,600.00 | 4.81% | 2022-1-4 | 2022-12-20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0201 | 3,000.00 | 2.74% | 2022-1-4 | 2022-11-22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汇利丰”2022年第5000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10,000.00 | 0.97% | 2022-1-6 | 2022-7-15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共赢稳健天天利天天利 | 4,000.00 | 2.68% | 2022-1-21 | 2022-2-25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 2,000.00 | 2.99% | 2022-1-21 | 2022-4-24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2195】 | 1,000.00 | 1.50% | 2022-1-25 | 2022-4-27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2196】 | 1,000.00 | 5.31% | 2022-1-25 | 2022-4-2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478期收益凭证 | 3,000.00 | 1.00% | 2022-1-27 | 2022-4-28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480期收益凭证 | 3,000.00 | 0.50% | 2022-1-27 | 2022-4-28 |
7-1-100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公司指数A系列479期收益凭证 | 4,000.00 | 1.50% | 2022-1-27 | 2022-4-28 |
|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建信理财“私享”(按周)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1,000.00 | 3.08% | 2022-2-23 | 2022-7-13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结构性存款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3338】 | 1,000.00 | 1.50% | 2022-3-2 | 2022-5-30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挂钩型结构性存款【CSDVY202213339】 | 1,000.00 | 3.30% | 2022-3-2 | 2022-5-3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稳富固收增强(6个月滚续) | 3,000.00 | 3.10% | 2022-4-27 | 2022-10-27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 2,000.00 | 3.82% | 2022-4-27 | 2022-7-27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2个月)最短持有期固收增强理财产品 | 2,000.00 | 2.13% | 2022-4-27 | 2022-11-1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结构性存款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9530期 | 5,000.00 | 2.95% | 2022-4-30 | 2022-5-30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 2,000.00 | 3.82% | 2022-5-7 | 2022-8-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000.00 | 3.40% | 2022-6-9 | 2022-11-8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共赢智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10051期 | 3,000.00 | 3.32% | 2022-6-9 | 2022-9-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份额(中金恒瑞 A 份额) | 1,000.00 | 2.06% | 2022-6-8 | 2022-11-17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2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000.00 | 3.45% | 2022-6-16 | 2022-11-15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36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000.00 | 3.50% | 2022-6-23 | 2022-11-22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4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000.00 | 3.50% | 2022-6-30 | 2022-11-29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机构专属)中银理财-乐享天天 | 800.00 | 1.50% | 2022-7-14 | 2022-7-20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利季季丰 | 2,000.00 | 2.38% | 2022-8-10 | 2022-11-10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金雪球稳添利季盈1号 | 2,000.00 | 0.15% | 2022-9-14 | 2022-12-29 |
| 民生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国民生银行贵竹固收增利 3 个月持有期自动续期 2 号理财产品 | 2,000.00 | 0.00% | 2022-9-22 | 2022-12-21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0201 | 1,500.00 | 2.79% | 2022-1-18 | 2022-5-24 |
| 中国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0201 | 1,300.00 | 2.79% | 2022-1-18 | 2022-12-21 |
| 中国银行常州 | 中银理财-稳富(周周开)0201 | 200.00 | 2.79% | 2022-8-30 | 2022-12-21 |
7-1-101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类型 | 金额 | 合同利率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新北支行 | |||||
| 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信证券节节添利79期收益凭证 | 10,000.00 | 2.05% | 2022-7-26 | 2023-1-30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 1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2,000.00 | 3.75% | 2022-11-8 | 2023-4-11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1号第39单元1期 | 3,000.00 | 3.80% | 2022-11-21 | 2023-5-22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厦门信托-穗金7号第19单元1期 | 3,000.00 | 3.75% | 2022-11-28 | 2023-5-29 |
| 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中金财富私享606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5,000.00 | 未约定 | 2022-4-28 | 未约定- |
2)大额存单
单位:万元
| 银行机构全称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万元 | 委托理财起始日期 | 委托理财终止日期 | 合同利率 | 报酬确定方式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15,000.00 | 2021-12-31 | 2024-12-30 | 3.35% | 固定利率 |
|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2-4-27 | 2025-4-26 | 3.25% | 固定利率 |
| 兴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 大额存单 | 2,000.00 | 2022-4-29 | 2025-4-28 | 3.45% | 固定利率 |
除上述理财产品和大额存单外,公司的货币资金全部为活期银行存款,不存在定期存款。
综上,除2025年1-6月平均年化收益率有所下降外,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平均年化收益率较为稳定,报告期内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基本匹配。
2、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保函等结算时,按照银行授信要求,会存放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承兑汇票和保函到期前,保证金不能随时支取使用;此外,公司因涉及诉讼存在冻结的货币资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因上述原因导致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占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低于5%,2025年6月末受限货币资金金额为1,276.50万元。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不存在其他受限情形。
7-1-102
七、公司持有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 Inc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原因、投资金额、后续持有安排,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一)公司持有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 Inc权益的时间及背景、投资原因、投资金额、后续持有安排
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哈啰普惠”,原名“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由永安行于2014年8月8日100%出资设立。2017年9月18日,永安行、江苏哈啰普惠、上海云鑫、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龄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了《增资协议》,将江苏哈啰普惠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620万元。前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对江苏哈啰普惠的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38.17%,江苏哈啰普惠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
江苏哈啰普惠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5月30日两次与投资人签署协议增资,永安行均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放弃参股企业增资优先认购权的相关决议。永安行、江苏哈啰普惠、上海云鑫及相关方于2018年10月30日签署《关于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之重组框架协议》,江苏哈啰普惠将协议签署时股东的股权权益镜像反映到一家新设的开曼持股公司Hello Inc.(原名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其后,Hello Inc.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融资,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通过HelloInc.实质持有哈啰普惠股权比例为6.0810%。
在上述期间内,永安行始终未增加对Hello Inc.或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公司对Hello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金额为江苏哈啰普惠设立时的1,000万元,公司投资金额和目前相关投资在公司报表的账面余额差异主要来自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初次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追溯调整的结果。公司持有Hello Inc.及其境内子公司江苏哈啰普惠的意图为通过持有并出售产生整体回报,公司结合持有意图将该项投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并定期聘请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估值。
(二)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动情况及会计处理依据
1、报告期内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相关公允价值波
7-1-103
动情况,会计处理方式及会计处理依据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将对Hello Inc.和其境内子公司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在报表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具有合理性,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九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条: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一)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被投资方业绩发生重大变化……(七)被投资方权益发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新股等被投资方发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间转让被投资方权益工具的交易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五条: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企业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公司对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为权益性投资,在公司投资后被投资方完成了多轮融资;且在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Hello Inc. 具有明确的上市预期,对于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按上述会计准则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公司在上述会计准则生效后判断对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适宜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在后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报表上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
江苏哈啰普惠为Hello Inc.合并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江苏哈啰普惠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和持续经营能力,年收入不断增长,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
7-1-104
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各期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为公司委托嘉学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出具的《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估值分析意见书》。估值分析采用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Valuation of Privately-Held-Company EquitySecurities Issued as Compensation”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Valuation ofPortfolio Company Investments of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Funds and OtherInvestment Companies”提到的关于复杂资本结构中的股权的方法。具体为期权定价法和情景分析法结合的方法,在考虑清算情景、赎回情景和IPO情景,这三种流动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优先股与普通股对于公司价值的分配的顺序和金额的差异,采用期权定价的方法得出各级别优先股和普通股的价值。针对Hello Inc.多轮融资后形成的复杂资本结构,采用上述评估方法符合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2024年,除上述评估方法外,嘉学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还采用市场法对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与同时期期权定价法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合计金额 | 218,631.60 | 211,672.20 | 208,353.70 |
报告期内,Hello Inc.的普通股公允价值波动较小,总体保持稳定,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具有一致性。对于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增长,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因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合计金额 | -356.50 | 6,959.40 | 3,318.50 | 6,101.80 |
2、历史上公司对上述投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及会计处理依据
2017年,公司丧失对江苏哈啰普惠的控制权,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
7-1-105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公司按照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49,966.36万元(不涉及取得对价)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江苏哈啰普惠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加上相关未实现内部损益,确认投资收益51,832.40万元。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的投资计入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49,966.36万元计量,作为该笔投资的账面价值。
2019年,公司初次将对于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三条规定,“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追溯调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并调增账面价值77,657.34万元,同时调增期初(即2019年初)留存收益。
2019年至2022年,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的投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与报告期内相同,在此期间内因Hello Inc.普通股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合计金额 | 365.00 | 23,451.80 | 50,811.40 |
综上所述,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的投资目前在公司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余额构成和形成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年丧失控制权时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A) | 49,966.36 |
| 初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进行追溯调增,同步调增期初(即2019年初)留存收益(B) | 77,657.34 |
| 报告期前(2019-2021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 | 74,628.20 |
| 报告期内(2022-2025年半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D) | 16,023.20 |
| 截至报告期末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A+B+C+D) | 218,275.10 |
7-1-106
八、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变动原因;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以及履约保障措施,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账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交易内容、销售金额、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变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3,374.85万元、87,768.62万元、79,285.21万元和80,645.34万元,应收账款余额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及信用政策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余额占比 | 交易内容 | 销售收入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信用政策是否变化 |
| 1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83.05 | 1.96% | 系统运营服务 | 1,068.74 | 5.53% | 否 |
| 2 | 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920.08 | 1.14% | 系统销售 | 814.23 | 4.22% | 新增客户,月结90天付款 |
| 3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714.02 | 0.89%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625.73 | 3.24% | 否 |
| 4 | NSP Europe LTD | 570.66 | 0.71% | 智慧生活 | 619.40 | 3.21% | 否 |
| 5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2,041.55 | 2.53% | 系统运营服务 | 561.92 | 2.91% | 否 |
| 合计 | 5,829.36 | 7.23% | / | 3,690.01 | 19.10% | / | |
| 2024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余额占比 | 交易内容 | 销售收入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信用政策是否变化 |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282.19 | 0.36% | 系统运营服务 | 4,541.04 | 9.92% | 否 |
| 2 | NSPEuropeLTD | 861.85 | 1.09% | 智慧生活 | 2,318.88 | 5.06% | 否 |
| 3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463.93 | 0.59% | 系统运营服务 | 2,099.30 | 4.59% | 否 |
7-1-107
| 4 | 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429.13 | 0.54%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1,455.37 | 3.18% | 否 |
| 5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1,755.25 | 2.21% | 系统运营服务 | 1,204.74 | 2.63% | 否 |
| 合计 | 3,792.35 | 4.78% | / | 11,619.33 | 25.38%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余额占比 | 交易内容 | 销售收入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信用政策是否变化 |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295.85 | 0.34% | 系统运营服务 | 4,576.63 | 8.39% | 否 |
| 2 | 昆山市周市镇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352.08 | 1.54% | 系统运营服务 | 2,050.84 | 3.76% | 否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2,891.32 | 3.29% | 系统运营服务 | 1,986.18 | 3.64% | 否 |
| 4 |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608.87 | 0.69% | 系统运营服务 | 1,902.24 | 3.49% | 否 |
| 5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 | 系统运营服务 | 1,662.03 | 3.05% | 否 |
| 合计 | 5,148.12 | 5.87% | / | 12,177.92 | 22.33% | / | |
| 2022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余额占比 | 交易内容 | 销售收入金额 | 销售金额占比 | 信用政策是否变化 |
| 1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201.84 | 0.22% | 系统运营服务、系统销售 | 8,863.68 | 13.08% | 否 |
| 2 |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处 | 406.89 | 0.44% | 系统运营服务 | 3,000.26 | 4.43% | 否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3,093.36 | 3.31% | 系统运营服务 | 1,977.36 | 2.92% | 否 |
| 4 | NSPEuropeLTD | 249.09 | 0.27% | 智慧生活 | 1,775.69 | 2.62% | 否 |
| 5 | 盐城市交通运输局(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 | 系统运营服务 | 1,464.20 | 2.16% | 否 |
| 合计 | 3,951.18 | 4.23% | / | 17,081.19 | 25.21% | / | |
1、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情况
由于发行人主要客户多为国家机构及事业单位,因此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低。
2、主要客户交易内容
2022年至2023年,发行人主要客户交易内容较为稳定,主要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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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生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
2024年至2025年1-6月,发行人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收入增加,涉及客户主要为霍尼韦尔安全防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芬安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等,主要原因系2023年下半年发行人收购浙江凯博以及2025年向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两轮车,导致相应业务收入及应收账款金额增加。
3、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和系统销售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政府、国有企业等,受到政府对公共自行车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等影响,相应客户销售收入下降。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的下降是造成应收账款减少的重要因素。
4、主要客户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中,个别客户信用期有所缩短,导致应收账款相应减少,其余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信用政策的变动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变动的影响较小。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减少主要受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降影响,导致应收账款相应减少。此外,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主动与客户协商减少信用期,对于加速应收账款回款具有积极作用。
(二)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以及履约保障措施
1、应收账款整体情况、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
(1)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账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
| 1年以内 | 15,771.98 | 19.56% | 16,082.90 | 20.28% | 25,406.87 | 28.95% | 35,690.90 | 38.22% |
| 1至2年 | 16,157.71 | 20.04% | 14,576.97 | 18.39% | 18,046.38 | 20.56% | 24,758.70 | 26.52% |
| 2至3年 | 9,418.44 | 11.68% | 11,023.51 | 13.90% | 19,374.20 | 22.07% | 14,059.93 | 15.06% |
| 3至4年 | 15,544.83 | 19.28% | 16,267.50 | 20.52% | 11,018.22 | 12.55% | 9,632.49 | 10.32% |
| 4年以上 | 23,752.38 | 29.45% | 21,334.33 | 26.91% | 13,922.94 | 15.86% | 9,232.83 | 9.89% |
7-1-109
| 账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账面余额 | 比例 | |
| 合计 | 80,645.34 | 100.00% | 79,285.21 | 100.00% | 87,768.62 | 100.00% | 93,374.85 | 100.00% |
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述客户付款审批周期较长,回款较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7,683.95万元、62,361.74万元、63,202.31万元和64,873.36万元,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1.78%、71.05%、79.72%和80.44%。
(2)长账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及目前回款进展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按业务类型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分 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合计 | 占比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11,153.82 | 14,541.24 | 9,302.86 | 14,922.18 | 18,782.69 | 68,702.79 | 85.19% | 2,443.54 | 3.56% |
| 共享出行业务 | 85.14 | 43.43 | 0.00 | 101.07 | 1,093.45 | 1,323.09 | 1.64% | 27.19 | 2.05%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1,911.20 | 1,187.89 | 1.16 | - | - | 3,100.25 | 3.84% | 871.23 | 28.10% |
| 智慧生活业务 | 731.57 | 133.88 | 32.27 | 20.43 | 63.28 | 981.43 | 1.22% | 338.12 | 34.45% |
| 系统销售业务 | 1,890.24 | 251.27 | 82.16 | 501.15 | 3,812.96 | 6,537.79 | 8.11% | 456.19 | 6.98% |
| 合计 | 15,771.98 | 16,157.71 | 9,418.44 | 15,544.83 | 23,752.38 | 80,645.34 | 100.00% | 4,136.27 | 5.13% |
| 2024年12月31日 | |||||||||
| 分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合计 | 占比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12,809.53 | 12,826.13 | 10,864.31 | 15,718.08 | 15,680.39 | 67,898.43 | 85.64% | 8,777.34 | 12.93% |
| 共享出行业务 | 83.18 | 28.98 | - | 62.20 | 1,377.28 | 1,551.65 | 1.96% | 107.37 | 6.92%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1,429.22 | 1,133.41 | 24.04 | - | - | 2,586.66 | 3.26% | 1,055.82 | 40.82% |
| 智慧生活业务 | 1,026.71 | 124.21 | 14.52 | 20.77 | 62.52 | 1,248.74 | 1.57% | 1,028.58 | 82.37% |
7-1-110
| 系统销售业务 | 734.25 | 464.24 | 120.65 | 466.45 | 4,214.14 | 5,999.73 | 7.57% | 1,104.99 | 18.42% |
| 合计 | 16,082.90 | 14,576.97 | 11,023.51 | 16,267.50 | 21,334.33 | 79,285.21 | 100.00% | 12,074.10 | 15.23% |
| 2023年12月31日 | |||||||||
| 分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合计 | 占比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20,269.44 | 17,276.48 | 18,694.07 | 9,314.80 | 8,660.61 | 74,215.40 | 84.56% | 21,505.73 | 28.98% |
| 共享出行业务 | 101.25 | 166.54 | - | 1,220.15 | 1.60 | 1,489.54 | 1.70% | 506.50 | 34.00%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2,935.58 | 25.81 | 40.67 | - | - | 3,002.06 | 3.42% | 1,740.04 | 57.96% |
| 智慧生活业务 | 1,058.91 | 46.66 | 24.49 | 18.85 | 112.94 | 1,261.84 | 1.44% | 996.14 | 78.94% |
| 系统销售业务 | 1,041.68 | 530.90 | 614.97 | 464.43 | 5,147.79 | 7,799.78 | 8.89% | 2,504.92 | 32.12% |
| 合计 | 25,406.87 | 18,046.38 | 19,374.20 | 11,018.22 | 13,922.94 | 87,768.62 | 100.00% | 27,253.34 | 31.05% |
| 2022年12月31日 | |||||||||
| 分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合计 | 占比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30,079.91 | 23,354.45 | 11,408.97 | 6,751.81 | 6,384.33 | 77,979.46 | 83.51% | 31,871.44 | 40.87% |
| 共享出行业务 | 272.38 | 4.22 | 1,402.27 | 1.26 | 0.34 | 1,680.47 | 1.80% | 713.35 | 42.45%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113.49 | 40.50 | - | - | - | 153.99 | 0.16% | 112.21 | 72.87% |
| 智慧生活业务 | 1,468.72 | 26.36 | 22.1 | 93.43 | 19.60 | 1,630.21 | 1.75% | 1,401.18 | 85.95% |
| 系统销售业务 | 3,756.41 | 1,336.60 | 1,226.59 | 2,785.98 | 2,825.14 | 11,930.72 | 12.78% | 5,710.53 | 47.86% |
| 合计 | 35,690.90 | 24,762.13 | 14,059.93 | 9,632.49 | 9,229.40 | 93,374.85 | 100.00% | 39,808.72 | 42.63%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5年8月25日。
根据上表,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占比均超过83%。发行人长账龄应收账款主要来源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下面对这三类业务结合具体客户类型展开分析。
1)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7-1-111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8,058.99 | 11,243.19 | 8,300.97 | 13,861.45 | 16,660.43 | 58,125.02 | 72.07 | 30,302.37 | 52.13 | 2,119.05 | 3.65 |
| 国有企业 | 2,835.42 | 3,130.44 | 986.74 | 424.64 | 1.90 | 7,379.14 | 9.15 | 1,118.55 | 15.16 | 315.05 | 4.27 |
| 民营企业 | 259.41 | 167.61 | 15.16 | 636.09 | 2,120.36 | 3,198.63 | 3.97 | 2,899.50 | 90.65 | 9.44 | 0.30 |
| 小计 | 11,153.82 | 14,541.24 | 9,302.86 | 14,922.18 | 18,782.69 | 68,702.79 | 85.19 | 34,320.42 | 49.95 | 2,443.54 | 3.56 |
| 2024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0,297.67 | 9,822.98 | 9,100.38 | 14,583.94 | 13,555.21 | 57,360.18 | 72.35 | 28,103.20 | 49.00 | 6,147.45 | 10.72 |
| 国有企业 | 2,307.61 | 2,985.03 | 1,744.99 | 484.06 | 6.16 | 7,527.85 | 9.49 | 1,318.35 | 18.00 | 2,402.46 | 31.91 |
| 民营企业 | 204.24 | 18.12 | 18.94 | 650.08 | 2,119.02 | 3,010.40 | 3.80 | 2,823.21 | 94.00 | 227.44 | 7.56 |
| 小计 | 12,809.52 | 12,826.13 | 10,864.31 | 15,718.08 | 15,680.39 | 67,898.43 | 85.64 | 32,244.76 | 47.00 | 8,777.34 | 12.93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6,626.28 | 12,644.19 | 16,700.88 | 8,838.34 | 6,842.55 | 61,652.24 | 70.24 | 22,576.20 | 37.00 | 15,441.52 | 25.05 |
| 国有企业 | 3,261.26 | 4,615.75 | 1,343.11 | 23.82 | 62.60 | 9,306.54 | 10.60 | 1,324.12 | 14.00 | 5,646.42 | 60.67 |
| 民营企业 | 381.90 | 16.54 | 650.08 | 452.64 | 1,755.45 | 3,256.61 | 3.71 | 2,866.56 | 88.00 | 417.79 | 12.83 |
| 小计 | 20,269.44 | 17,276.48 | 18,694.07 | 9,314.80 | 8,660.60 | 74,215.39 | 84.56 | 26,766.89 | 36.00 | 21,505.73 | 28.98 |
| 2022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24,425.76 | 20,293.59 | 10,089.39 | 6,540.95 | 2,712.71 | 64,062.40 | 68.61 | 12,795.23 | 20.00 | 22,765.13 | 35.54 |
| 国有企业 | 4,205.38 | 2,312.35 | 630.11 | 56.83 | 52.37 | 7,257.04 | 7.77 | 746.75 | 10.00 | 5,613.75 | 77.36 |
| 民营企业 | 1,448.77 | 748.50 | 689.47 | 154.04 | 3,619.24 | 6,660.02 | 7.13 | 4,363.28 | 66.00 | 3,492.57 | 52.44 |
| 小计 | 30,079.91 | 23,354.44 | 11,408.97 | 6,751.82 | 6,384.32 | 77,979.46 | 83.51 | 17,905.26 | 23.00 | 31,871.44 | 40.87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5年8月25日。
7-1-112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受到财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因此对应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期后回款比例也较低,发行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此外,报告期内,民营企业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主要系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庞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较差,回款较慢,因此民营企业应收账款对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及比例较高。
2)共享出行业务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54.48 | 42.31 | - | - | 0.17 | 96.96 | 0.12 | 19.50 | 20.11 | 18.05 | 18.61 |
| 国有企业 | 13.55 | 0.37 | - | - | 0.10 | 14.02 | 0.02 | 1.10 | 7.82 | 1.20 | 8.56 |
| 民营企业 | 17.64 | 0.74 | - | 101.07 | 1,093.19 | 1,212.64 | 1.50 | 1,196.97 | 98.71 | 7.94 | 0.65 |
| 小计 | 85.67 | 43.43 | - | 101.07 | 1,093.45 | 1,323.62 | 1.64 | 1,217.57 | 91.99 | 27.19 | 2.05 |
| 2024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59.23 | 28.61 | - | - | - | 87.84 | 0.11 | 16.00 | 18.00 | 35.00 | 39.85 |
| 国有企业 | - | 0.37 | - | - | 0.10 | 0.47 | - | 0.15 | 31.00 | - | - |
| 民营企业 | 23.95 | - | - | 62.20 | 1,377.18 | 1,463.33 | 1.85 | 1,442.49 | 99.00 | 72.36 | 4.95 |
| 小计 | 83.18 | 28.98 | - | 62.20 | 1,377.28 | 1,551.64 | 1.96 | 1,458.64 | 94.00 | 107.37 | 6.92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83.20 | 158.75 | - | - | - | 241.95 | 0.28 | 51.26 | 21.00 | 211.43 | 87.39 |
| 国有企业 | 3.27 | - | - | 0.10 | - | 3.37 | - | 0.28 | 8.00 | 2.50 | 74.11 |
| 民营企业 | 14.78 | 7.79 | - | 1,220.05 | 1.60 | 1,244.22 | 1.42 | 1,228.63 | 99.00 | 292.57 | 23.51 |
| 小计 | 101.25 | 166.54 | - | 1,220.15 | 1.60 | 1,489.54 | 1.70 | 1,280.17 | 86.00 | 506.50 | 34.00 |
| 2022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 | 坏账计 | 坏账计 | 期后回 | 回款占 | |||||
7-1-113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款占比(%) | 提金额 | 提比例(%) | 款金额 | 比(%)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228.28 | 0.91 | - | - | - | 229.19 | 0.25 | 11.55 | 5.00 | 225.72 | 98.48 |
| 国有企业 | 11.33 | - | - | - | - | 11.33 | 0.01 | 0.45 | 4.00 | 8.89 | 78.52 |
| 民营企业 | 32.77 | 3.30 | 1,402.27 | 1.26 | 0.34 | 1,439.94 | 1.54 | 622.57 | 43.00 | 478.74 | 33.25 |
| 小计 | 272.38 | 4.21 | 1,402.27 | 1.26 | 0.34 | 1,680.46 | 1.80 | 634.57 | 38.00 | 713.35 | 42.45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5年8月25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享出行业务应收账款占整体应收账款的比例较低,且主要为民营企业。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共享出行业务中民营企业长账龄款项金额较高、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以及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用车款尚未收回,相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接近1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以及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汽车长租业务车辆处置应收账款 | 950.00 | 1,000.00 | 1,220.00 | 1,411.80 |
| 占比(%) | 71.80 | 64.45 | 81.90 | 84.01 |
| 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用车款的金额 | 74.59 | 72.58 | 80.90 | 93.54 |
| 占比(%) | 5.64 | 4.68 | 5.43 | 5.57 |
报告期内,发行人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账款主要为对常州畅巽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客户因财务状况较差,回款缓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616万元、1,220万元、1,000万元和950万元,自2023年末开始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公司存在部分汽车分时租赁客户用车款挂账的情况,主要系客户未及时支付款项,但相关租车合同仍在生效,因此账龄较长,但金额及占比较低。
3)系统销售业务
单位:万元
7-1-114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64.53 | 138.80 | 2.13 | 90.26 | 1,149.92 | 1,445.65 | 1.79 | 1,134.95 | 78.51 | 221.23 | 15.30 |
| 国有企业 | 64.83 | - | 55.97 | 90.25 | 250.88 | 461.93 | 0.57 | 319.48 | 69.16 | 48.63 | 10.53 |
| 民营企业 | 1,760.35 | 112.47 | 24.06 | 320.64 | 2,412.16 | 4,629.67 | 5.74 | 3,047.64 | 65.83 | 186.33 | 4.02 |
| 小计 | 1,889.71 | 251.27 | 82.16 | 501.15 | 3,812.96 | 6,537.26 | 8.11 | 4,502.07 | 68.87 | 456.19 | 6.98 |
| 2024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79.62 | 217.62 | 6.44 | 81.62 | 1,378.27 | 1,763.57 | 2.22 | 1,362.12 | 77.00 | 264.76 | 15.01 |
| 国有企业 | 79.41 | 62.09 | 114.20 | 42.93 | 428.00 | 726.63 | 0.92 | 497.50 | 68.00 | 163.22 | 22.46 |
| 民营企业 | 575.23 | 184.52 | - | 341.90 | 2,407.88 | 3,509.53 | 4.43 | 2,929.73 | 83.00 | 335.84 | 9.57 |
| 小计 | 734.26 | 464.23 | 120.64 | 466.45 | 4,214.15 | 5,999.73 | 7.57 | 4,789.35 | 80.00 | 763.81 | 12.73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377.78 | 51.42 | 166.19 | 69.04 | 1,974.24 | 2,638.67 | 3.01 | 2,126.73 | 81.00 | 1,273.96 | 48.28 |
| 国有企业 | 148.83 | 470.48 | 106.39 | 293.36 | 291.01 | 1,310.07 | 1.49 | 532.03 | 41.00 | 761.74 | 58.15 |
| 民营企业 | 515.07 | 9.00 | 342.40 | 102.03 | 2,882.54 | 3,851.04 | 4.39 | 3,372.43 | 88.00 | 469.21 | 12.18 |
| 小计 | 1,041.68 | 530.90 | 614.98 | 464.43 | 5,147.79 | 7,799.78 | 8.89 | 6,031.19 | 77.00 | 2,504.92 | 32.12 |
| 2022年12月31日 | |||||||||||
| 性质 | 账龄 | 应收账款占比(%)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占比(%)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018.60 | 573.66 | 324.04 | 1,655.28 | 209.71 | 3,781.29 | 4.05 | 1,328.38 | 35.00 | 2,349.85 | 62.14 |
| 国有企业 | 2,482.83 | 420.54 | 787.99 | 592.15 | 384.46 | 4,667.97 | 5.00 | 1,094.56 | 23.00 | 3,063.39 | 65.63 |
| 民营企业 | 254.98 | 342.40 | 114.56 | 538.54 | 2,230.97 | 3,481.45 | 3.73 | 2,906.30 | 83.00 | 297.29 | 8.54 |
| 小计 | 3,756.41 | 1,336.60 | 1,226.59 | 2,785.97 | 2,825.14 | 11,930.71 | 12.78 | 5,329.24 | 45.00 | 5,710.53 | 47.86 |
注:期后回款统计截至2025年8月25日。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销售业务长账龄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对应坏账计提比例均较高。其中,民营企业账龄4年以上应收账款金
7-1-115
额较高,主要为预计无法回款、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民营企业例如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因此期后回款比例也较低。此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受到财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因此长账龄应收账款金额较高,期后回款比例也较低。
(3)逾期应收账款情况
1)发行人各类业务信用期情况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不同客户的合同中付款约定存在差异,包括预付款、每年度付款或政府考核结束后付款等,但以每年度付款居多,因此信用期大多为1年。该业务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该类客户资信正常,相较于一般企业而言,具备更好的还款能力和执行能力。共享出行业务收入多为零星客户,用户一般在用车结束后付款,因此未及时回款即视为逾期。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不同客户的合同中付款约定存在差异,包括预付款、款到发货、发货后到票付款、月结90天等,信用期平均为3个月。智慧生活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民营企业,主要包括亚朵集团、NSP Europe LTD等客户,因销售模式比较灵活,该业务信用期根据每一单销售协议而定,大多为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因此信用期平均为1个月。
系统销售业务信用政策大多为客户签收后开票收款,信用期一般为1年。
2)逾期应收账款具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上述信用政策及信用期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及对应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逾期应收占比(%) | 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逾期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8,702.79 | 57,548.97 | 83.77 | 33,040.55 | 57.41 |
| 共享出行业务 | 1,323.62 | 1,323.62 | 100.00 | 1,207.25 | 91.21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3,100.25 | 2,840.20 | 91.61 | 706.21 | 24.86 |
| 智慧生活业务 | 981.43 | 545.58 | 55.59 | 108.53 | 19.89 |
7-1-116
| 系统销售业务 | 6,537.26 | 4,647.54 | 71.09 | 4,260.30 | 91.67 |
| 合计 | 80,645.34 | 66,905.91 | 82.96 | 39,203.73 | 58.60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逾期应收占比(%) | 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逾期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898.43 | 55,088.91 | 81.13 | 30,717.98 | 55.76 |
| 共享出行业务 | 1,551.65 | 1,551.65 | 100.00 | 1,458.64 | 94.01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2,586.66 | 2,043.55 | 79.00 | 645.00 | 31.56 |
| 智慧生活业务 | 1,248.74 | 922.36 | 73.86 | 247.81 | 26.87 |
| 系统销售业务 | 5,999.73 | 5,265.48 | 87.76 | 4,698.67 | 89.24 |
| 合计 | 79,285.21 | 64,871.94 | 81.82 | 37,768.09 | 58.22 |
| 2023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逾期应收占比(%) | 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逾期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74,215.40 | 53,945.96 | 72.69 | 24,493.80 | 45.40 |
| 共享出行业务 | 1,489.54 | 1,489.54 | 100.00 | 1,280.17 | 85.94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3,002.06 | 1,461.73 | 48.69 | 111.76 | 7.65 |
| 智慧生活业务 | 1,261.84 | 695.41 | 55.11 | 235.95 | 33.93 |
| 系统销售业务 | 7,799.78 | 6,758.09 | 86.64 | 5,908.48 | 87.43 |
| 合计 | 87,768.62 | 64,350.73 | 73.32 | 32,030.15 | 49.77 |
| 2022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逾期应收账款金额 | 逾期应收占比(%) | 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逾期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77,979.46 | 47,899.55 | 61.43 | 16,356.39 | 34.15 |
| 共享出行业务 | 1,680.47 | 1,680.47 | 100.00 | 634.57 | 37.76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153.99 | 40.50 | 26.30 | 9.72 | 24.00 |
| 智慧生活业务 | 1,630.21 | 462.92 | 28.40 | 128.60 | 27.78 |
| 系统销售业务 | 11,930.72 | 8,174.31 | 68.51 | 5,150.95 | 63.01 |
| 合计 | 93,374.85 | 58,257.75 | 62.39 | 22,280.24 | 38.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占比约为62%-83%,主要集中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原因为上述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受到财政状况、付款审批流程长等因素影响,回款周期较长。发行人对于应收账款整体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基于账龄测算,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相同账龄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有所提升,坏账计提更为谨
7-1-117
慎。2022年末至2025年6月末,发行人逾期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提升,叠加相同账龄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有所提升,导致逾期部分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提升。
2、长账龄应收账款履约保障措施
针对上述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履约保障措施具体如下: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务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发行人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通过业务人员定期拜访客户以及电话催收等方式进行日常催收,对于日常催收效果较差的,通过法务部门寄发催款函、诉讼等措施加速资金回笼。此外,伴随着中央政府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政策的陆续实施,相应政府客户陆续回款。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相应款项逾期情况、履约措施、坏账计提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履约保障措施 | 逾期金额 | 产品类型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 1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12.38 | 4.11%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047.81 | 系统运营 | 2,105.95 | 63.58% | - |
| 2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145.00 | 3.90%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145.00 | 系统运营 | 2,392.82 | 76.08% | -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931.16 | 3.63%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689.28 | 系统运营 | 1,475.51 | 50.34% | - |
| 4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70.38 | 3.44%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767.36 | 系统运营 | 2,228.14 | 80.43% | - |
| 5 |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408.25 | 2.99% | 不适用 | 1,404.07 | 系统运营 | 252.82 | 10.50% | - |
| 6 |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224.25 | 2.76%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224.25 | 系统运营 | 1,536.22 | 69.07% | - |
7-1-118
| 7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2,064.40 | 2.56%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904.24 | 系统运营 | 413.05 | 20.01% | 568.69 |
| 8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2,041.55 | 2.53%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454.95 | 系统运营 | 498.19 | 24.40% | 647.62 |
| 9 | 濮阳城市管理局 | 1,901.32 | 2.36% | 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900.00 | 系统运营 | 1,616.30 | 85.01% | - |
| 10 |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06.84 | 2.24%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806.84 | 系统运营 | 989.37 | 54.76% | - |
| 合计 | 24,605.53 | 30.51% | / | 21,343.78 | / | 13,508.37 | 54.90% | 1,216.31 | |
| 2024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履约保障措施 | 逾期金额 | 产品类型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 1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17.38 | 4.18%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023.41 | 系统运营 | 1,953.45 | 58.89% | 5.00 |
| 2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145.00 | 3.97%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145.00 | 系统运营 | 2,333.43 | 74.19% | -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786.10 | 3.51% | 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2,470.53 | 系统运营 | 1,295.93 | 46.51% | - |
| 4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70.38 | 3.49%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770.38 | 系统运营 | 2,110.20 | 76.17% | - |
| 5 |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236.53 | 2.82% | 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302.86 | 系统运营 | 245.48 | 10.98% | 390.00 |
| 6 |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224.25 | 2.81%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206.52 | 系统运营 | 1,531.08 | 68.84% | - |
| 7 | 濮阳城市管理局 | 1,900.00 | 2.40%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900.00 | 系统运营 | 1,550.40 | 81.60% | - |
| 8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1,819.35 | 2.29%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06.77 | 系统运营 | 253.60 | 13.94% | 1,015.57 |
| 9 |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 | 1,806.84 | 2.28% | 公司经办人电话、 | 1,806.84 | 系统运营 | 995.40 | 55.09% | - |
7-1-119
| 建设局 | 口头沟通催要 | ||||||||
| 10 | 常熟市城市管理局 | 1,755.25 | 2.21% | 不适用 | 565.05 | 系统运营 | 318.59 | 18.15% | 888.69 |
| 合计 | 23,761.09 | 29.97% | / | 19,297.36 | / | 12,587.55 | 52.98% | 2,299.26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履约保障措施 | 逾期金额 | 产品类型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 1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445.00 | 3.93%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405.32 | 系统运营 | 2,049.41 | 59.49% | 300.00 |
| 2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118.41 | 3.55%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785.61 | 系统运营 | 1,518.17 | 48.68% | 100.00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912.83 | 3.32% | 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2,555.84 | 系统运营 | 1,023.34 | 35.13% | 442.30 |
| 4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2,891.32 | 3.29%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913.63 | 系统运营 | 474.87 | 16.42% | 2,891.32 |
| 5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66.53 | 3.15%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766.53 | 系统运营 | 1,565.05 | 56.57% | - |
| 6 |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2,267.44 | 2.58%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943.28 | 系统运营 | 1,345.98 | 59.36% | 57.45 |
| 7 | 石狮市城市资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1,902.57 | 2.17% | 不适用 | 1,601.36 | 系统运营 | 326.57 | 17.16% | 1,348.49 |
| 8 | 濮阳城市管理局 | 1,900.00 | 2.16%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889.25 | 系统运营 | 1,354.86 | 71.31% | - |
| 9 |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875.44 | 2.14%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875.44 | 系统运营 | 624.43 | 33.30% | - |
| 10 |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53.51 | 2.00%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507.42 | 系统运营 | 517.95 | 29.54% | - |
7-1-120
| 合计 | 24,833.04 | 28.29% | / | 21,243.68 | / | 10,800.61 | 43.49% | 5,139.56 | |
| 2022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履约保障措施 | 逾期金额 | 产品类型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金额 |
| 1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543.57 | 3.79%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3,456.57 | 系统运营 | 1,077.72 | 30.41% | 444.00 |
| 2 | 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499.04 | 3.75%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3,494.71 | 系统运营 | 2,944.76 | 84.16% | 2,000.94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3,093.36 | 3.31% | 公司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454.82 | 系统运营 | 200.15 | 6.47% | 3,093.36 |
| 4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20.64 | 3.02%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080.78 | 系统运营 | 693.42 | 24.58% | 155.00 |
| 5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66.53 | 2.96%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2,730.81 | 系统运营 | 738.98 | 26.71% | - |
| 6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553.16 | 2.73% | 经办人电话,口头沟通催要 | 1,644.84 | 系统运营 | 371.72 | 14.56% | 457.30 |
| 7 | 乐清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2,207.98 | 2.36% | 不适用 | - | 系统运营 | 88.32 | 4.00% | 2,124.59 |
| 8 | 石狮市城市资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2,193.39 | 2.35% | 不适用 | 1,201.91 | 系统运营 | 208.13 | 9.49% | 1,969.73 |
| 9 | 昆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处 | 1,958.15 | 2.10% | 不适用 | - | 系统运营 | 97.91 | 5.00% | 1,111.81 |
| 10 | 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宝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1,933.83 | 2.07% | 公司法务部门起诉 | 1,791.09 | 系统运营 | 1,062.11 | 54.92% | 67.45 |
| 合计 | 26,569.66 | 28.45% | / | 16,855.53 | / | 7,483.23 | 28.16% | 11,424.18 | |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
7-1-121
由上表,公司每年的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大多存在逾期情况,主要系公司的系统运营业务客户主要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受经济形势、资金状况等因素影响,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公司付款。该部分客户信用风险较小。针对部分客户,公司采取了催要、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并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了坏账准备。
(三)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期后回款情况、账龄、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客户资质及信用风险
(1)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及信用风险
报告期内,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所属类型、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客户类别 | 注册资本 | 资信情况 |
| 1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12.38 | 4.11%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2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145.00 | 3.90%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931.16 | 3.63%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4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70.38 | 3.44%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5 |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408.25 | 2.99% | 国有企业 | 10,000.00 | 正常 |
| 合计 | 14,567.17 | 18.06%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客户类别 | 注册资本 | 资信情况 |
| 1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317.38 | 4.18%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2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145.00 | 3.97%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786.10 | 3.51%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4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70.38 | 3.49%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7-1-122
| 5 | 昆山加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2,236.53 | 2.82% | 国有企业 | 10,000.00 | 正常 |
| 合计 | 14,255.40 | 17.98%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客户类别 | 注册资本 | 资信情况 |
| 1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445.00 | 3.93%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2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3,118.41 | 3.55%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3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2,912.83 | 3.32%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4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2,891.32 | 3.29%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5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66.53 | 3.15%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合计 | 15,134.09 | 17.24% | / | / | / | |
| 2022年12月31日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 | 客户类别 | 注册资本 | 资信情况 |
| 1 | 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 3,543.57 | 3.79%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2 | 北京中城永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3,499.04 | 3.75% | 民营企业 | 5,000.00 | 正常 |
| 3 |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 3,093.36 | 3.31%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4 | 山东高密城管局(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820.64 | 3.02%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5 | 颍上县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 2,766.53 | 2.96%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不适用 | 正常 |
| 合计 | 15,723.14 | 16.84% | / | / |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客户资质和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经营异常或者征信异常的情况,信用风险较低。
(2)涉诉、破产失信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已破产、失信等高风险客户的预计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针对涉诉客户,发行人按照法院最终判决或双方调解协议结果核减未来无法收回的款项,同时在款项未全部收回前,按迁徙率对剩余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1)涉诉客户
7-1-12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涉诉客户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6月30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涉诉应收账款金额 | 涉诉应收占比(%) | 涉诉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涉诉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8,702.79 | 25,206.38 | 31.26 | 16,132.20 | 64.00 |
| 共享出行业务 | 1,323.62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3,100.25 | 48.84 | 0.06 | 14.16 | 29.00 |
| 智慧生活业务 | 981.43 | - | - | - | - |
| 系统销售业务 | 6,537.26 | 799.26 | 0.99 | 682.22 | 85.36 |
| 合计 | 80,645.34 | 26,054.48 | 32.31 | 16,828.58 | 64.59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涉诉应收账款金额 | 涉诉应收占比(%) | 涉诉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涉诉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898.43 | 24,051.47 | 30.34 | 13,818.19 | 57.45 |
| 共享出行业务 | 1,551.65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2,586.66 | 48.84 | 0.06 | 14.16 | 29.00 |
| 智慧生活业务 | 1,248.74 | - | - | - | - |
| 系统销售业务 | 5,999.73 | 1,067.47 | 1.35 | 922.25 | 86.40 |
| 合计 | 79,285.21 | 25,167.79 | 31.74 | 14,754.61 | 58.62 |
| 2023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涉诉应收账款金额 | 涉诉应收占比(%) | 涉诉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涉诉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74,215.40 | 11,709.07 | 13.34 | 5,384.21 | 45.98 |
| 共享出行业务 | 1,489.54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3,002.06 | - | - | - | - |
| 智慧生活业务 | 1,261.84 | - | - | - | - |
| 系统销售业务 | 7,799.78 | 345.84 | 0.39 | 189.14 | 54.69 |
| 合计 | 87,768.62 | 12,054.91 | 13.73 | 5,573.34 | 46.23 |
| 2022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涉诉应收账款金额 | 涉诉应收占比(%) | 涉诉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涉诉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77,979.46 | 3,537.10 | 3.79 | 1,571.59 | 44.43 |
| 共享出行业务 | 1,680.47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153.99 | - | - | - | - |
| 智慧生活业务 | 1,630.21 | - | - | - | - |
7-1-124
| 系统销售业务 | 11,930.72 | 104.24 | 0.11 | 57.83 | 55.47 |
| 合计 | 93,374.85 | 3,641.34 | 3.90 | 1,629.42 | 44.75 |
注:报告期内涉诉应收账款统计为累计概念,例如2025年6月30日涉诉应收账款为2022年至2025年6月30日的涉诉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因为运营项目到期后或者供货后客户仍拖欠较多运营款或货款而对相应客户提起诉讼。针对存在诉讼的客户,对于判决金额小于账面应收账款的情况,按照判决金额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核减,同时调整收入,但涉及调整的金额较小;对于判决金额大于账面应收账款的未进行调整。涉诉调整后的应收账款最终仍按照账龄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坏账准备,并针对客户所属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组合分别计提。
2025年6月30日,按客户类型来看,发行人应收账款涉诉客户中约86%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约10%为国有企业,约4%为民营企业,均不存在破产、失信等情况;按业务类型来看,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涉诉应收账款余额占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1.26%,占比较高,主要是因为相应客户付款周期较长,在采取常规催收手段后仍未回款,因此发行人采取诉讼方式进行催收。2025年6月30日,涉诉应收账款整体平均账龄为3.56年,坏账计提比例为64.59%。
2025年6月30日,涉诉应收账款余额占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32.31%;其中,发行人与约69%的应收账款涉诉客户的诉讼已完成裁决/调解/判决,客户正在陆续回款,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占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约为24%;发行人与约29%的应收账款涉诉客户已达成和解,并已约定后续还款计划,客户正在陆续回款,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占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约为6%;发行人与约2%的应收账款涉诉客户的诉讼正处于一审中,对应应收账款余额占公司整体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约为1%。
2)破产失信客户
报告期内,仅有2024年和2025年1-6月存在客户已破产的情况,且集中在智慧生活业务和系统销售业务,涉及应收账款金额较低。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7-1-125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破产应收账款金额 | 破产应收占比(%) | 破产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破产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8,702.79 | - | - | - | - |
| 共享出行业务 | 1,323.62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3,100.25 | - | - | - | - |
| 智慧生活业务 | 981.43 | 43.28 | 0.05 | 43.28 | 100.00 |
| 系统销售业务 | 6,537.26 | 72.50 | 0.09 | 72.50 | 100.00 |
| 合计 | 80,645.34 | 115.78 | 0.14 | 115.78 | 100.00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业务 | 应收账款余额 | 破产应收账款金额 | 破产应收占比(%) | 破产部分的坏账准备余额 | 破产部分坏账计提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898.43 | - | - | - | - |
| 共享出行业务 | 1,551.65 | - | - | - |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2,586.66 | - | - | - | - |
| 智慧生活业务 | 1,248.74 | 43.28 | 0.05 | 43.28 | 100.00 |
| 系统销售业务 | 5,999.73 | 72.50 | 0.09 | 72.50 | 100.00 |
| 合计 | 79,285.21 | 115.78 | 0.15 | 115.78 | 100.00 |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主要客户中仅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仅2022年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发生205.39万元交易往来,且上述交易在报告期内已陆续回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16.05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73.62万元,剩余款项预计将在2025年完成回款。
综上,针对涉诉及破产、失信客户,发行人已充分结合历史回款情况、诉讼执行情况,合理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并计提相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期后回款情况、账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80,645.34 | 79,285.21 | 87,768.62 | 93,374.85 |
| 其中:1年以内 | 15,771.98 | 16,082.90 | 25,406.87 | 35,690.90 |
| 1至2年 | 16,157.71 | 14,576.97 | 18,046.38 | 24,758.70 |
| 2至3年 | 9,418.44 | 11,023.51 | 19,374.20 | 14,059.93 |
7-1-126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3至4年 | 15,544.83 | 16,267.50 | 11,018.22 | 9,632.49 |
| 4年以上 | 23,752.38 | 21,334.33 | 13,922.94 | 9,232.83 |
| 期后回款金额 | 4,136.27 | 12,074.10 | 27,253.34 | 39,808.72 |
| 期后回款比例 | 5.13% | 15.23% | 31.05% | 42.63% |
注:期后回款时间截至2025年8月25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42.63%、31.05%、15.23%、
5.13%。2024年末及2025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期后时间较短,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付款流程审批周期较长,尚未大量回款。
2023年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原因分析具体如下:
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按业务类型统计如下表所示。2023年应收账款回款比例低主要受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回款比例较低影响。其中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系统销售业务主要客户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回款比例较低;同时,共享出行业务中部分汽车长租业务的车辆处置应收款和汽车分时租赁应收款回款比例较低。
单位:万元
| 分 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余额小计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20,269.44 | 17,276.48 | 18,694.07 | 9,314.80 | 8,660.61 | 74,215.40 | 21,505.73 | 28.98% |
| 共享出行业务 | 101.25 | 166.54 | 1,220.15 | 1.6 | 1,489.54 | 506.50 | 34.00% |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2,935.58 | 25.81 | 40.67 | 3,002.06 | 1,740.04 | 57.96% | ||
| 智慧生活业务 | 1,058.91 | 46.66 | 24.49 | 18.85 | 112.94 | 1,261.84 | 996.14 | 78.94% |
| 系统销售业务 | 1,041.68 | 530.9 | 614.97 | 464.43 | 5,147.79 | 7,799.78 | 2,504.92 | 32.12% |
| 合计 | 25,406.87 | 18,046.38 | 19,374.20 | 11,018.22 | 13,922.94 | 87,768.62 | 27,253.34 | 31.05% |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
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按客户类型统计如下表所示。由于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回款比例较低以及2023年民营企业有1,882.17万元的应收账款100%计提坏账准备,
7-1-127
2023年末应收账款整体期后回款比例较低。
单位:万元
| 分 类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应收账款余额小计 | 期后回款金额 | 回款比例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7,156.01 | 12,856.04 | 16,887.07 | 8,907.38 | 8,816.80 | 64,623.30 | 16,963.53 | 26.25% |
| 国有企业 | 3,414.65 | 5,111.10 | 1,449.50 | 317.27 | 353.61 | 10,646.13 | 6,411.20 | 60.22% |
| 民营企业 | 4,836.21 | 79.24 | 1,037.63 | 1,793.57 | 4,752.53 | 12,499.19 | 3,878.61 | 31.03% |
| 合计 | 25,406.87 | 18,046.38 | 19,374.20 | 11,018.22 | 13,922.94 | 87,768.62 | 27,253.34 | 31.05% |
注:期后回款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
3、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坏账计提是否充分
(1)整体坏账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种类 | 2025年6月30日 |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净额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1,626.64 | 2.04% | 1,626.64 | 100.00% | - |
| 1.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 | 775.95 | 0.98% | 775.95 | 100.00% | - |
| 2.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 | 734.91 | 0.92% | 734.91 | 100.00% | - |
| 3.许昌市居民一卡通运营有限公司 | 72.50 | 0.09% | 72.50 | 100.00% | - |
| 4.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 43.28 | 0.05% | 43.28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79,018.71 | 97.98% | 39,393.26 | 49.85% | 39,625.44 |
|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59,739.23 | 74.08% | 31,482.98 | 52.70% | 28,256.25 |
| 2.国有企业 | 7,887.97 | 9.78% | 1,443.63 | 18.30% | 6,444.34 |
| 3.民营企业 | 11,391.51 | 14.13% | 6,466.65 | 56.77% | 4,924.86 |
| 合计 | 80,645.35 | 100.00% | 41,019.90 | 50.86% | 39,625.44 |
| 种类 | 2024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净额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1,626.64 | 2.05% | 1,626.64 | 100.00% | - |
| 1.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 | 775.95 | 0.98% | 775.95 | 100.00% | - |
| 2.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 | 734.91 | 0.93% | 734.91 | 100.00% | - |
| 3.许昌市居民一卡通运营有限公司 | 72.50 | 0.09% | 72.50 | 100.00% | - |
7-1-128
| 4.常州大亚进出口有限公司 | 43.28 | 0.05% | 43.28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77,658.57 | 97.95% | 37,829.89 | 48.71% | 39,828.69 |
|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59,283.19 | 74.77% | 29,507.48 | 49.77% | 29,775.70 |
| 2.国有企业 | 8,281.10 | 10.44% | 1,823.34 | 22.02% | 6,457.76 |
| 3.民营企业 | 10,094.28 | 12.73% | 6,499.06 | 64.38% | 3,595.22 |
| 合计 | 79,285.21 | 100.00% | 39,456.52 | 49.77% | 39,828.69 |
| 种类 | 2023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净额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1,882.17 | 2.14% | 1,882.17 | 100.00% | - |
| 1.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 | 775.95 | 0.89% | 775.95 | 100.00% | - |
| 2.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 | 734.91 | 0.83% | 734.91 | 100.00% | - |
| 3.青州凯程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 | 0.42% | 371.32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85,886.44 | 97.86% | 32,782.04 | 38.17% | 53,104.40 |
|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64,623.30 | 73.63% | 24,769.68 | 38.33% | 39,853.62 |
| 2.国有企业 | 10,646.13 | 12.13% | 1,859.99 | 17.47% | 8,786.13 |
| 3.民营企业 | 10,617.02 | 12.10% | 6,152.37 | 57.95% | 4,464.65 |
| 合计 | 87,768.62 | 100.00% | 34,664.21 | 39.49% | 53,104.40 |
| 种类 | 2022年12月31日 | ||||
| 金额 | 比例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净额 |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1,885.60 | 2.02% | 1,885.60 | 100.00% | - |
| 1.重庆洋玛尔科技有限公司 | 775.95 | 0.83% | 775.95 | 100.00% | - |
| 2.珠海横琴新区智德科技有限公司 | 734.91 | 0.79% | 734.91 | 100.00% | - |
| 3.常州洛察纳实业有限公司 | 3.43 | 0.00% | 3.43 | 100.00% | - |
| 4.青州凯程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371.32 | 0.40% | 371.32 | 100.00% | -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91,489.25 | 97.98% | 22,262.32 | 24.33% | 69,226.93 |
|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68,091.14 | 72.92% | 14,137.73 | 20.76% | 53,953.41 |
| 2.国有企业 | 11,941.07 | 12.79% | 1,852.74 | 15.52% | 10,088.33 |
| 3.民营企业 | 11,457.03 | 12.27% | 6,271.85 | 54.74% | 5,185.19 |
| 合计 | 93,374.85 | 100.00% | 24,147.92 | 25.86% | 69,226.93 |
(2)发行人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
针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公司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无法收回的判断
7-1-129
依据包括:①客户已经注销;②客户为失信被执行人;③已经明确确定无法收回的其他情形。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客户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应收账款均按单项和组合计提信用损失(坏账)准备。
其中,按组合计提根据客户性质区分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类,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单位:万元
| 账龄 | 2025年6月30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8,179.07 | 1,063.28 | 13.00% |
| 1-2年 | 11,473.14 | 3,327.21 | 29.00% |
| 2-3年 | 8,304.78 | 3,238.86 | 39.00% |
| 3-4年 | 13,971.71 | 7,824.16 | 56.00% |
| 4年以上 | 17,810.52 | 16,029.47 | 90.00% |
| 合计 | 59,739.23 | 31,482.98 | 52.70% |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10,437.59 | 1,356.89 | 13.00% |
| 1-2年 | 10,118.05 | 2,934.23 | 29.00% |
| 2-3年 | 9,108.50 | 3,552.31 | 39.00% |
| 3-4年 | 14,685.57 | 8,223.92 | 56.00% |
| 4年以上 | 14,933.48 | 13,440.13 | 90.00% |
| 合计 | 59,283.19 | 29,507.48 | 49.77% |
| 账 龄 | 2023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17,156.01 | 2,058.72 | 12.00% |
| 1-2年 | 12,856.04 | 3,342.57 | 26.00% |
| 2-3年 | 16,887.07 | 5,741.60 | 34.00% |
7-1-130
| 3-4年 | 8,907.38 | 4,809.99 | 54.00% |
| 4年以上 | 8,816.80 | 8,816.80 | 100.00% |
| 合计 | 64,623.30 | 24,769.68 | 38.33% |
| 账龄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25,674.32 | 1,283.72 | 5.00% |
| 1-2年 | 20,884.74 | 3,132.71 | 15.00% |
| 2-3年 | 10,413.43 | 2,290.95 | 22.00% |
| 3-4年 | 8,196.23 | 4,507.93 | 55.00% |
| 4年以上 | 2,922.42 | 2,922.42 | 100.00% |
| 合计 | 68,091.14 | 14,137.73 | 20.76% |
2)国有企业
单位:万元
| 账龄 | 2025年6月30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2,914.34 | 204.00 | 7.00% |
| 1-2年 | 3,161.54 | 411.00 | 13.00% |
| 2-3年 | 1,044.32 | 302.85 | 29.00% |
| 3-4年 | 514.89 | 272.89 | 53.00% |
| 4年以上 | 252.88 | 252.88 | 100.00% |
| 合计 | 7,887.97 | 1,443.63 | 18.30% |
| 账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2,387.56 | 167.13 | 7.00% |
| 1-2年 | 3,048.24 | 396.27 | 13.00% |
| 2-3年 | 1,884.07 | 546.38 | 29.00% |
| 3-4年 | 526.99 | 279.3 | 53.00% |
| 4年以上 | 434.26 | 434.26 | 100.00% |
| 合计 | 8,281.10 | 1,823.34 | 22.02% |
| 账龄 | 2023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3,414.65 | 239.03 | 7.00% |
7-1-131
| 1-2年 | 5,111.10 | 715.55 | 14.00% |
| 2-3年 | 1,449.50 | 405.86 | 28.00% |
| 3-4年 | 317.27 | 145.94 | 46.00% |
| 4年以上 | 353.61 | 353.61 | 100.00% |
| 合计 | 10,646.13 | 1,859.99 | 17.47% |
| 账龄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6,704.27 | 268.17 | 4.00% |
| 1-2年 | 2,732.90 | 355.28 | 13.00% |
| 2-3年 | 1,418.10 | 467.97 | 33.00% |
| 3-4年 | 648.98 | 324.49 | 50.00% |
| 4年以上 | 436.83 | 436.83 | 100.00% |
| 合计 | 11,941.07 | 1,852.74 | 15.52% |
3)民营企业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4,678.57 | 458.41 | 9.80% |
| 1-2年 | 1,523.02 | 824.58 | 54.14% |
| 2-3年 | 69.35 | 63.09 | 90.98% |
| 3-4年 | 1,058.23 | 1,058.23 | 100.00% |
| 4年以上 | 4,062.35 | 4,062.35 | 100.00% |
| 合计 | 11,391.51 | 6,466.65 | 56.77% |
| 账 龄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3,257.75 | 312.73 | 10.00% |
| 1-2年 | 1,410.68 | 763.28 | 54.00% |
| 2-3年 | 30.95 | 28.15 | 91.00% |
| 3-4年 | 1,054.94 | 1,054.94 | 100.00% |
| 4年以上 | 4,339.96 | 4,339.96 | 100.00% |
| 合计 | 10,094.28 | 6,499.06 | 64.38% |
| 账 龄 | 2023年12月31日 | ||
7-1-132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4,836.21 | 482.58 | 10.00% |
| 1-2年 | 79.24 | 51.27 | 65.00% |
| 2-3年 | 1,037.13 | 954.09 | 92.00% |
| 3-4年 | 1,791.60 | 1,791.60 | 100.00% |
| 4年以上 | 2,872.83 | 2,872.83 | 100.00% |
| 合计 | 10,617.02 | 6,152.37 | 57.95% |
| 账 龄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 1年以内 | 3,312.32 | 364.35 | 11.00% |
| 1-2年 | 1,140.56 | 273.74 | 24.00% |
| 2-3年 | 2,226.43 | 979.63 | 44.00% |
| 3-4年 | 363.52 | 239.92 | 66.00% |
| 4年以上 | 4,414.21 | 4,414.21 | 100.00% |
| 合计 | 11,457.03 | 6,271.85 | 54.74% |
(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上升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25.86%、39.49%、49.77%和
50.86%,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逐年增加,导致预期信用损失率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增加。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结构情况具体如下: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占比 | 19.56% | 20.28% | 28.95% | 38.22% |
| 1年以上占比 | 80.44% | 79.72% | 71.05% | 61.78% |
| 其中:1至2年 | 20.04% | 18.39% | 20.56% | 26.52% |
| 2至3年 | 11.68% | 13.90% | 22.07% | 15.06% |
| 3至4年 | 19.28% | 20.52% | 12.55% | 10.32% |
| 4年以上 | 29.45% | 26.91% | 15.86% | 9.89%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因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提高,导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增
7-1-133
加。其中,账龄一年以上应收账款按业务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 业务类型 | 2025年6月30日 | ||||
| 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占比 | 坏账计提比例 | 剩余未计提坏账金额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57,548.97 | 33,040.55 | 80.55% | 57.41% | 24,508.42 |
| 共享出行业务 | 1,237.95 | 1,207.25 | 2.94% | 97.52% | 30.70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1,189.05 | 620.92 | 1.51% | 52.22% | 568.13 |
| 智慧生活 | 249.85 | 165.19 | 0.40% | 66.11% | 84.67 |
| 系统销售业务 | 4,647.54 | 4,260.30 | 10.39% | 91.67% | 387.24 |
| 合计 | 64,873.36 | 39,294.20 | 95.79% | 60.57% | 25,579.16 |
| 业务类型 | 2024年12月31日 | ||||
| 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占比 | 坏账计提比例 | 剩余未计提坏账金额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55,088.91 | 30,717.98 | 77.85% | 55.76% | 24,370.93 |
| 共享出行业务 | 1,468.46 | 1,447.83 | 3.67% | 98.59% | 20.64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1,157.44 | 598.54 | 1.52% | 51.71% | 558.90 |
| 智慧生活 | 222.02 | 156.77 | 0.40% | 70.61% | 65.26 |
| 系统销售业务 | 5,265.48 | 4,698.67 | 11.91% | 89.24% | 566.81 |
| 合计 | 63,202.31 | 37,619.78 | 95.34% | 59.52% | 25,582.54 |
| 业务类型 | 2023年12月31日 | ||||
| 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占比 | 坏账计提比例 | 剩余未计提坏账金额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53,945.96 | 24,493.80 | 70.66% | 45.40% | 29,452.16 |
| 共享出行业务 | 1,388.29 | 1,268.03 | 3.66% | 91.34% | 120.26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66.48 | 41.64 | 0.12% | 62.64% | 24.83 |
| 智慧生活 | 202.93 | 171.94 | 0.50% | 84.73% | 30.99 |
| 系统销售业务 | 6,758.09 | 5,908.48 | 17.04% | 87.43% | 849.62 |
| 合计 | 62,361.74 | 31,883.89 | 91.98% | 51.13% | 30,477.85 |
| 业务类型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 | 坏账计提金额 | 坏账占比 | 坏账计提比例 | 剩余未计提坏账金额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47,899.55 | 16,356.39 | 67.73% | 34.15% | 31,543.16 |
7-1-134
| 共享出行业务 | 1,408.09 | 619.10 | 2.56% | 43.97% | 788.99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40.50 | 9.72 | 0.04% | 24.00% | 30.78 |
| 智慧生活 | 161.50 | 95.52 | 0.40% | 59.15% | 65.98 |
| 系统销售业务 | 8,174.31 | 5,150.95 | 21.33% | 63.01% | 3,023.36 |
| 合计 | 57,683.95 | 22,231.68 | 92.06% | 38.54% | 35,452.27 |
根据上表,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对应坏账计提比例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分别为38.54%、51.13%、59.51%和60.57%,主要是因为随着账龄变长,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对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提升。系统运营服务业务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客户多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因经济增长放缓及外部环境因素等影响,该等客户存在一定资金压力且付款审批周期较长,但该等客户具备较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公司已加大对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催款力度,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务部门发函、业务人员定期电话催收等方式加大催收力度和频率,加速资金回笼。
(4)按照客户类型分类,结合具体的预期信用损失比例及测算过程,说明对长账龄不同客户计提坏账损失是否充分
1)按客户类型分类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客户类型分类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分布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客户类型 | 2025年6月30日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1年以上小计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8,179.07 | 11,473.14 | 8,304.78 | 13,971.71 | 17,810.52 | 51,560.16 | 59,739.23 |
| 国有企业 | 2,914.34 | 3,161.54 | 1,044.32 | 514.89 | 252.88 | 4,973.63 | 7,887.97 |
| 民营企业 | 4,678.57 | 1,523.02 | 69.35 | 1,058.23 | 5,688.98 | 8,339.58 | 13,018.15 |
| 合计 | 15,771.98 | 16,157.71 | 9,418.44 | 15,544.83 | 23,752.38 | 64,873.36 | 80,645.34 |
| 客户类型 | 2024年12月31日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1年以上小计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0,437.59 | 10,118.05 | 9,108.50 | 14,685.57 | 14,933.48 | 48,845.60 | 59,283.19 |
| 国有企业 | 2,387.56 | 3,048.24 | 1,884.07 | 526.99 | 434.26 | 5,893.56 | 8,281.10 |
| 民营企业 | 3,257.75 | 1,410.68 | 30.95 | 1,054.94 | 5,966.60 | 8,463.17 | 11,720.92 |
| 合计 | 16,082.90 | 14,576.97 | 11,023.51 | 16,267.50 | 21,334.33 | 63,202.31 | 79,285.21 |
| 客户类型 | 2023年12月31日 | ||||||
7-1-135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1年以上小计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17,156.01 | 12,856.04 | 16,887.07 | 8,907.38 | 8,816.80 | 47,467.29 | 64,623.30 |
| 国有企业 | 3,414.65 | 5,111.10 | 1,449.50 | 317.27 | 353.61 | 7,231.48 | 10,646.13 |
| 民营企业 | 4,836.21 | 79.24 | 1,037.63 | 1,793.57 | 4,752.53 | 7,662.97 | 12,499.19 |
| 合计 | 25,406.87 | 18,046.38 | 19,374.20 | 11,018.22 | 13,922.94 | 62,361.74 | 87,768.62 |
| 客户类型 | 2022年12月31日 |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年以上 | 1年以上小计 | 合计 | |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25,674.32 | 20,888.17 | 10,413.43 | 8,196.23 | 2,922.42 | 42,420.25 | 68,094.57 |
| 国有企业 | 6,704.27 | 2,732.90 | 1,418.10 | 648.98 | 436.83 | 5,236.81 | 11,941.07 |
| 民营企业 | 3,312.32 | 1,141.06 | 2,228.40 | 787.28 | 5,870.15 | 10,026.89 | 13,339.21 |
| 合计 | 35,690.90 | 24,762.13 | 14,059.93 | 9,632.49 | 9,229.40 | 57,683.95 | 93,374.85 |
2)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的方法如下:①根据客户股权结构中的最终控制方,将公司的客户分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大类;②按上述分类口径分别统计应收账款历史期间的账龄分布情况,用于计算历史期间迁徙率;③统计各类客户4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款情况,确认4年以上应收账款的损失率;④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以及公司对各类客户应收账款回款的情况的判断,确定前瞻性调整因子;⑤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并对结算结果取整。上述计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以2024年各类客户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为例进行说明:
①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一步,分账龄统计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2018-202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1年以内 | 10,437.59 | 17,156.01 | 25,674.32 | 34,229.41 | 31,003.94 | 36,588.00 | 35,589.99 |
| 1-2年 | 10,118.05 | 12,856.04 | 20,884.74 | 12,241.96 | 13,944.98 | 7,963.15 | 6,494.94 |
| 2-3年 | 9,108.50 | 16,887.07 | 10,413.43 | 9,499.36 | 6,426.91 | 3,658.76 | 1,100.43 |
| 3-4年 | 14,685.57 | 8,907.38 | 8,196.23 | 3,128.93 | 1,442.61 | 248.58 | 55.59 |
| 4年以上 | 14,933.48 | 8,816.80 | 2,922.42 | 353.69 | 21.56 | 51.61 | 53.40 |
7-1-136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合计 | 59,283.19 | 64,623.30 | 68,091.14 | 59,453.35 | 52,840.00 | 48,510.11 | 43,294.35 |
第二步,账龄3-4年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反映为4-5年的金额: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3-4年 | 14,685.57 | 8,907.38 | 8,196.23 | 3,128.93 | 1,442.61 | 248.58 | 55.59 |
| 4-5年 | 7,778.33 | 6,560.10 | 2,708.28 | 353.69 | 21.56 | 51.61 | 35.23 |
第三步,历史平均迁徙率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 账 龄 | 2023年至2024年迁徙率 | 2022年至2023年迁徙率 | 2021年至2022年迁徙率 | 2020年至2021年迁徙率 | 2019年至2020年迁徙率 | 2018年至2019年迁徙率 | 历史加权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前瞻性调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预期信用损失率-取整-初步测算 |
| 1年以内 | 58.98% | 50.07% | 61.01% | 39.49% | 38.11% | 22.37% | 49.53% | 12.00% | 10.00% | 13.20% | 13.00% |
| 1-2年 | 70.85% | 80.86% | 85.06% | 68.12% | 80.71% | 56.33% | 77.12% | 26.00% | 10.00% | 28.60% | 29.00% |
| 2-3年 | 86.96% | 85.54% | 86.28% | 48.68% | 39.43% | 22.59% | 69.38% | 35.00% | 10.00% | 38.50% | 39.00% |
| 3-4年 | 87.32% | 80.04% | 86.56% | 24.52% | 8.67% | 92.84% | 57.42% | 51.00% | 10.00% | 56.10% | 56.00% |
| 4年以上 | 90.00% | 90.00% | 90.00% |
②国有企业
第一步,分账龄统计国有企业2018-202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1年以内 | 2,387.56 | 3,414.65 | 6,704.27 | 8,350.86 | 4,810.75 | 5,061.96 | 7,095.56 |
| 1-2年 | 3,048.24 | 5,111.10 | 2,732.90 | 2,702.31 | 1,450.79 | 891.98 | 2,550.71 |
| 2-3年 | 1,884.07 | 1,449.50 | 1,418.10 | 712.11 | 514.31 | 742.00 | 564.69 |
| 3-4年 | 526.99 | 317.27 | 648.98 | 218.85 | 616.73 | 58.27 | 188.82 |
| 4年以上 | 434.26 | 353.61 | 436.83 | 318.23 | - | - | 339.24 |
| 合计 | 8,281.10 | 10,646.13 | 11,941.07 | 12,302.37 | 7,392.58 | 6,754.20 | 10,739.02 |
第二步,账龄3-4年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反映为4-5年的金额:
7-1-137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3-4年 | 526.99 | 317.27 | 648.98 | 218.85 | 616.73 | 58.27 | 188.82 |
| 4-5年 | 227.04 | 128.10 | 218.85 | 318.23 | - | - | 62.85 |
第三步,历史平均迁徙率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 账 龄 | 2023年至2024年迁徙率 | 2022年至2023年迁徙率 | 2021年至2022年迁徙率 | 2020年至2021年迁徙率 | 2019年至2020年迁徙率 | 2018年至2019年迁徙率 | 历史加权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前瞻性调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预期信用损失率-取整 |
| 1年以内 | 89.27% | 76.24% | 32.73% | 56.17% | 28.66% | 12.57% | 56.61% | 6.00% | 10.00% | 6.60% | 7.00% |
| 1-2年 | 36.86% | 53.04% | 52.48% | 49.08% | 57.66% | 29.09% | 49.82% | 12.00% | 10.00% | 13.20% | 13.00% |
| 2-3年 | 36.36% | 22.37% | 91.13% | 42.55% | 83.12% | 10.32% | 55.11% | 26.00% | 10.00% | 28.60% | 29.00% |
| 3-4年 | 71.56% | 19.74% | 100.00% | 51.60% | 0.00% | 0.00% | 48.58% | 48.00% | 10.00% | 52.80% | 53.00% |
| 4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③民营企业
第一步,分账龄统计民营企业2018-2024年的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1年以内 | 1,873.02 | 3,009.57 | 3,312.32 | 3,671.03 | 7,730.84 | 5,409.77 | 3,706.30 |
| 1-2年 | 1,300.39 | 78.72 | 1,140.56 | 3,048.64 | 447.83 | 3,543.81 | 5,660.64 |
| 2-3年 | 30.91 | 1,036.96 | 2,217.79 | 256.38 | 1,885.04 | 4,101.35 | 687.55 |
| 3-4年 | 992.74 | 1,782.96 | 256.38 | 1,873.35 | 3,285.18 | 30.40 | 520.24 |
| 4年以上 | 3,964.43 | 2,765.69 | 4,414.21 | 2,630.26 | 37.42 | 32.50 | 127.41 |
| 合计 | 8,161.50 | 8,673.90 | 11,341.25 | 11,479.66 | 13,386.30 | 13,117.82 | 10,702.14 |
第二步,账龄3-4年对应的应收账款在次年反映为4-5年的金额:
单位:万元
| 账 龄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3-4年 | 992.74 | 1,782.96 | 363.52 | 1,873.35 | 3,665.96 | 30.40 | 520.24 |
| 4-5年 | 1,552.94 | 363.52 | 1,866.96 | 2,842.02 | 30.40 | 35.93 | 93.01 |
7-1-138
第三步,历史平均迁徙率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考虑前瞻性):
| 账 龄 | 2023年至2024年迁徙率 | 2022年至2023年迁徙率 | 2021年至2022年迁徙率 | 2020年至2021年迁徙率 | 2019年至2020年迁徙率 | 2018年至2019年迁徙率 | 历史加权平均迁徙率 | 历史损失率 | 前瞻性调整 | 预期信用损失率 | 预期信用损失率-取整 |
| 1年以内 | 43.21% | 2.38% | 31.07% | 39.43% | 8.28% | 95.62% | 24.87% | 12.00% | 10.00% | 13.20% | 13.00% |
| 1-2年 | 39.27% | 90.92% | 72.75% | 57.25% | 53.19% | 72.45% | 62.67% | 52.00% | 10.00% | 57.20% | 57.00% |
| 2-3年 | 95.74% | 80.39% | 100.00% | 99.38% | 80.10% | 4.42% | 91.12% | 83.00% | 10.00% | 91.30% | 91.00% |
| 3-4年 | 87.10% | 100.00% | 99.66% | 77.52% | 100.00% | 6.91% | 92.86% | 92.00% | 10.00% | 101.20% | 100.00% |
| 4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根据上述表格,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原因系上述客户回款状况不佳,应收账款账龄拉长,造成预期信用损失率增加。此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虽然回款较慢,但资信情况与民营企业相比更佳,且历史损失率更低,因此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客户的长账龄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民营企业。3)报告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整体情况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13.00% | 13.00% | 12.00% | 5.00% |
| 1-2年 | 29.00% | 29.00% | 26.00% | 15.00% |
| 2-3年 | 39.00% | 39.00% | 34.00% | 22.00% |
| 3-4年 | 56.00% | 56.00% | 54.00% | 55.00% |
| 4年以上 | 90.00% | 90.00% | 100.00% | 100.00% |
2、国有企业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7.00% | 7.00% | 7.00% | 4.00% |
| 1-2年 | 13.00% | 13.00% | 14.00% | 13.00% |
| 2-3年 | 29.00% | 29.00% | 28.00% | 33.00% |
| 3-4年 | 53.00% | 53.00% | 46.00% | 50.00% |
7-1-139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4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3、民营企业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13.00% | 13.00% | 13.00% | 11.00% |
| 1-2年 | 57.00% | 57.00% | 65.00% | 24.00% |
| 2-3年 | 91.00% | 91.00% | 92.00% | 44.00% |
| 3-4年 | 100.00% | 100.00% | 100.00% | 66.00% |
| 4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内,针对各个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按照迁徙率模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随着应收账款年限的拉长,相同账龄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整体有所提升。4)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根据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按账龄分类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 账 龄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1年以内 | 5.00% | 5.00% | 5.00% | 5.00% |
| 1-2年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 2-3年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 3-4年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 4-5年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合计 | 18.13% | 16.57% | 17.26% | 13.64% |
注:金通科技资料来源于定期报告。
根据上表,账龄相同的情况下,发行人各类客户组合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整体高于金通科技,因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7-1-140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金通科技。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发行人坏账计提比例 | 50.86% | 49.77% | 39.49% | 25.86% |
| 金通科技坏账计提比例 | 20.78% | 18.46% | 22.03% | 22.93% |
注:金通科技资料来源于定期报告。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正常、不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九、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存货变动原因;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公司存货结构、对应产品销售情况、生产周期等,分析存货变动原因
1、存货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账面余额 | 占比 | |
| 原材料 | 3,216.44 | 38.99% | 3,836.30 | 32.85% | 4,449.02 | 47.64% | 4,673.40 | 54.47% |
| 在产品 | 284.78 | 3.45% | 333.09 | 2.85% | 67.94 | 0.73% | 6.71 | 0.08% |
| 半成品 | 3,069.54 | 37.21% | 2,984.40 | 25.55% | 2,395.45 | 25.65% | 2,344.47 | 27.33% |
| 委托加工物资 | 78.21 | 0.95% | 85.65 | 0.73% | 38.95 | 0.42% | 90.96 | 1.06% |
| 库存商品 | 535.80 | 6.49% | 1,260.77 | 10.80% | 1,877.76 | 20.11% | 961.38 | 11.21% |
| 在建项目成本 | 1,065.08 | 12.91% | 729.68 | 6.25% | 509.12 | 5.45% | 502.96 | 5.86% |
| 发出商品 | - | - | 2,448.52 | 20.97% | - | - | - | - |
| 合计 | 8,249.86 | 100.00% | 11,678.40 | 100.00% | 9,338.24 | 100.00% | 8,579.88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以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为主,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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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均在80%以上,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占比较低。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铝板、电堆、钢架等,相关原材料除了用于生产外,也用于系统运营服务业务项目运营。
2、对应产品销售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根据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进行备货与生产。公司存货周转较快,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次/年
| 公司名称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永安行 | 3.87 | 3.98 | 5.37 | 6.46 |
| 金通科技 | 9.94 | 7.27 | 7.83 | 7.57 |
注:2025年1-6月存货周转率已年化。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46、5.37、3.98及3.87,存货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金通科技,但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存货周转水平良好。公司各年间存货周转率有所波动,主要受项目的启动和验收时间影响,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存货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系期末存货包含未验收的项目成本所致。
3、生产周期
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以自主生产为主,实行以销定产和需求预测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以保证生产计划与销售情况相适应。公司依据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结合订单预测、实际订单需求、战略采购等因素,对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提前备货,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情况如下:
| 产品类型 | 生产周期 |
| 公共自行车系统 | 系统销售模式下,公司先采购、生产项目所需的自行车、锁车器、控制器等设备,后在项目现场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其中项目所需要的自行车绝大部分系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主要设备锁车器、控制器的生产周期较短,系统的集成、安装、调试周期通常为3-6个月,部分项目可能因业主单位对原计划安装的站点进行调整、大项目相关配套设施(非发行人负责)建设延后等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推后,周期超过6个月,但从项目开始建设到验收所需周期通常不超过1年 |
| 智能门锁 | 约2周-4周 |
| 碳纤维高压气瓶 | 有内胆备货的生产周期约2周,无内胆备货的生产周期约6-8周 |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周期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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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金额小幅增加。其中,报告期内原材料和半成品合计金额相对稳定;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金额变动是导致存货金额变动的主要原因。
2023年末库存商品大幅增加,主要系个别项目合作取消,助力车退回,导致库存商品增加,该批助力车期后已基本结转,截至2025年6月30日剩余库存15.29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2,448.52万元和0万元,上述发出商品为氢能自行车因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导致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作为发出商品列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自2025年4月起公司已将该部分氢能自行车收回,并作为公司自营的氢能自行车运营项目进行投放使用。
(二)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期后结转情况、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分析公司部分业务毛利率为负数情形下,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公司在手订单情况
公司存货主要核算的是系统销售业务、智慧生活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中交付的产品,以及部分未确定用途的共享出行设备,其中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相关存货占比较高。自营共享出行项目不适用在手订单,系统销售业务不同于一般制造业,交付的产品仅是合同的一部分,也不适用在手订单。智慧生活业务方面,截至2025年8月25日,发行人境内外客户在手订单约为566万元。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客户下单周期短且频繁,截至2025年8月25日在手订单为373.42万元。
2、存货库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存货库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1年以内 | 1-3年 | 3年以上 | 合计 |
| 原材料 | 1,537.54 | 699.46 | 979.44 | 3,216.44 |
| 半成品 | 1,953.30 | 746.82 | 369.42 | 3,069.54 |
| 在产品 | 284.78 | 284.78 | ||
| 委托加工物资 | 78.21 | 78.21 | ||
| 在建项目 | 648.29 | 100.22 | 316.58 | 1,065.08 |
| 库存商品 | 407.17 | 60.8 | 67.83 | 535.80 |
1年以上库龄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主要为碳纸、储氢气瓶组件、车架、控制器、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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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车器、线路板成、门磁开关等,部分材料为通用材料,系公司提前采购备货。此外,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所投放的自行车保有量较大,截至2025年6月30日,约34.88万辆,部分原材料用于自行车的运营维修和保养,公司为及时做出维修响应,需准备一定的安全库存。未来,随着公司与控股股东资源协同,公司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金额有望进一步降低。
在建项目主要为在投的系统运营服务项目,相关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部分项目建设时间会超过1年,但如果超过2年仍没有进展基本可以判定相关项目烂尾。因此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对超过2年仍无进展的项目上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建项目计提减值准备余额364.89万元。
库存商品主要为自行车、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等产品,周转速度较快,库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
3、期后结转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库存商品余额 | 535.80 | 1,260.77 | 1,877.76 | 961.38 |
| 期后结转金额 | 216.10 | 821.71 | 1,740.99 | 773.47 |
| 期后结转比例 | 40.33% | 65.18% | 92.72% | 80.45% |
注:期后结转金额均统计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结转情况。
公司库存商品期后结转比例较高,2024年末和2025年6月末期后结转比例低于2022年末和2023年末,主要系期后时间较短。
4、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为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金通科技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同行业公司存货余额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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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金通科技 | 存货余额 | 2,118.49 | 4,949.09 | 3,924.29 | 3,876.25 |
| 跌价准备 | - | - | 26.74 | - | |
| 存货账面价值 | 2,118.49 | 4,949.09 | 3,897.54 | 3,876.25 | |
| 存货跌价率 | - | - | 0.68% | - | |
| 永安行 | 存货余额 | 8,249.86 | 11,678.40 | 9,338.24 | 8,579.88 |
| 跌价准备 | 411.42 | 446.61 | 356.40 | 294.90 | |
| 存货账面价值 | 7,838.44 | 11,231.79 | 8,981.83 | 8,284.98 | |
| 存货跌价率 | 4.99% | 3.82% | 3.82% | 3.44%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金通科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对谨慎。
5、发行人各业务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业务毛利率情况具体如下:
| 产品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16.40% | -12.70% | 12.77% | 15.19% |
| 共享出行业务 | -39.13% | -4.15% | 4.58% | 4.35% |
| 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 | 49.54% | 51.33% | 26.78% | 25.20% |
| 智慧生活业务 | 38.54% | 29.78% | 20.87% | 26.44% |
| 系统销售业务 | -6.38% | 17.29% | 7.48% | 10.46% |
| 合计 | 0.23% | 8.75% | 11.73% | 13.25% |
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存货存在共用的情况,因此合并列示相关业务对应的存货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业务名称 | 项目 | 2025-6-30 | 2024-12-31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净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净值 | ||
| 系统销售、系统运营、共享出行 | 原材料 | 2,285.10 | - | 2,285.10 | 2,998.93 | - | 2,998.93 |
| 在产品 | 122.62 | - | 122.62 | 149.52 | - | 149.52 | |
| 半成品 | 2,246.39 | - | 2,246.39 | 2,211.46 | - | 2,21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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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物资 | 78.12 | - | 78.12 | 79.43 | - | 79.43 | |
| 库存商品 | 348.58 | - | 348.58 | 1,083.68 | - | 1,083.68 | |
| 在建项目成本 | 1,011.15 | 323.90 | 687.25 | 648.96 | 365.32 | 283.65 | |
| 发出商品 | - | - | - | 2,448.52 | - | 2,448.52 | |
| 合计 | 6,091.96 | 323.90 | 5,768.06 | 9,620.49 | 365.32 | 9,255.18 | |
| 业务名称 | 项目 | 2023-12-31 | 2022-12-31 | ||||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净值 | 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净值 | ||
| 系统销售、系统运营、共享出行 | 原材料 | 3,559.67 | - | 3,559.67 | 4,084.24 | - | 4,084.24 |
| 在产品 | 67.94 | - | 67.94 | 6.71 | - | 6.71 | |
| 半成品 | 1,630.36 | - | 1,630.36 | 2,097.52 | - | 2,097.52 | |
| 委托加工物资 | 31.29 | - | 31.29 | 54.28 | - | 54.28 | |
| 库存商品 | 1,568.55 | - | 1,568.55 | 674.71 | - | 674.71 | |
| 在建项目成本 | 489.60 | 336.88 | 152.72 | 476.38 | 294.90 | 181.48 | |
| 发出商品 | - | - | - | - | - | - | |
| 合计 | 7,347.42 | 336.88 | 7,010.53 | 7,393.84 | 294.90 | 7,098.94 | |
2024年和2025年1-6月,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为负,公司根据在建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对超过2年仍无进展的项目上的存货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对在建项目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94.90万元、336.88万元、365.32万元和323.90万元。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及系统销售业务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主要为车架、控制器、前灯、锁车器等,部分材料为通用材料,系公司提前采购备货,且发行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所投放的自行车保有量较大,部分原材料用于自行车的运营维修和保养,公司为及时做出维修响应,需准备一定的安全库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业务实际领用原材料、半成品用于项目设备维修、保养的金额及占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类 别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
| 原材料 | 59.96 | 1.86 | 233.03 | 7.77 | 153.14 | 4.30 | 250.13 | 6.12 |
| 半成品 | 67.91 | 2.21 | 434.98 | 19.67 | 307.66 | 18.87 | 559.27 | 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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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领用金额 | 占比(%) | |
| 合计 | 127.87 | 2.10 | 668.01 | 6.94 | 460.80 | 6.27 | 809.39 | 10.95 |
发行人的智慧生活业务以及氢能产品及服务业务的毛利率较高,经测算,除针对原材料中涉及已终止的养老院项目全额计提跌价准备46.64万元外,上述业务相关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不存在跌价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2,448.52万元和0万元,上述发出商品为氢能自行车因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付款,导致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作为发出商品列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自2025年4月起公司已将该部分氢能自行车收回,作为公司自营的氢能自行车运营项目进行投放使用。公司将该部分氢能自行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按五年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获取订单,存货周转较快,存货期后结转比例较高,库龄整体较短,已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且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因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十、结合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说明相应固定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一)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的存放状态、管控模式、对应业务发展情况
1、存放状态
公司通常采用“动态分布”模式,车辆根据用户需求分布在城市不同区域。公司采用“有桩定点”的借还车方式,综合运用云计算、蓝牙感应、高精度卫星定位等手段来帮助市民文明用车,避免共享单车普遍存在的停车乱序现象。
2、管控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对共享出行设备进行精细化管控,具体管控措施如下:
(1)通过专业化企业内部管控平台进行管控:公司日常管理中,通过BOSS系统进行实时分析,利用数据平台对网点和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管理。IT审计通过发行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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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DP系统分析在线车辆数和市民对车辆的借还车号来分析车辆的实时位置。
(2)运营工作细化分工:公司运营人员岗位明确,通过设置调度、换电、巡查、维修一线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运营管理细则。
(3)定期盘点:公司每年年末对主要城市的共享出行设备进行盘点,确认相关设备存在并正常运营。
3、业务发展情况
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共享出行设备对应的业务为共享出行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中对应的订单量情况具体如下:
| 项 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订单量(万笔) | 2,576.08 | 6,719.30 | 8,846.56 | 9,357.13 |
| 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万元) | 4,067.69 | 10,752.02 | 14,316.87 | 16,321.36 |
(二)相应固定资产折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
发行人共享出行设备的折旧政策为: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法计提,残值率为0,年折旧率为20%,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共享出行设备折旧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共享出行设备期末原值 | 51,610.74 | 52,447.75 | 55,981.57 | 56,014.07 |
| 当年折旧计提金额 | 4,728.67 | 10,240.05 | 11,384.37 | 11,851.10 |
| 共享出行设备累计折旧 | 31,491.58 | 32,279.34 | 31,965.59 | 26,233.96 |
| 实际年折旧率 | 18.32% | 19.52% | 20.34% | 21.16% |
注:实际年折旧率=共享出行设备当年折旧计提金额/共享出行设备期末原值
公司的共享出行设备实际年折旧率与折旧政策中的理论年折旧率20%基本一致,2022年及2023年实际年折旧率高于20%是由于公司在年内处置共享出行设备,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未参与计算实际年折旧率,2024年及2025年1-6月,年折旧率降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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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系公司针对部分新项目投放新的设备,折旧期间未满12个月。综上,报告期各期,公司共享出行设备折旧计提政策保持一致,折旧计提充分。
2、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1)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 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共享出行设备原值 | 51,610.74 | 52,447.75 | 55,981.57 | 56,014.07 |
| 当年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 - | 623.78 | 672.12 | - |
| 减值准备余额 | 1,295.90 | 1,295.90 | 672.12 | - |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公司通过相关业务的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判断减值迹象。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6,321.36万元、14,316.87万元、10,752.02万元和4,067.69万元,受宏观环境影响,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共享出行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35%、4.58%、-4.15%和-39.13%,毛利率持续下降。因此,公司判断共享出行设备存在减值迹象,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2)在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现负数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2022年及2023年,公司的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及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为正数,2024年及2025年1-6月,上述两项业务的毛利率为负数。上述两项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共享出行设备和生产自行车的相关固定资产。
1)关于共享出行设备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出行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6,321.36万元、14,316.87万元、10,752.02万元和4,067.69万元,受宏观环境影响,共享出行业务收入规模逐年下降;共享出行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35%、4.58%、-4.15%和-39.13%,毛利率从2024年开始转为负数,相关共享出行设备存在减值迹象。公司聘请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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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对2024年末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具体评估过程参见本小问“(3)评估情况分析”。经评估,共享出行设备存在减值风险,2024年,公司据此计提了623.78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关于生产自行车的固定资产公司的自行车生产主要为组件装配,包括:预装环节、主装配环节、检验与测试环节。相关零部件基本全部为外购,不涉及自行生产。因此,与自行车生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较少,装配过程中使用到的主要固定资产为车卡组件组装机、感应器自动组装线、自行车组装线、自行车轮圈烘烤炉及轮圈储存线等。相关资产的价值较低,且购置年份较早,单位价值也较低。截至2024年末,公司生产自行车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为229台(套),原值为648.78万元,累计折旧334.30万元,净值为314.48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相关资产的数量为252台(套),原值为675.20万元,累计折旧为398.52万元,净值为276.68万元,价值总体较低,且仍能正常用于自行车装配,因此未计提减值准备。
2025年6月30日,生产自行车相关的固定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台/套、万元
|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成新率 |
| 电子设备 | PC控制鞍座和鞍管夹紧装置试验机 | 1 | 4.42 | 1.28 | 3.14 | 70.97% |
| 电子设备 | 恒温恒湿试验箱 | 1 | 3.01 | 1.81 | 1.20 | 39.83% |
| 电子设备 | 道路试验机 | 1 | 6.37 | 5.38 | 0.99 | 15.56% |
| 电子设备 |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倾倒综合试验机 | 1 | 5.13 | 4.33 | 0.80 | 15.56% |
| 电子设备 | 车架振动试验机 | 1 | 3.98 | 3.36 | 0.62 | 15.56% |
| 电子设备 | 轮组磁粉阻尼试验机 | 1 | 0.80 | 0.38 | 0.42 | 52.50% |
| 电子设备 | 盐雾试验箱 | 1 | 0.60 | 0.21 | 0.40 | 65.69% |
| 电子设备 | 氙灯老化试验箱 | 1 | 6.71 | 6.37 | 0.34 | 5.00% |
| 电子设备 | 恒温恒湿试验箱 | 1 | 4.49 | 4.26 | 0.22 | 5.00% |
| 电子设备 | 雨淋试验箱 | 1 | 4.41 | 4.19 | 0.22 | 5.00% |
| 电子设备 | 永磁变频螺杆机 | 2 | 3.89 | 3.70 | 0.19 | 5.00% |
| 电子设备 | 电动车轮毂测功机 | 1 | 3.78 | 3.59 | 0.19 | 5.00% |
| 电子设备 | 电机测试系统 | 1 | 3.29 | 3.13 | 0.16 | 5.00% |
| 电子设备 | 老化试验箱 | 1 | 3.08 | 2.92 | 0.15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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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成新率 |
| 电子设备 | 激光打印机 | 1 | 2.99 | 2.84 | 0.15 | 5.00% |
| 电子设备 | 电磁式振动试验台 | 1 | 2.28 | 2.17 | 0.11 | 5.00% |
| 电子设备 | 插拔寿命试验机 | 1 | 0.49 | 0.41 | 0.08 | 15.56% |
| 电子设备 | 激光打标机 | 1 | 1.06 | 1.01 | 0.05 | 5.00% |
| 电子设备 | 冷干机 | 2 | 0.97 | 0.92 | 0.05 | 5.00% |
| 电子设备 | 低温试验箱 | 1 | 0.96 | 0.91 | 0.05 | 5.00% |
| 电子设备 | 头盔铆钉机 | 1 | 0.58 | 0.55 | 0.03 | 5.00% |
| 电子设备 | 盐雾腐蚀试验箱 | 1 | 0.56 | 0.53 | 0.03 | 5.00% |
| 电子设备 | 激光打印机 | 2 | 0.21 | 0.20 | 0.01 | 5.00% |
| 电子设备 | 浸水试验箱 | 1 | 0.18 | 0.17 | 0.01 | 5.00% |
| 电子设备 | 标签打印机 | 1 | 0.12 | 0.11 | 0.01 | 5.00% |
| 电子设备 | 激光打印机 | 1 | 0.11 | 0.10 | 0.01 | 5.00% |
| 机器设备 | 感应器自动组装线 | 1 | 54.95 | 19.14 | 35.81 | 65.17% |
| 机器设备 | 车卡组件组装机 | 1 | 30.97 | 9.56 | 21.41 | 69.13% |
| 机器设备 | 自行车组装线 | 1 | 22.12 | 8.58 | 13.54 | 61.21% |
| 机器设备 | 自行车轮圈烘烤炉及轮圈储存线 | 1 | 38.46 | 31.37 | 7.09 | 18.44% |
| 机器设备 | 全自动轮圈校正机(图控) | 1 | 19.23 | 15.07 | 4.16 | 21.61% |
| 机器设备 | 全自动轮圈校正机(图控) | 1 | 19.23 | 15.68 | 3.55 | 18.44% |
| 机器设备 | 20000*660*20000mm链板线 | 1 | 5.31 | 1.81 | 3.50 | 65.96% |
| 机器设备 | 铜头自动锁紧机 | 1 | 12.82 | 9.75 | 3.08 | 23.99% |
| 机器设备 | 铜头自动锁紧机 | 1 | 12.82 | 10.05 | 2.77 | 21.61% |
| 机器设备 | 铜头自动锁紧机(改良版) | 1 | 12.82 | 10.46 | 2.36 | 18.44% |
| 机器设备 | 铜头递组机 | 4 | 5.81 | 3.54 | 2.27 | 39.03% |
| 机器设备 | 铜头递组机 | 6 | 9.49 | 7.36 | 2.13 | 22.40% |
| 机器设备 | 20米皮带流水线 | 1 | 3.01 | 1.02 | 1.98 | 65.96% |
| 机器设备 | 自行车组装线 | 1 | 9.83 | 7.94 | 1.89 | 19.23% |
| 机器设备 | 永磁变频螺杆机 | 1 | 2.27 | 0.52 | 1.75 | 77.04% |
| 机器设备 | 自行车组装线 | 1 | 9.40 | 7.74 | 1.66 | 17.65% |
| 机器设备 | 铜头递组 | 1 | 1.89 | 0.28 | 1.60 | 84.96% |
| 机器设备 | Y2车架模具 | 1 | 3.81 | 2.35 | 1.46 | 38.25% |
| 机器设备 | 16‘’-700C轮圈钢丝定位机 | 1 | 5.98 | 4.60 | 1.39 | 23.19% |
7-1-151
|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成新率 |
| 机器设备 | 自行车车架预装线 | 1 | 4.70 | 3.39 | 1.31 | 27.95% |
| 机器设备 | 16‘’-700C轮圈钢丝定位机 | 1 | 5.98 | 4.69 | 1.29 | 21.61% |
| 机器设备 | 手动轮圈校正机 | 12 | 5.13 | 3.94 | 1.19 | 23.20% |
| 机器设备 | 16-700C轮圈钢丝定位机 | 1 | 5.98 | 4.88 | 1.10 | 18.44% |
| 机器设备 | 18米辅料线 | 1 | 1.65 | 0.56 | 1.09 | 65.96% |
| 机器设备 | 自动装胎机 | 2 | 4.27 | 3.25 | 1.03 | 23.99% |
| 机器设备 | 铜头递组机 | 3 | 4.62 | 3.62 | 1.00 | 21.61% |
| 机器设备 | 电脑伺服式双柱拉力试验机 | 1 | 2.82 | 1.92 | 0.90 | 31.91% |
| 机器设备 | 螺杆机 | 1 | 3.42 | 2.68 | 0.74 | 21.61% |
| 机器设备 | 锁紧机铝模(22寸) | 2 | 0.86 | 0.20 | 0.65 | 76.25% |
| 机器设备 | 锁紧机铝模(16寸) | 1 | 0.77 | 0.12 | 0.65 | 84.96% |
| 机器设备 | 车架检验平台 | 2 | 2.21 | 1.58 | 0.64 | 28.75% |
| 机器设备 | 机械头盔锁支架模具 | 1 | 1.33 | 0.76 | 0.57 | 43.00% |
| 机器设备 | 永磁空压机 | 1 | 2.87 | 2.34 | 0.53 | 18.44% |
| 机器设备 | 盐雾试验机 | 1 | 1.28 | 0.87 | 0.41 | 31.90% |
| 机器设备 | 前叉珠碗及太阳华司压入机 | 1 | 1.19 | 0.91 | 0.29 | 24.00% |
| 机器设备 | 卧式车首碗压入机 | 1 | 1.11 | 0.84 | 0.27 | 23.99% |
| 机器设备 | 前叉碗压入机 | 1 | 0.98 | 0.75 | 0.24 | 23.99% |
| 机器设备 | 车架精度量规 | 1 | 0.79 | 0.56 | 0.23 | 28.74% |
| 机器设备 | 压碗机 | 1 | 0.84 | 0.64 | 0.20 | 24.00% |
| 机器设备 | 前叉碗压入机 | 1 | 1.07 | 0.87 | 0.20 | 18.44% |
| 机器设备 | 车首碗压入机 | 1 | 1.07 | 0.87 | 0.20 | 18.44% |
| 机器设备 | 头盔锁安装座模具 | 1 | 0.88 | 0.76 | 0.13 | 14.50% |
| 机器设备 | 手动装胎机 | 2 | 0.68 | 0.56 | 0.13 | 18.45% |
| 机器设备 | 螺杆机 | 1 | 2.52 | 2.40 | 0.13 | 5.00% |
| 机器设备 | 手动轮圈校正机 | 1 | 0.43 | 0.34 | 0.09 | 21.61% |
| 机器设备 | 手动轮圈校正机 | 1 | 0.43 | 0.35 | 0.08 | 18.44% |
| 机器设备 | 冷干机 | 1 | 0.34 | 0.28 | 0.06 | 18.43% |
| 机器设备 | 锁总成罩壳模具 | 1 | 1.15 | 1.09 | 0.06 | 5.00% |
| 机器设备 | 后闸锁上盖模具 | 1 | 1.06 | 1.01 | 0.05 | 5.00% |
| 机器设备 | 电路板盖板模具 | 1 | 0.88 | 0.84 | 0.04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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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净值 | 成新率 |
| 机器设备 | 老款后闸锁上盖模具 | 1 | 0.71 | 0.67 | 0.04 | 5.00% |
| 机器设备 | 双段式铆钉机 | 1 | 0.58 | 0.55 | 0.03 | 5.00% |
| 机器设备 | 储气罐 | 1 | 0.15 | 0.13 | 0.03 | 18.45% |
| 机器设备 | 精密过滤器 | 1 | 0.05 | 0.04 | 0.01 | 18.45% |
| 经营活动器具 | 模具等经营活动器具 | 144 | 265.70 | 127.62 | 138.08 | 51.97% |
(3)评估情况分析
公司聘请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分别针对2023年末、2024年末拟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出具了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36号、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310026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基于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减值准备计提。
评估师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公司持有的安徽、山东、陕西、上海地区的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在不存在资产组销售协议和资产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采用市场法估算资产组公允价值,在考虑适当的处置费用后,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再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评估对象的可收回金额。
1)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关键参数说明如下:
评估选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如下:
V=∑
CF
i
(1+r)
i
+
CF
i+1
r×(1+r)
i×(1-
(1+r)
n-i
)+
FV
n
(1+r)
n
-WC
公式中:V——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CFn——未来第i年资产组税前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资产组收益期
FVn——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
WC0——期初营运资金投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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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营业收入的预测
未来年度营业收入主要根据各地区共享单车业务以前年度经营情况、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管理层对市场发展的预期等综合确定。
行业研究显示:未来年度中国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将稳定增长,同时中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将逐步提升。在共享自行车领域,美团、哈啰、滴滴青桔3家公司投放的自行车数量仍占据全国95%以上市场;在共享电动自行车领域,美团、青桔、哈啰3家车辆投放数量占全行业的60%左右。
基于上述行业发展背景下,2024年各地区资产组未来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分析如下:
A.安徽省在2024年共享单车业务收入较2023年减少了大约20%。造成这一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安徽省内目前仍有大量2020年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共享单车。尽管这些车辆定期得到维护和更新,但与新款车辆相比,它们的消费者使用体验明显较差,导致使用频率不高。为应对这一问题,自2024年10月起,安徽省已开始投放新款共享单车,并计划在未来的年度中逐步更新和替换老旧车辆。预计这一系列措施将使收入下滑的趋势逐渐缓和,3年后,安徽省的共享单车业务有望实现正增长。
B.广东和山西2024年共享单车业务收入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于近两年未能新增车辆投放。随着时间推移,现有车辆日渐陈旧,消费者的使用体验随之下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未来年度将逐步更新和替换老旧车辆,预计这将使收入下滑的趋势逐渐得到缓解。
C.其他地区:尽管共享单车行业未来依然具备发展潜力,但永安行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有限,预计未来这些地区的业务收入增长率将难以超越2024年的水平。
②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的预测
营业成本的预测,对于各地区资产组折旧额的预测,根据存量资产的折旧年限、经济使用寿命、更新成本等综合确定。本次评估主要参考历史年度资产组的其他营业成本合计数占资产组营业收入合计数的比率,并结合各地区资产组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
税金及附加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永安行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结合各地区资产组未来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估算。
管理费用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永安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并结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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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
研发费用的预测,主要参考历史年度共享单车业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并结合各资产组未来年度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永安行共享单车平台投入市场时间较久,已被大众熟知,目前无需额外投入广告宣传费,且共享单车消费主体为个人,无需指派销售人员进行客户维护,因此不涉及销售费用。
③资本性支出预测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持现有的资产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前提下,结合资产组历史年度资产更新和折旧回收情况,预计未来资产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支出。
④营运资金增加额的预测
营运资金增加额系指资产组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资产组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代客户垫付款项(应收账款)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
根据对资产组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预测得到的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营运资金增加额。
⑤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FVn
收益期止资产组终值包括资产组的营运资金回收金额及长期资产变现价值。其中营运资金回收金额以收益期止时投入的营运资金金额确定,长期资产变现价值为收益期止时的长期资产价值考虑处置费用确定。
⑥长期资产变现价值的确定,结合长期资产经济使用年限,判断其收益期止时的成新率,进而预测其收益期止时的价值,再扣除相关处置费用,预测其收益期止时回收价值。
⑦营运资金回收金额以收益期止时投入的营运资金金额确定。
A.期初营运资金投入额WC0
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中未包括营运资金,为保证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一致,故在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剔除了期初营运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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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
B.税前折现率r结合资产组特点,采用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确定其适用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权益资金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权益资金比例+债权资金成本×债权资金比例
其中:权益资金成本,我们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Re=Rf+β×ERP+Rs
Rf——无风险报酬率;
β——权益资本的系统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溢价;
Rs——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⑧收益期及预测期的确定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期通常以委估资产组的核心资产为依据确定,因此需考虑资产组中具备主要生产能力的资产的年限,即主要资产的剩余经济使用年限。评估根据各资产组主要设备的综合购置时间、经济使用年限、至评估基准日尚可继续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各地区资产组收益期及预测期。
2)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法及关键参数
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
①资产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测算需要在相关资产组在最佳使用前提下进行。相关资产组一般采用资产组整体转让和资产组“拆整卖零”两种转让方式。各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的主要设备为公共自行车、电池、停车架、充电柜及其他配件。公司历史年度主要通过“拆整卖零”方式处置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同时基准日时不存在共享单车业务相关资产组整体处置的活跃市场。所以,本次对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的测算,只分析考虑基于“拆整卖零”的处置方式。
评估时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和拆除后可回收的资产,采用市场法确定其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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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对于拆除后不可回收的低价值资产按零考虑公允价值。
②处置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A.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资产的拆除、分割、清理、包装、搬运等费用,参考公司历史年度处置情况确定。B.相关税费:相关税费包括附加税、印花税。附加税费根据公司所执行的相关税费确定。
3)各地区评估结果
①2023年各地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 序 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现金流量折现 | 公允价值 减处置费用 | 可收回金额 | 2023年减值额 |
| 1 | 安徽 | 1,745.90 | 1,625.54 | 467.24 | 1,625.54 | 120.36 |
| 2 | 北京 | 1.50 | 1.85 | 1.85 | - | |
| 3 | 福建 | 66.38 | -20.18 | 33.01 | 33.01 | 33.37 |
| 4 | 广东 | 14.54 | 54.43 | 54.43 | - | |
| 5 | 河北 | 4.07 | 1.69 | 8.45 | 8.45 | - |
| 6 | 河南 | 85.44 | -284.5 | 40.74 | 40.74 | 44.70 |
| 7 | 黑龙江 | 70.56 | 673.41 | 673.41 | - | |
| 8 | 湖南 | 3,057.17 | 5,544.01 | 5,544.01 | - | |
| 9 | 吉林 | 116.30 | 255.22 | 255.22 | - | |
| 10 | 江苏 | 13,783.20 | 21,595.86 | 21,595.86 | - | |
| 11 | 内蒙古 | 507.87 | 1,663.13 | 1,663.13 | - | |
| 12 | 山东 | 4,145.37 | 3,979.20 | 1,064.04 | 3,979.20 | 166.17 |
| 13 | 山西 | 129.57 | -21.43 | 26.65 | 26.65 | 102.92 |
| 14 | 陕西 | 342.28 | 289.8 | 115.92 | 289.8 | 52.48 |
| 15 | 上海 | 1,015.25 | 1,873.56 | 1,873.56 | - | |
| 16 | 浙江 | 223.50 | -83.4 | 71.38 | 71.38 | 152.12 |
| 合计 | 25,308.89 | 672.12 |
共享单车由于其低碳环保、方便安全、投入较低的特点,受到广大群众和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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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欢迎和大力支持,投入力度逐年快速增长,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景气周期。同时由于其容易使市民形成绿色出行习惯,符合国家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发展具有持续性,因此本行业预计将有较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期,未来收入预测向好。同时,由于上表中的湖南、江苏、山东等省份的共享单车等主要资产均为近年度购买,未来年度更新较为缓慢且折旧额逐年降低,现金流测算时毛利率有所提高,因此现金流量折现价值高于账面值。
②2024年各地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 序 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现金流量折现 | 公允价值 减处置费用 | 可收回金额 | 2024年减值额 |
| 1 | 安徽 | 1,061.62 | 110.12 | 900.29 | 900.29 | 161.33 |
| 2 | 广东 | 0.31 | 38.33 | 38.33 | - | |
| 3 | 河北 | 1.44 | 5.39 | 5.39 | - | |
| 4 | 黑龙江 | 168.19 | 760.19 | 760.19 | - | |
| 5 | 湖南 | 1,936.53 | 2774.33 | 2774.33 | - | |
| 6 | 吉林 | 88.06 | 232.95 | 232.95 | - | |
| 7 | 江苏 | 12,426.24 | 12724.73 | 12724.73 | - | |
| 8 | 内蒙古 | 302.43 | 1014.62 | 1014.62 | - | |
| 9 | 山东 | 2,157.02 | 902.61 | 1823.01 | 1823.01 | 334.01 |
| 10 | 陕西 | 231.55 | -5.62 | 250.91 | 250.91 | - |
| 11 | 上海 | 293.78 | 4.44 | 165.34 | 165.34 | 128.44 |
| 12 | 浙江 | 1,646.55 | 1861.82 | 1861.82 | - | |
| 合计 | 20,313.72 | 18,556.70 | 5,006.76 | 22,551.91 | 623.78 |
2024年,湖南、江苏、山东三个省份的部分地区因经营表现不佳等原因已撤点,在此基础上公司预测的收入与2023年的收入预测相比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下降;同时,管理层进行了战略调整,为了维持或扩大该部分省份剩余区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用户骑行体验,公司加大了对剩余地区的设备投入,2024年度评估时未来年度折旧额及资本性支出较2023年度评估时有较大幅度提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因此两次评估时上述省份的现金流量折现价值存在一定差异。
经减值测试,2023年及2024年,公司对相关共享出行设备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672.12万元和623.78万元。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市场环境和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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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测算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减值金额计提充分。
(4)同行业公司的长期资产减值计提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披露如下: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
| 金通科技(834069.NQ) | 在智慧单车领域面向公共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和共享(电)单车序化管理平台,提供开发、实施、运维一站式服务;在智慧公交领域,为公交企业提供高质量、定制化的数字化转型及建设解决方案;在智慧停车领域,设计完整的城市级智慧停车解决方案 |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中较高者,其计算需要采用会计估计。 |
综上,公司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合理,减值计提充分,与可比公司计提方法一致。
十一、结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浙江凯博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
(一)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
收购浙江凯博的商誉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 合并成本(A) | 16,720.00 |
| 标的公司购买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B) | 3,047.45 |
| 参考评估值确认的可辨认净资产增值额(C) | 1,821.95 |
|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D) | 273.29 |
|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E=B+C-D) | 4,596.11 |
| 持股比例(F) | 88.00% |
| 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G=E*F) | 4,044.57 |
| 商誉(H=A-G) | 12,675.43 |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现金购买方案确定的支付对价16,720.00万元作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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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2023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44.57万元的差额12,675.43万元,确认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商誉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浙江凯博的经营情况
浙江凯博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为经审计扣非后净利润达到1,850万元,2024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小于3.5。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凯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浙江凯博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432.76万元,净利润3,704.13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5.08,完成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
(三)报告期内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及主要参数情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为确定收购浙江凯博股权形成的商誉在2023年末、2024年末是否存在减值,上市公司聘请嘉学评估分别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分别出具了嘉学评估评报字〔2024〕8310035号、嘉学评估评报字〔2025〕8310043号评估报告,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1、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
公司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永续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10.43% | 8.49% | 5.70% | 5.33% | 4.97% | 0.00% | 0.00% |
毛利率
| 毛利率 | 45.40% | 46.11% | 47.37% | 48.66% | 49.82% | 50.13% | 50.13% |
期间费用率
| 期间费用率 | 17.41% | 16.51% | 16.56% | 16.94% | 16.71% | 16.96% | 16.96% |
折现率(税后)
| 折现率(税后) | 9.61% |
公司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期包括2024年度,商誉减值测试预测数和2024年度实际数的对比如下:
| 项目 | 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2024年度预测数 | 2024年度实际数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6,872.98 | 8,43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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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 同比增长率 | 10.43% | 35.49% |
| 毛利率 | 45.40% | 59.31% |
| 期间费用率 | 17.41% | 13.24% |
2024年度,浙江凯博经营情况较好,订单增加和收入规模增长超出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5.49%,超过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对2024年收入增长率的预测值
10.43%;同时,由于浙江凯博收入增长超过预期,2024年度浙江凯博毛利率超过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值、期间费用率低于2023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预测值。
2、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
公司2024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永续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0.35% | 1.86% | 1.84% | 0.96% | 0.29% | 0.00% |
毛利率
| 毛利率 | 47.85% | 47.89% | 47.68% | 47.74% | 47.87% | 48.12% |
期间费用率
| 期间费用率 | 14.59% | 14.92% | 15.22% | 15.47% | 15.38% | 15.63% |
折现率(税后)
| 折现率(税后) | 10.73% |
2024年末浙江凯博的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与2023年末未发生重大改变,收入增长率预测有所下降,系因为2024年度经营情况超出预期导致基数变大所致,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基本稳定且参照历史平均水平进行了谨慎预测,具有合理性。
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折现率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的相关规定,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计算结果调整为税前口径所得。WACC则是根据无风险报酬率、资本结构、Beta系数、市场风险溢价、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债务资本成本、所得税率等因素计算得出。两次商誉减值测试时的折现率有差异,主要系无风险利率变动、市场风险溢价及Beta系数在不同的基准日因市场的变化有所差异,故导致最后计算出的折现率稍有差异,具有合理性。
公司两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参数及收购时评估所采用的基本假设、计算方式及预测过程基本一致,主要评估参数因评估基准日不同,随业务发展变化参考历史平均情况进行估计因而有所差异,具有合理性,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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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或有对价的支付情况
公司两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相关参数及收购时评估所采用的基本假设、计算方式及预测过程基本一致,主要评估参数因评估基准日不同,随业务发展变化而有所差异,具有合理性,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合理、审慎。2024年度,浙江凯博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2.08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为5.08,完成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其利润稳步增长,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上市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形成的商誉未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综上所述,公司商誉减值计提具有充分性。鉴于浙江凯博已经完成2024年度业绩承诺,按照公司收购浙江凯博时的约定,公司需在浙江凯博达到业绩承诺的前提下于2024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后的1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当期转让价款。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转让方支付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后对应的转让价款1,672万元。
十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的政策规划,了解发行人各业务的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发展趋势;
2、获取发行人定期报告、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及模式、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变化的原因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3、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检索方式了解发行人各业务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
4、获取发行人收入及成本明细,获取智能门锁、碳纤维高压气瓶的销量及价格数据;
5、获取原材料采购明细、收入明细等,分析原材料采购变动与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的匹配性;
6、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及成本明细和采购明细,了解发行人向供应商及客户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销售的主要产品、上下游供需情况及对应销售和采购价格变动等情况并分析公司各细分业务的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分析各业务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7、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资料,获取其细分业务的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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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8、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持续亏损的原因、是否持续及应对措施,获取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以及对新业务、新产品的拓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9、获取公司人员名单、主要产线的产能设计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入库明细和销售出库明细,分析公司人员变动情况,主要产品线的产能利用率及产品的产销情况,分析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10、获取并复核现金流量表编制底稿,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及与净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1、获取公司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明细,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公司购买大额存单及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的背景、原因;
12、复核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大额存单、理财产品明细,并对相关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进行测算,分析收益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13、取得公司提供的受限资金清单,检查涉诉文件等,选取大额账户进行银行函证,核实相关金融资产受限情况;
14、获取发行人出资设立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后续股权变动的相关工商资料、公允价值评估资料,向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投资背景及后续持有安排,查询会计准则,确认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15、获取主要客户的合同和销售明细,了解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的变动原因;
16、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与管理层沟通,了解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以及相应履约保障措施;
17、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账龄结构、预期信用损失测算底稿、期后回款统计表、应收账款涉诉客户明细,分析坏账计提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对比分析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18、获取发行人对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进行定期催收的资料;
19、获取存货结构及周转情况、生产周期,分析存货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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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获取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存货库龄分布、存货的期后结转情况,与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和周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1、获取IT审计报告,了解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共享出行设备的状态和业务发展情况,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共享出行设备的管控措施;
22、获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表和减值计提表,获取评估报告,复核减值评估的关键参数、假设及结论,复核相关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23、获取浙江凯博及其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取发行人收购浙江凯博时的审计报告、商誉减值测试相关评估报告,了解并评价评估报告使用的评估方法、重要假设和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并对商誉减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业务收入变动受到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竞争情况、主要客户背景及特征、销量及单价变动等因素影响,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趋势。
2、受业务特点影响,公司系统运营及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系统销售业务、氢能助力车(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等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不严格匹配,与产量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智慧生活业务主要采购原材料的变动与对应业务规模及产品数量变动趋势基本匹配;由于时间周期不同,报告期各期之间碳纤维高压气瓶(属于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的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业务规模、产品产量不完全可比,且受到采购频率等因素影响。
3、报告期各期,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毛利率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和共享出行业务收入下降,但相关业务的设备折旧及人工成本下降较少,导致毛利率下降甚至呈现负数,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他业务毛利率变动受产品结构变动、销售价格、采购价格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毛利率低于金通科技,主要系产品应用领域存在差异。
4、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主要为营业收入及毛利下降,期间费用小幅增长,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高;由于产品结构和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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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存在差异;预计导致发行人亏损的不利因素可能长期持续,但发行人通过拓展氢能业务,加紧催收应收账款等措施积极应对。
5、公司人员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人员配备较为充足,可以满足目前业务需求;智慧生活业务、氢能销售及服务业务收入保持稳定,对应产线的产能利用率较高,产销情况良好。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6、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差异,一方面是因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财务费用等;另一方面是因为2023年度至2025年1-6月,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陆续回款使得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净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7、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日常经营积累及发行可转债形成的暂时闲置资金;公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经济收益,购买大额存单和理财产品;相关金融资产与利息收入相匹配;公司存在使用受限情形的货币资金包括承兑汇票及保函保证金、涉诉冻结资金和ETC押金等。除此之外,公司的货币资金、大额存单、理财产品不存在其他受限情形。
8、公司首次持有江苏哈啰普惠权益的时间为2014年,因江苏哈啰普惠后续一系列融资和将股东权益镜像反映到境外公司Hello Inc.形成目前投资情况,公司投资金额为初始投资的1,000万元,持有意图为通过持有并出售产生整体回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恰当;报告期内,江苏哈啰普惠与Hello Inc.的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与Hello Inc.的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合理,相关会计处理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减少,主要原因为系统运营服务业务收入下降,此外,公司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主动与客户协商减少信用期,对于加速应收账款回款有积极作用。
10、申报期内,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导致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逐年增加。此外,公司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主要应收账款客户资信情况正常、不存在较大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通科技,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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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变动主要是因为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变动;存货期后结转情况良好,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经复核后确认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减值计提充分。
13、报告期内,浙江凯博经营情况良好,通过了解浙江凯博主营业务发展、业绩实现情况,结合对重要假设、参数的对比分析,浙江凯博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账面价值,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浙江凯博已经实现2024年度业绩承诺指标,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2024年业绩承诺实现对应的或有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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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共享出行部分业务构成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一定竞争。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后续整合可能涉及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是否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进行整合,是否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3)相关方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进展、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后续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相关替代性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分析其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具体内容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为上海哈茂和杨磊,其中,上海哈茂无实际经营业务,杨磊控制的企业业务范围主要覆盖共享出行服务(包括共享两轮业务、共享四轮业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等。
截至2025年6月30日,控股股东上海哈茂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1 | 郑州哈拜 | 网约车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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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2 | 上海哈啰悦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业务 |
| 3 | 昆明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4 | 眉山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5 | 成都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业务 |
| 6 | 福州哈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7 | 天津哈啰快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8 | 南京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9 | 泉州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10 | 广西哈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猫屋业务 |
| 11 | 天津哈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12 | 天津智睿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13 | 天津啰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14 | 天津哈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15 | 天津啰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16 | 北京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17 | 天津哈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18 | 天津天逸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19 | 天津啰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20 | 上海星之图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21 | 上海哈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流浪猫平台业务 |
| 22 | 贵阳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23 | 天津啰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24 | 天津啰点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25 | 天津哈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26 | 天津哈途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27 | 天津啰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28 | 天津啰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29 | 广西哈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30 | 厦门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31 | 北京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32 | 东莞哈德斯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网约车业务 |
| 33 | 绵阳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顺风车、网约车业务 |
| 34 | 天津哈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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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35 | 天津普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前述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1 | Joyful Trip Limited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 | Graceful Flower Holding Limited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3 | 上海静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4 | 上海钧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 | 上海云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 | 上海桑靖企业管理中心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 | 北京哈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 | Hello Inc.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 | 香港哈啰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 | HI-BIKE Limited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1 | 宁波赤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2 | 上海哈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3 | 上海钧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供应链采购 |
| 14 | 天津钧哈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5 | 上海睿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6 | 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7 | 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单车、助力车租赁服务 |
| 18 | 昆明哈灵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9 | 上海钧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0 | 上海钧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车服业务 |
| 21 | 上海奉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2 | 昆明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3 | 重庆市荣昌区钧嘟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4 | 福建宁德智享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5 | 福建宁德惠智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6 | 福建宁德惠享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7 | 广州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7-1-16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28 | 广州哈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9 | 上海哈极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30 | 郑州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1 | 姚安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2 | 天津千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信贷业务 |
| 33 | 石家庄哈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34 | 厦门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5 | 兰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6 | 昆明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7 | 西双版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8 | 南昌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39 | 厦门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0 | 宁德哈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1 | 昆明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2 | 汉中小蓝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3 | 常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4 | 常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5 | 石家庄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46 | 山东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47 | 潍坊市寒亭区哈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蔬果业务 |
| 48 | 大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49 | 集贤县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0 | 宝鸡小蓝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1 | 重庆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2 | 沈阳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3 | 合肥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4 | 南通哈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5 | 苏州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6 | 焦作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7 | 南通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8 | 扬州哈罗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59 | 南通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0 | 泰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7-1-17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61 | 合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2 | 汕头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3 | 平顶山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4 | 呼和浩特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5 | 淮安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6 | 淮安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7 | 运城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8 | 哈尔滨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69 | 南通哈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0 | 信阳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1 | 乌鲁木齐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2 | 昆明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3 | 承德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4 | 禄丰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5 | 淮安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6 | 盐城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7 | 镇江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8 | 石家庄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79 | 南京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0 | 曲阜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1 | 包头市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2 | 苏州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3 | 济南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4 | 烟台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5 | 常熟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6 | 咸阳小蓝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7 | 林州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8 | 扶风县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89 | 邢台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0 | 常州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1 | 武定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2 | 无锡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3 | 苏州哈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7-1-17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94 | 南宁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5 | 石家庄哈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6 | 泰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7 | 洋浦经济开发区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8 | 蒙自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99 | 无锡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0 | 石家庄市哈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1 | 贵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2 | 丽江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3 | 楚雄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4 | 七台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5 | 昆明哈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6 | 淄博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7 | 广州南沙区哈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108 | 上海哈啰普惠 | 两轮业务 |
| 109 | 重庆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0 | 重庆小蓝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1 | 长汀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2 | 银川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3 | 武汉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4 | 温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5 | 上海哈啰游玩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6 | 天津哈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7 | 石河子市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8 | 沈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19 | 深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0 | 喀什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1 | 呼和浩特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2 | 杭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3 | 东营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4 | 成都哈的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5 | 成都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7-1-17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126 | 成都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7 | 朝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8 | 沧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29 | 保山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0 |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1 | 南宁哈啰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2 | 疏勒县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3 | 上海钧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4 | 濮阳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5 | 汕头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6 | 珠海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7 | 宁德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8 | 义乌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39 | 厦门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40 | 梧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41 | 运城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42 | 普洱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43 | 随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144 | 福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45 | 南京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46 | 广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47 | 邯郸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48 | 成都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49 | 张家口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0 | 南宁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1 | 海口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2 | 哈尔滨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3 | 成都哈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四轮业务 |
| 154 | 阳江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5 | 天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6 | 南昌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7 | 重庆哈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58 | 唐山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7-1-17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159 | 合肥蜀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0 | 苏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1 | 东营哈行商贸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2 | 上海钧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3 | 西安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4 | 武汉硚哈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5 | 宜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6 | 雅安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7 | 大理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8 | 成都钧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69 | 保定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0 | 新乡哈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1 | 盘锦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2 | 阜阳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3 | 河间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4 | 哈尔滨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5 | 滨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6 | 株洲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7 | 毕节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8 | 安康哈德锐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79 | 重庆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0 | 四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1 | 平湖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2 | 南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3 | 漳州哈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4 | 郑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5 | 成都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6 | 简阳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7 | 吕梁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8 | 台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89 | 上海浦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股权投资业务 |
| 190 | 上海臻享缤纷科技有限公司 | 运营app充值业务 |
| 191 | 琼海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7-1-174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192 | 苏州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3 | 南通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4 | 南通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5 | 台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6 | 上海哈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7 | 扬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8 | 南充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199 | 无锡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0 | 滁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1 | 塔什库尔干哈行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2 | 兰州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3 | 吐鲁番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4 | 石家庄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5 | 库车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6 | 辽宁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7 | 东莞市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8 | 烟台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09 | 黄冈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0 | 尤溪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1 | 厦门哈骑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2 | 新密市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3 | 桂林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4 | 黎川哈啰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5 | 石家庄哈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6 | 石家庄小蓝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7 | 贵阳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8 | 安庆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19 | 丽江哈行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20 | 炽垚能源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21 | 东莞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22 | 杭州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游戏业务 |
| 223 | 贵州新征程科技有限公司 | 游戏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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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224 | 杭州智行星科技有限公司 | 游戏业务 |
| 225 | 深圳畅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游戏业务 |
| 226 | 上海哈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27 | 湖南弘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委托第三方催收款项 |
| 228 | 上海哈柚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app运营与会员费用代收代付业务 |
| 229 | Oysterbay Energy Management Holdco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30 | Circle Dream Limited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31 | 杭州华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32 | 上海诺瑞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33 | 上海欧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保险相关业务 |
| 234 | 上海叁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保险相关业务 |
| 235 | 成都赛玛赫通用航空服务有限 公司 | 保险相关业务 |
| 236 | 四川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保险相关业务 |
| 237 | 天津橙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38 | 淄博云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39 | 徐州国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40 | Autokey Inc.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41 | Serein Holdings Ltd.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42 | Hongkong Oushe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43 | HongKong GameSqua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44 | Innoflux Technologies Limited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45 | LionTech Finance Limited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46 | HyperNova Innovations Limited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47 | Hong Kong Hyperlin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48 | Hellobikesg Pte. Ltd. | 海外两轮业务-新加坡 |
| 249 | Hello Bike Pty Ltd. | 海外两轮业务-澳洲 |
| 250 | Hellobike Sas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51 | Hellobike Sdn. Bhd.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52 | 香港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海外两轮业务-中国香港 |
| 253 | 武定哈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无实际经营业务 |
| 254 | 上海瑞源鑫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55 | 毕节钧嘟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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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 256 | 黄山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无实际运营业务 |
| 257 | 上海哈柚米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数据、科技信息服务 |
| 258 | 广州造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驾驶业务 |
| 259 | 东莞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0 | 张家口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1 | 景德镇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2 | 新沂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3 | 咸宁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4 | 鸡西市哈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5 | 福州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6 | 东营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7 | 包头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8 | 大同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69 | 大同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0 | 日照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1 | 石家庄哈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2 | 玉龙县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3 | 北京哈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4 | 造父(株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驾驶业务 |
| 275 | 造父(溧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驾驶业务 |
| 276 | 江苏小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77 | 深圳小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换电业务 |
| 278 | 西宁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 279 | 伊春市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两轮业务 |
公司专注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及氢能销售及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的企业业务范围主要覆盖共享出行服务(包括共享两轮业务、共享四轮业务)、网约车服务以及本地生活服务等,其中共享出行服务中的共享两轮(共享单车、助力车等)和租车(四轮汽车)业务,与公司共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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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中的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在产品服务内容和面向的客户方面存在相同相似性,因此存在同业竞争。除上述情况外,哈啰集团和公司均存在依托自身从事的出行类业务形成的APP等流量入口从事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形成的收入,但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的基础是企业提供的出行类产品或服务,哈啰集团和公司的基础产品、服务以及客户群均存在差异,哈啰集团和公司作为广告媒体资源方的收益取决于其出行类产品或服务的用户使用时长、频率以及该客户的购买力等因素,广告收入是哈啰集团和公司基于出行类业务发展和附带取得的用户流量获取的补充收入,不属于哈啰集团和公司主动开展的业务。哈啰集团与公司在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历史上曾经从事过网约车业务,但报告期内已经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不存在与“哈啰”品牌旗下企业网约车业务的竞争。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不包括公司从事的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以智能门锁为代表的智慧生活业务,以及氢能产品销售及服务业务,在上述业务领域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同类收入及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文件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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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新增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前述控制权变更包括因本次发行导致的控制权变更情形。同业竞争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认定标准参照首发相关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根据上述规定,杨磊控制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百分之三十,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共享两轮、租车(四轮汽车)业务收入金额较大,报告期内持续大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024年度,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同类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如下:
|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 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共享两轮、租车(四轮汽车)业务收入(亿元) | 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相关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 4.58 | 58.41 | 1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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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杨磊控制的“哈啰”旗下企业相关业务收入为管理层数据、未经审计注2:2024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为负,竞争方的同类业务毛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比较无意义,故未列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是,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系公司上市后基于控制权变更这一特殊原因产生,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已确定可行的解决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因此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1)同业竞争问题系公司上市后因控制权变更导致,且公司与竞争方同类业务的发展历程相对独立
2025年3月14日,哈啰集团(Hello Inc.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上海哈茂与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签署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孙继胜、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之股份转让协议》,上海哈茂协议受让孙继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远为,以及索军、陶安平及黄得云合计持有的32,721,71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2025年3月14日,杨磊与上海云鑫签署了《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杨磊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海云鑫持有的14,363,882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同日,上海哈茂、杨磊与孙继胜签署了《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磊与孙继胜之表决权放弃协议》,孙继胜放弃其持有的32,954,8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13.77%)对应的表决权。
2025年4月21日,孙继胜、常州远为、索军、陶安平、黄得云、上海云鑫与上海哈茂及杨磊的股份协议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成,并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相关表决权放弃安排已生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
公司自2017年上市后与原控股股东孙继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最初开展共享两轮出行、租车业务时不存在同业竞争。杨磊控制的“哈啰”品牌企业共享两轮、租车(四轮汽车)等业务发展规模较大,但其主要的发展进程与发行人保持彼此独立,杨磊下属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能够进行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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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竞争业务收入在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占比低于30%,且公司相关业务在产品形态和技术特点、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与竞争方相关业务仍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及服务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产品分类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系统运营服务业务 | 6,796.34 | 35.18% | 18,348.82 | 40.08% | 30,114.15 | 55.23% | 42,296.30 | 62.42% |
| 共享出行业务 | 4,067.69 | 21.06% | 10,752.02 | 23.49% | 14,316.87 | 26.26% | 16,321.36 | 24.09% |
| 氢能销售及服务 | 3,748.00 | 19.40% | 9,095.94 | 19.87% | 2,144.62 | 3.93% | 314.37 | 0.46% |
| 智慧生活业务 | 2,657.95 | 13.76% | 6,431.96 | 14.05% | 5,411.75 | 9.93% | 5,235.62 | 7.73% |
| 系统销售业务 | 2,046.38 | 10.59% | 1,153.75 | 2.52% | 2,533.55 | 4.65% | 3,595.76 | 5.31% |
| 合计 | 19,316.36 | 100.00% | 45,782.49 | 100.00% | 54,520.94 | 100.00% | 67,763.41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所在的共享出行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始终低于30%,且收入金额和占比呈现下滑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发展氢能相关业务等新兴业务,共享出行业务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培育主营业务战略增长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哈啰旗下的租车(四轮汽车)业务与公司的租车业务构成相同相似业务。公司历史上曾经规划发展租车业务,但相关业务规模较小,目前仅有少量业务继续保留运营,但租车业务目前已不是公司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未来预计也不会继续发展扩大租车相关业务。
哈啰旗下企业的共享两轮业务与公司的共享两轮业务构成相似业务,但在产品形态和技术特点、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
在产品形态和技术特点方面,哈啰旗下主要为无助力的共享单车和以锂电池为能源的电单车、助力车等,没有公司经营的以氢能为辅助动力的助力车;同时,公司的共享出行业务以有桩形式为主,依托固定点位的车桩、车架等对出行工具进行“有桩有序”的定点控制,使用者的骑行也需以定点桩位为起终点,运营方可以通过桩位布置引导和规划使用者的出行轨迹,哈啰的无桩共享出行虽然也可以依靠电子围栏等技术对出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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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进行管理,但因为缺乏物理限制、无法完全避免车辆乱停乱放、整齐度较低的问题,二者技术特点各有不同、实现效果不同,能够满足不同的需求场景。在历史沿革和运营模式方面,哈啰自创立以来即从事共享单车业务,长期深耕无桩共享单车和共享助力车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围绕无桩共享出行的成熟业务模式,以共享单车为品牌核心、在使用者群体内已有较大知名度;公司在创立之初只有公共自行车业务,共享出行(To C)业务系基于公共自行车项目的管理模式、技术特点和经验优势推出的新一代出行项目,在行业发展意义上虽然有共享出行的特征、但也有新一代公共自行车的特点,公司始终坚持提供“有桩有序”为主的出行服务,与哈啰存在显著差异。
在运营区域方面,哈啰投放的共享单车及共享助力车覆盖全国约300个地级城市,且在主要大中型城市覆盖率较高,而公司的共享出行业务因其有桩的技术特点,更适合市政发展阶段较早、“最后一公里”交通路线较为确定的城镇,与哈啰无桩共享出行的主要面向市场有所差异。公司投放共享出行业务的区域虽然可能亦有哈啰运营,但二者同受当地主管部门对于共享出行工具的总额控制,且主管部门的投放限额和公司、哈啰的投放计划都是基于对当地市场需求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确定。在共享出行领域,由于用户规模大、使用频次高、单次付费低的特点,长期用户体验和品牌认知对业务发展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性更高,出于成本考虑和监管对于恶意竞争的规避,当前市场环境下共享出行企业就客户单次使用不会也没有必要展开商业竞争,公司和哈啰在部分共同市场运营并不必然导致二者就终端客户使用展开激烈竞争。由于哈啰和公司在上述方面的显著差异,公司的共享出行业务与哈啰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在事实上的替代性和竞争性并不明显。虽然哈啰同类业务的收入规模较大,但公司共享出行业务形成的收入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足30%,不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未来公司亦没有计划加大与包括哈啰在内的其他共享两轮出行运营商的竞争。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已确定可行的解决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已经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对同业竞争问题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在承诺中明确了解决同业竞争的目标、可施行的措施和施行措施的时间。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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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本方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部分业务与上市公司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方将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2、本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方确认,为本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承诺函自本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于本方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实际控制人杨磊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共享出行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但双方在产品形态、运营模式、运营区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规范和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实际控制人杨磊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针对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部分业务与上市公司部分业务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人将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避免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问题。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制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本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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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承诺函自本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于本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4)本次发行不会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控制权变更、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资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磊,未发生改变;同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全部为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发行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或直接扩大已有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行业技术发展,加强对自身业务的持续投入,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与经营稳健性,从长期看有利于持续降低已有同业竞争问题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杨磊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竞争方的同类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百分之三十,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相关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二、后续整合可能涉及的资产或业务范围,是否将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进行整合,是否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未形成资产或业务整合的具体方案,目前及未来12个月内亦不存在筹划哈啰集团重组上市或将旗下共享单车业务注入的安排。若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将相关资产或业务进行整合,或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发行人、上海哈茂、杨磊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适用的审议、披露及审批程序。
三、相关方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履行进展、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后续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相关替代性措施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已于2025年3月14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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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根据上海哈茂、杨磊的书面确认,其自出具《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日起,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的后续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除上海哈茂、杨磊已经出具的《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最大努力避免相关业务出现实质竞争性、替代性或利益冲突,避免新增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相关业务,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的清单及主营业务说明,查阅清单内企业目前实际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和运行情况,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实上述企业从事业务情况;
2、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除发行人以外其他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了解该等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业务模式、技术特点等情况的差异;
3、查阅我国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的政策、专业资料和新闻报道、政府文件等,了解我国公共自行车项目和共享出行行业的发展历程、关键业务环节的特征;
4、核查发行人独立性情况的相关资料,确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混同情形;
5、取得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核查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6、取得发行人关于网约车业务、租车业务的说明,了解发行人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和未来计划;
7、查阅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基础业务流量入口从事广告推广服务并不天然构成同业竞争的案例,对比分析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其他企业从事广告相关业务的情况,核查发行人在广告业务方面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显著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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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同类业务的收入数据,计算其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对照相关规则判断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9、查阅《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逐一比对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合理性,分析确认已存在的同业竞争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
10、取得上海哈茂、杨磊的书面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及其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享两轮(共享单车、助力车等)和租车(四轮汽车)业务,与公司共享出行业务中的共享两轮出行业务和租车业务,在产品服务内容和面向的客户方面存在相同相似性,因此存在同业竞争;2024年度,竞争方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但上述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条件。
2、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杨磊未形成资产或业务整合的具体方案,目前及未来12个月内亦不存在筹划哈啰集团重组上市或将旗下共享单车业务注入的安排。若自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将相关资产或业务进行整合,或可能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情形,发行人、上海哈茂、杨磊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履行适用的审议、披露及审批程序。
3、上海哈茂、杨磊遵守《关于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后续履行预计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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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62,383.79万元,主要系对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HelloInc.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银行理财产品;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3,802.88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余额为4,894.8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861.47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为10,321.43万元。2)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共参股16家公司,包括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家合伙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具体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同性,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具体情况,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同性,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理由是否充分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且账面余额不为0的财务报表科目具体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余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是否涉及对外投资标的 |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62,300.99 | 否 | 是 |
| 2 | 长期股权投资 | 13,799.62 | 部分涉及 | 是 |
| 3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872.92 | 部分涉及 | 是 |
| 4 | 应收款项融资 | 298.67 | 否 | 否 |
| 5 | 其他流动资产 | 794.49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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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 账面余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是否涉及对外投资标的 |
| 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533.83 | 否 | 否 |
| 7 | 合同资产 | 2,710.66 | 否 | 否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262,300.99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款项性质 | 2025年6月30日 |
| 权益工具投资—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Hello Inc.(原名HB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 218,275.10 |
| 理财产品 | 44,025.89 |
| 合计 | 262,300.99 |
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 名称 | 初始投资时点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万元) |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层资产 | 是否在董事会前6个月内有新增投入 |
| Hello Inc. | 2018年 | 218,275.10 | 共享出行业务 | 否 |
公司对Hello Inc.和江苏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哈啰普惠”)的投资均源于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原名: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江苏哈啰普惠原是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后由于引资、稀释、失去控制权、搭建境外控股平台等一系列资本运作,变为发行人持有Hello Inc.部分股权,2019年因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报表上体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由于该公司估值提升相对较快,导致以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较大。实质上,该笔资产并非由发行人大量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产生,发行人最早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增加部分主要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产生。发行人对Hello Inc.的投资是基于历史特殊原因形成,系无桩共享出行业务出表所致。公司与Hello Inc.的业务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协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江苏哈啰普惠成立时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彼时公司向江苏哈啰普惠委派全部执行董事和监事并完全主导江苏哈啰普惠的发展和经营活动,其后因江苏哈啰普惠独立引资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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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被动稀释股权、失去对江苏哈啰普惠的控制权;后续又因为哈啰集团搭建境外控股平台等原因,导致公司持有Hello Inc.部分股权;上述情况形成具有其历史原因,不是公司主动以参股形式开展的投资活动;(2)永安行通过持有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的股份,能够密切关注无桩共享出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状况,跟踪无桩共享出行业务的行业发展和技术革新,对共享出行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为公司发展有桩共享助力车等共享出行业务提供了案例、经验、技术参考等有益补充;(3)2025年度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杨磊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与Hello Inc.同受杨磊控制,双方在实际控制人的产业资源赋能下将会产生更多的实际业务合作机会,公司具备两轮车领域的控制器、驱动器、电控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Hello Inc.下属企业对于科技型共享两轮车产品有一定采购需求,2025年1-6月,公司已经累计向Hello Inc.下属企业销售自行车等相关产品,合计交易金额814.23万元;(4)永安行的平台技术开发团队具有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领域的丰富技术开发经验和技能储备,未来可以与Hello Inc.合作开展共享出行领域的技术开发,提升双方在共享出行领域的科技实力与技术储备;(5)永安行在为数众多的市、县开展公共自行车业务,并配备了较为充足的运维团队,未来该等运维团队可以承接Hello Inc.的共享两轮车业务和本地生活业务中的换电等汽车服务业务,充分发挥与Hello Inc.之间的协同效应,实现上市公司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综上所述,公司对江苏哈啰普惠和Hello Inc.的投资与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上述理财产品的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产品名称 | 账面余额净额1(万元) | 风险等级2 | 是否到期/赎回3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 1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3号收益凭证 SRTF33 | 5,056.10 | 中等偏低风险 | 是 | 否,底层资产为固定收益凭证,具有本金保障,投资期限短、收益率较为平稳、风险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 2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5号收益凭证 SRTF35 | 5,055.80 | 中等偏低风险 | 是 | |
| 3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37号收益凭证 SRTF37 | 5,054.60 | 中等偏低风险 | 是 | |
| 4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安享953号收益凭证 SRTQ53 | 5,049.82 | 中等偏低风险 | 是 | |
| 5 | 外贸信托-中金鑫安26号第7期 ZWM06S | 20,259.00 | 中等风险 | 是 | 否,前述理财产品虽然在销售机构内部评定为中等风险,但产品说明书内明确的实际投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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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限于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率绝对值较低(低于3%)且较为平稳、风险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且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已经全部到期赎回,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
| 6 | 中金财富私享6066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550.58 | 中等风险 | 否 | 否,前述理财产品虽然在销售机构内部评定为中等风险,但其实际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信贷资产等,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收益率绝对值较低(低于3%)且较为平稳、风险波动较小,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注1:为截至2025年6月30日数字注2:通常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分为五个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PR1级(R1/谨慎型、低风险)、PR2级(R2/稳健型、较低风险、中等偏低风险)、PR3级(R3/平衡型、中等风险)、PR4级(R4/进取型、较高风险、中等偏高风险)、PR5级(R5/激进型、高风险);此处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中销售该产品的机构内部评定等级列示注3:为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情况
公司上述持有的理财产品为现金管理目的,系公司在确保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绝大部分理财产品已经到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包括保本产品和中等风险产品,其中中等风险产品的实际投资底层资产主要为收益率绝对值较低且较为平稳的产品、风险波动较小,公司的理财产品中不包括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13,799.6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 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 | 243.74 |
| 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 4,74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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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3 |
| LOMARE TECHNOLOGIES | 2,422.26 |
| 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 | 5,958.95 |
| 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218.95 |
| 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 | 9.02 |
| 合计 | 13,799.62 |
注:截至2025年3月31日,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报表账面余额为0;截至2025年
6月30日,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报表账面余额转正,故纳入统计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 名称 | 初始投资时点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万元) |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层资产 | 是否在董事会前6个月内有新增投入 |
| 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 | 2018年 | 0.00 | 共享出行业务 | 否 |
| 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 | 4,746.84 | 公共自行车项目相关业务 | 否 |
|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0年 | 0.00 | 软件技术开发和市场营销策划 | 否 |
| LOMARE TECHNOLOGIES | 2020年 | 2,422.26 | 芯片设计 | 否 |
| 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 | 2023年 | 5,958.95 |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等 | 是 |
| 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 2023年 | 218.95 | 气瓶为核心的应用,如气瓶检测 | 否 |
| 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 | 9.02 | 共享出行业务 | 否 |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中:
1、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位于印度,主要从事共享出行设备开发、运营服务,根据当地对于开展公共自行车业务的相关要求,公司综合考虑自身资质、对当地市场的了解程度和地方要求,判断需要通过参股Hero Youon Private Limited的方式参与印度政府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招投标,以建立适合印度国情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因此发行人参股该企业系发行人在印度开展主营业务的必要渠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且通过参股形式在境外实施共享出行项目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发生交易,且公司已经在历史年度根据减值迹象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目前对其投资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为0,且公司没有新增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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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出资。
2、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系安徽省滁州市当地主体,从事出行相关业务,公司拟借助其所在的区位优势和其良好的生产能力,在滁州市当地生产氢能助力车等新一代助力车产品,并辐射周边南京等城市的共享氢能助力车潜在市场,以充分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节约产品生产和运输成本,对发行人在当地和周边开展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具有重要作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报告期内,公司与安徽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主要系公司对其出资的投资款。
3、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从事市场营销策划,发行人在报告期前投资该合伙企业,目的是借助其媒体资源优势等为发行人公共自行车、共享出行平台等业务的推广和方案策划提供支撑,提升发行人相关业务的品牌形象、改善舆情评价。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已经实际不再开展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发生交易,基于谨慎性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公司已经在历史年度对该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目前对其投资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为0,且公司没有新增或计划新增出资。
4、LOMARE TECHNOLOGIES位于英国,洛玛瑞芯片技术常州有限公司位于常州,系发行人所投资的从事存储芯片研究开发企业在境外、境内的经营主体(以下合称“洛玛瑞”),公司自2020年开始对该企业及其所处的芯片行业投资,是公司致力于发展芯片研究业务并通过创新芯片产品支持自身业务发展升级整体战略的体现,根据公司与洛玛瑞达成投资意向时的规划,公司对洛玛瑞的投资旨在未来洛玛瑞相关芯片产品商业化落地后公司采购其芯片并应用于智慧生活、氢能业务、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出行业务相关产品的智能化升级,进一步布局物联网技术产业,进而与公司未来业务拓展形成协同效应。
报告期内,由于洛玛瑞的芯片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落地,公司暂未与其发生购销交易;洛玛瑞芯片产品实现批量生产后,公司预计将会采购洛玛瑞芯片产品并替代部分现有芯片采购渠道,并应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洛玛瑞目前正在研发的产品包括激光雷达感应器和新型存储器,其中新型存储器量产后能够广泛应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应用场景,具体如下:新型存储器具有高速度、低功耗、非易失性等特点,对现有的SRAM、EEROM和flash等存储芯片具有竞争优势和替代性,洛玛瑞的新型存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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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生产后可以广泛应用在上市公司现有的智能锁、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等产品中,并替代上市公司目前部分从其他供应商采购和使用的芯片,提升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同时有利于公司获得稳定和高性价比的芯片供应渠道。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股东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治理,关注被投资企业的产品研发情况。洛玛瑞的在研产品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明显的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是浙江凯博持股40%企业,为浙江凯博气瓶产品提供检测服务,自2023年12月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后,公司(含子公司)向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采购其提供的服务,累计交易金额8.96万元,其与浙江凯博从事的业务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且浙江凯博参股设立上海凯宁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早于公司收购浙江凯博,公司对其投资系因收购浙江凯博被动形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肇庆市氢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肇庆,主要从事当地的共享出行相关业务,发行人参股该企业系发行人在当地开展共享出行业务的必要方式,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具有明显的协同效应,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因此,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余额为人民币4,872.9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05.89 |
| 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87.27 |
|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8.59 |
| 华维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310.56 |
| 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 197.98 |
| 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182.63 |
| 合计 | 4,872.92 |
上述其他权益工具中涉及对外投资标的的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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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初始投资时点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在永安行报表账面余额净额(万元) | 实际主营业务或底层资产 | 是否在董事会前6个月内有新增投入 |
|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1年 | 3,705.89 | 芯片、电气技术等企业股权 | 否 |
| 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1年 | 87.27 | 养老项目相关的医疗、住宿和餐饮服务等 | 否 |
|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23年 | 388.59 | 储能产业链企业股权 | 否 |
| 华维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2023年 | 310.56 | 检验检测服务等 | 否 |
| 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 2024年 | 197.98 | 面向酒店和B端市场的家居建材产品以及设计、工程管理等专业服务解决方案供应链业务 | 否 |
| 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2024年 | 182.63 | 通用航空相关产品和服务等 | 否 |
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
1、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为丰富产业投资渠道与平台、探索产业投资、并购积累经验和资源参与设立,且投资标的为芯片、电气技术等与公司未来拟重点发展的芯片和氢能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业,但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其认定为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前六个月内没有对该合伙企业新增出资,根据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公司未来也不会向该合伙企业新增投资。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标的企业和业务领域如下: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业务领域 | 与公司业务关系 |
| 无锡莱顿电子有限公司 | 掌握全量程范围的工艺技术(厚膜、MEMS、薄膜、硅微熔)并自主设计ASIC芯片的制造商 | 芯片 | 公司自2020年起对芯片行业开展投资,并希望通过跟踪前沿芯片产品商业化落地后应用于发行人智慧生活相关产品和氢能相关新兴业务和高科技产品的智能化升级 |
| 砺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多层次(可扩展)图形渲染GPU | 芯片 | |
| 魅杰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魅杰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芯片 | |
| 上海泽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提供高端半导体测试接口综合解决方案 | 芯片 | |
| 清能德创电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自主研发、生产与销售高端伺服驱动系统产品,用于工业自动化领域 | 电气技术 | 电气技术与公司从事的氢能(能源利用,并可能涉及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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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业务领域 | 与公司业务关系 |
| 上海翌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聚变强场磁体、超导磁体 | 电气技术 | 电能量转换)相关业务等具有关联性、协同性,技术落地后具备应用于公司产品的潜力 |
| 上海慷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车用电子电气配件的制造、生产和销售 | 电气技术 | |
| 狄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以视觉智能技术为核心,覆盖智能硬件设备和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 | 智能化 | 技术落地后具备应用于公司出行相关业务的潜力,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出行业务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
| 山东山大华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智能制造软件服务商,提供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 | 智能化 | 技术落地后能够应用于公司出行相关系统的生产和实施环节,能够提升公司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
2、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养老产业服务,养老产业服务业务是公司智慧生活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公司主要提供满足老年人养老生活需求的智能设备等产品,以及提供养老项目运营管理平台软件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公司投资苏州江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对其出售相关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8.67万元,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公司通过参股形式开展养老产业项目和提升自身养老项目服务收入具有合理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3、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领域为储能产业链相关企业。目前该合伙企业仅投资1家标的公司,为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以储能为核心,氢能和电能的能量转换、储存和利用是氢能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与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氢能业务具有一定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但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前六个月内没有对该合伙企业新增出资,根据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公司未来也不会向该合伙企业新增投资。
4、华维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从事计量校准、检验检测服务,深耕智能装备、汽车、新能源等领域。该笔投资有助于公司跟踪智能装备、汽车行业最新计量和检测标准,目前双方正在合作规划确定氢能产品的测量标准,未来公司计划委托华维检测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为氢能产品提供压力、火烧、高低温等检测服务,从而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因此该笔投资与公司业务具有潜在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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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5、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服务连锁酒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客户,提供端到端产业链、供应链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其客户与公司智慧生活业务尤其是智能门锁产品的客户画像高度重合,公司借助投资深圳市兴链人居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打通连锁酒店、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客户渠道,公司已通过该平台取得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酒店旅游企业集团之一)等客户资源,成功将智能电子锁产品应用到客户样板间,未来将拓宽公司智能门锁产品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公司相关业务收入的增长。因此该笔投资与公司智能门锁产品在市场开拓、销售渠道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6、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低空经济领域如低空飞行器、旅游装备相关业务,根据目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低空飞行器、旅游装备是公司氢能业务产品尤其是储氢产品潜在重要应用领域,发展潜力较大;应用了公司的Ⅳ型储氢气瓶产品无人机动力系统正在进行测试,测试完毕后将推进商业化进程,对包括上海紫熹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内的客户进行销售;同时,公司希望通过该笔投资接触到更多的低空经济领域潜在客户群体,进一步拓展投资业务领域,探索、学习、推广氢能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应用。因此标的公司与公司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且全部出资距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董事会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截至2025年6月30日,除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外,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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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5年3月14日。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公司目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标的企业包括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于上述标的合伙企业,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期间没有新增对其投资或拟新增投资的意向,根据上述合伙企业和公司自身经营计划未来也不会向上述合伙企业新增投资。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财务性投资。
(二)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中认定为财务性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已考虑计提减值)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已持有和拟持有财务性投资金额(涉及财务性投资标的的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62,300.99 | - | - |
| 2 | 长期股权投资 | 13,799.62 | - | - |
| 2-1 | 德音孔昭(天津)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3 | -(已全额计提减值) | - |
| 2-2 | 除上述标的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 13,599.59 | - | - |
7-1-197
| 序号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已持有和拟持有财务性投资金额(涉及财务性投资标的的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金额占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 3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872.92 | - | - |
| 3-1 | 上海銮阙合添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05.89 | 3,705.89 | 1.21% |
| 3-2 | 共青城广慧绿能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8.59 | 388.59 | 0.13% |
| 3-3 | 除上述标的以外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778.44 | - | - |
| 4 | 应收款项融资 | 298.67 | - | - |
| 5 | 其他流动资产 | 794.49 | - | - |
| 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533.83 | - | - |
| 7 | 合同资产 | 2,710.66 | - | - |
| 合计 | 4,094.48 | 1.34%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按涉及财务性投资标的的账面价值计算)为4,094.48万元、占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34%,金额较小、占母公司净资产比例较低且显著低于30%,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规文件中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了解财务性投资的认定要求和范围并进行核查;
2、查阅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报表,核查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主要科目及其变动情况,了解其核算内容和性质,分析交易背景和交易实质,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结合历史披露文件向公司了解是否存在尚未开展但计划开展的投资,分析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向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员了解对外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形成过程、业务协同、投资对象的对外投资情况等,分析发行人对外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及协同性,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7-1-198
4、查阅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等介绍文件,了解相关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动特征、风险波动情况;
5、对照相关规则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1条分析了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具体情况,相关对外投资标的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关联性及协同性,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对相关对外投资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的认定理由充分;
2、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不存在新投入的财务性投资,不涉及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形,公司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7-1-199
6.其他
6.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APP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业务。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2根据公开材料,2024年12月3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25年3月1日终止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5年3月17日,公司披露控制权拟发生转让的公告及本次再融资发行预案。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立即开展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及具体考虑,是否符合公司相关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一)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说明其互联网平台业务开展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及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及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下:
7-1-200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实际经营范围 | 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
| 1.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专注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系统销售业务、系统运营服务业务、共享出行业务、智慧生活业务及氢能销售及服务 | 是,通过永安行APP、永安行小程序提供共享出行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抖音、阿里国际站等销售产品 |
| 2. | 成都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3. | 桂林永安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4. | 永安行(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酒店管理等 | 否 |
| 5. | 常州格立芬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 | 石墨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 否 |
| 6. | 江苏永安行芯片科技有限公司 | 集成电路芯片的制造及销售 | 否 |
| 7. | 永安行(丽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8. | 永安行(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9. | 深圳氢然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10. | 常州瑞蓝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租赁 | 否 |
| 11. | 浙江氢行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12. | 永安行(上海)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业务销售推广 | 否 |
| 13. | 江苏永安行储氢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的研发和制造 | 否 |
| 14. | 常州三六九怡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养老服务 | 否 |
| 15. | 盐城胜安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16. | 常州永安行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氢能源的研发和制造 | 否 |
| 17. | 常州金坛久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共享出行业务 | 否 |
| 18. | 常州永安行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生产制造 | 否 |
| 19. | 永安行常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广告及旅游服务 | 是,通过在永安行微信服务号投放广告推广文章获取业务收入 |
| 20. | 安庆盛安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21. | 常州永安行百货食品有限公司 | 批发和零售业务 | 否 |
| 22. | 江苏小安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 | 网约车服务 | 否 |
7-1-201
|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实际经营范围 | 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
| 23. | 常州永安行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智慧生活、居家服务、百货零售等业务 | 否 |
| 24. | 常州小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电动汽车租赁服务 | 否 |
| 25. | 苏州速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电动汽车租赁服务 | 否 |
| 26. | 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电动汽车租赁服务 | 否 |
| 27. | 泉州永安行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28. | 上海凯韦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高压储氢系统集成的研发、销售等 | 否 |
| 29. | 淮南永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30. | 安徽永安低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自行车生产 | 否 |
| 31. | 张家港永泰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32. | 上海凯博康派气瓶销售有限公司 | 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其他复合材料制品的销售 | 否 |
| 33. |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34. | 南通永安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35. | 苏州自由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 | 否 |
| 36. | 浙江凯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 复合材料缠绕气瓶的制造、销售等 | 否 |
| 37. |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 | 智能锁研发制造和销售 | 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淘宝销售智能锁 |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使用互联网平台的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电商平台等进行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下:
7-1-202
| 序号 | 运营主体 | 名称 | 类型 | 主要功能 | ICP备案号 |
| 1.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bike0561.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105 |
| 2.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y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42 |
| 3.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sbicycl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17 |
| 4.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fx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18 |
| 5.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sbike01.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2 |
| 6.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tc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28 |
| 7.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fy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30 |
| 8.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s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39 |
| 9.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zbicycl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4 |
| 10.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cy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42 |
| 11.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hx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52 |
| 12.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ibike668.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6 |
| 13.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mcggzxc.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71 |
| 14.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yanchengbik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0219977号-98 |
| 15.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youonbikeshare.com | 中国境外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 |
| 16. |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 | bike527.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3050046号-2 |
| 17.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 | lysggzxc.com | 中国香港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 |
| 18.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ksbike01.com | 中国香港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 |
| 19.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 | heihebik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黑ICP备2021006454号-1 |
7-1-203
| 序号 | 运营主体 | 名称 | 类型 | 主要功能 | ICP备案号 |
| 20. |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分公司 | cbsbicycl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吉ICP备14002367号-1 |
| 21. |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 lqbicycl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鲁ICP备13023212号-4 |
| 22. |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运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 wfbicycle.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鲁ICP备13023212号-1 |
| 23. |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 | eversafelock.com | 网站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苏ICP备14045493号-1 |
| 24.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安行 | 微信公众号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 | / |
| 25.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安行 | 微信服务号 | 企业品牌宣传、产品推广宣传、广告推广 | / |
| 26.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安行 | APP | 锂电两轮车、氢能两轮车租赁、广告推广 | 苏ICP备10219977号107A |
| 27.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安行 | 小程序(支付宝、微信) | 锂电两轮车、氢能两轮车租赁、广告推广 | 苏ICP备10219977号-108X |
| 28.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YOUON永安行 | 第三方电商平台-淘宝店 | 氢能产品销售 | / |
| 29.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永安行旗舰店 | 第三方电商平台-京东店 | 氢能产品销售 | / |
| 30.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Youon Technology Co.,ltd. | 阿里国际站 | 氢能产品销售 | / |
| 31. |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YOUON永安行 | 第三方电商平台-抖音 | 氢能产品销售 | / |
| 32. | 常州科新永安电子锁有限公司 | EVERSAFE科新永安智能锁 | 第三方电商平台-淘宝店 | 智能锁销售 | / |
7-1-204
3、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互联网平台 | 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 永安行APP、小程序 | 自有锂电两轮车租赁业务 | 3182.34 | 16.47 | 10,276.12 | 22.45 | 13,658.33 | 25.05 | 14,349.23 | 21.18 |
| 自有氢能两轮车租赁业务 | 171.13 | 0.89 | 266.87 | 0.58 | 449.96 | 0.83 | 127.47 | 0.19 | |
| 广告推广业务 | 99.53 | 0.52 | 630.12 | 1.38 | 293.15 | 0.54 | 106.60 | 0.16 | |
| 永安行微信服务号 | 广告推广业务 | 154.65 | 0.80 | 17.30 | 0.04 | 35.04 | 0.06 | 70.91 | 0.10 |
| YOUON永安行-淘宝店 | 自有氢能产品销售 | 8.53 | 0.04 | 14.53 | 0.03 | 38.99 | 0.07 | 0 | 0.00 |
| 永安行旗舰店-京东店 | 自有氢能产品销售 | 5.20 | 0.03 | 17.96 | 0.04 | 25.94 | 0.05 | 0 | 0.00 |
| 抖音 | 自有氢能产品销售 | 0 | 0.00 | 0 | 0.00 | 4.27 | 0.01 | 0 | 0.00 |
| 阿里国际站 | 自有氢能产品销售 | 6.26 | 0.03 | 7.45 | 0.02 | 0.00 | 0.00 | 0 | 0.00 |
| EVERSAFE科新永安智能锁-淘宝店 | 自有智能锁销售 | 0.34 | 0.00 | 0 | 0.00 | 0 | 0.00 | 0 | 0.00 |
| 合计 | 3627.98 | 18.78 | 11,230.35 | 24.53 | 14,505.68 | 26.61 | 14,654.21 | 21.63 | |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通过上述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具体模式如下:
(1)永安行APP、小程序、微信服务号
公司依托永安行APP、小程序向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等业务,其中:公共自行车服务主要系公共自行车项目的应用平台,不单独向客户收费;共享出行服务按分时租赁的形式获取收入;智慧生活服务主要包括通过永安行APP提供SaaS化门禁管理平台,实现远程授权、数据监控等增值服务,形成"硬件+服务"的收入模式。
公司通过永安行APP、小程序、微信服务号投放由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撰写、提供的广告文案,产生流量效应从而获取相应的服务收入。
(2)淘宝店铺
7-1-205
淘宝平台拥有庞大且活跃的用户群体,为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氢能自行车、制氢机等氢能产品、以及酒店门锁和家庭智能门锁提供了市场空间,相关产品的浏览量和咨询量呈现稳步增长趋势。公司通过淘宝直播、淘宝直通车、参与淘宝平台促销活动、开展店铺专属活动等方式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
(3)京东店铺
京东平台凭借优质物流服务、良好品牌信誉,在消费者中认可度高。公司通过优化店铺运营、京东平台推广、京东快车推流、以及48小时内发货等物流服务保障为其京东店铺引流,进而吸引消费者购买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
(4)抖音店铺
抖音作为短视频与直播社交平台,拥有海量年轻用户群体和强大的流量生态,为公司氢能产品提供了极佳的展示窗口。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发布氢能自行车骑行实测、制充氢一体机操作演示等趣味短视频,吸引用户关注;日常直播与展会直播持续输出专业内容,积累品牌口碑,产品咨询量与店铺访问量不断攀升,逐步打开年轻消费市场。同时,公司通过直播带货以及优化抖音店铺页面等方式提升店铺曝光与商品销量,销售公司自主生产的产品。
(5)阿里国际站
阿里国际站为全球知名的跨境电商平台,为公司销售自主生产的氢能自行车和制氢机等产品打开了国际市场的大门。随着清洁能源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氢能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阿里国际站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出口渠道。目前,公司氢能自行车的咨询量较为稳定,产品推流尚在调整优化。
(二)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的备案信息、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境内自有网站、境内运营的APP、小程序均已履行ICP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就其运营的永安行APP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运营的境内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第三方电商平台店铺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及推广、产品销售、产品控制等,不属于《电
7-1-206
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于上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取得在中国境内开展互联网平台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许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一)涉及向个人用户开展业务的情况及收集用户信息情况
发行人业务中共享出行系统涉及数据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共享出行系统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研发的智能化租车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便捷、低碳的出行选择。该系统涵盖公共自行车、共享电动车和氢能自行车等多种出行工具,用户可通过永安行APP、永安行小程序(包括支付宝小程序和微信小程序,下同)实时查看车辆电量、剩余行驶里程等关键信息,轻松规划行程。系统支持快速查找附近车辆,并提供扫码解锁、计费结算等便捷操作。通过智能化调度,确保车辆高效投放和合理分布,同时提供全方位运营服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共享出行系统不仅助力城市绿色交通发展,更推动低碳出行理念的普及,为用户带来更环保、更高效的出行体验。
在共享出行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发行人在用户通过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环节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或使用,但不涉及用户数据的开发。
就淘宝、京东、阿里国际站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由电商平台统一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发行人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则和监管,间接获得经处理后的线上消费者订单信息(包括手机号、收货地址)用于产品发货及售后服务。
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运行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仅用于企业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宣传,均不涉及收集、存储、使用、开发个人数据。
1、数据收集
(1)注册环节
7-1-207
在用户于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微信小程序注册账户环节,用户需要向发行人提供用户在境内合法有效的手机号码;用户提交的该等手机号码绑定账户以及密码找回时接受验证码,并且均作为发行人与用户指定的联系方式之一。在用户通过“支付宝登录”方式使用永安行小程序时,用户需要提供支付宝唯一识别ID作为注册账户,发行人将通过支付宝唯一识别ID获取用户的证件类型、证件号、姓名、手机号码。在完成注册后,用户可自主决定是否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以完成用户的实名认证。发行人在此环节仅收集注册账户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所收集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核心数据。
(2)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环节
在用户使用发行人共享出行相关服务过程中,用户需根据网络实名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个人用户应选择通过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
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时,可能需要开启相机/摄像头权限后方能进行,比如扫码、拍摄照片等功能。在具体服务中若不开启相应的权限将使用户无法获得该等服务。用户可自行决定在相应的用户端随时开启或关闭该等权限。
发行人在此环节仅收集网络实名认证所需个人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个人信息;发行人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其未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发行人所收集信息中的用于网络实名制认证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但不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核心数据。
发行人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小程序公示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中已经对发行人在注册环节、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规定,若出现新的服务或服务更新导致超出《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及相应服务协议约定收集用户信息的,发行人将通过更新相关隐私、服务政策、弹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向用户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在征得用户的同意后方收集提供有关服务所必要的用户信息。
用户在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账户时,将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作为注册协议之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同意发行人在注册环节、提供服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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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用户信息。发行人已取得了用户对收集其用户信息和数据的同意。
2、数据存储
发行人将收集的用户信息存储于发行人购置的阿里云服务器和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存储,所有用户数据均存储在阿里云的服务器上,阿里云会根据其自身的数据中心布局和管理策略,将数据存储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地域范围内,且数据均存放于境内,并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信息,发行人采用加密算法对个人信息隐私数据进行存储加密,以防止数据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发行人除了为用户在阿里云上的系统和数据提供访问控制之外,还提供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和容灾服务,从而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对于发行人收集的数据,未经用户授权或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发行人及其员工仅可在系统前台中查看到隐去部分内容或加密处理后的脱敏信息或数据,无法查看到完整个人信息和数据。如因向用户提供服务需要访问个人信息数据,发行人员工仅可在永安行客服管理平台中进行访问,且所有的访问均需要经申请并获得其所在部门主管、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批后方可获得访问授权,访问时系统会根据内置的加解密算法和数据合并算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访问记录均被日志记录。对于发行人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发行人按照不同信息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如联系方式类(姓名、电话等)、实名认证信息类(身份证号等)、财务结算类(用户向发行人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
3、数据使用
发行人在用户注册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用户注册、与用户取得联系。发行人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和数据,仅用于根据网络实名制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发行人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环节收集的日志信息(即用户在使用发行人的服务时,发行人接收并记录的用户使用发行人的服务的情况,例如用户的IP地址、浏览器类型、访问时间及访问网页的记录、以及检索内容等)、设备信息(例如设备型号、操作系统版本、设备设置等软硬件特征信息,以及设备位置信息)等数据,仅用于发行人向用户提供服务、为用户获得技术支持或协助、排除用户使用故障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在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时按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指示提供所收集的相关信息。
7-1-209
在数据使用环节,除为进行网络实名制认证或按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示提供必要信息外,发行人在业务服务中所使用的数据不会和特定的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直接的关联,且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发行人将根据各部门的业务需求按最小必要原则提供给相应的员工,并要求员工在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后按照流程提供业务支持。用户在发行人网站注册账户时,将通过自主勾选方式确认“阅读并同意遵守”作为注册协议之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同意发行人基于以下目的使用收集的数据:①帮助用户成为永安行平台用户;②向用户提供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展示;③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④帮助用户完成支付交易;⑤客服及争议处理;⑥为用户提供安全保障;⑦其他附加服务等。
如超出收集用户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或者超出具有直接、合理关联范围使用用户信息前,发行人将通过更新相关隐私、服务政策、弹窗、页面提示等方式再次向用户告知并征得用户的同意。
在用户使用发行人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可以通过永安行APP或手机自身的权限设置,对允许永安行平台用户端访问的手机权限进行设置和修改,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发行人删除其用户信息,并且用户可以选择注销其在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账户。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要求、已取得用户的事先许可或授权、为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所需等《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明确规定情形外,发行人不会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共享、转让、公开、使用或加工,发行人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时不收集用户的业务数据,也不具备对用户业务数据的访问权限。用户在阿里云平台上申请各类服务资源后,由用户独立掌握访问账号和访问密钥,发行人不拥有相关访问权限。
根据公开查询检索公安部(https://www.mps.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s://www.miit.gov.c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http://www.cac.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cc.com)、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江苏省通信管理局(https://jsca.miit.gov.cn/)的查询结果,自2022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或与违反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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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的诉讼、仲裁。综上所述,在共享出行相关场景下,在用户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业务过程中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但该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是为了用户注册账户、进行网络实名制认证、为用户提供共享出行相关服务所需要或其他正当目的,已经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用户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数据,发行人收集的数据均妥善存储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二)公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的主要监管要求及发行人对应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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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民法典》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符合。 发行人依法取得并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未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未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
|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 符合。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收集、存储或使用个人信息,遵循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发行人已在其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公开了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已获得用户的同意或授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 |
|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 符合。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 |
| 个人信息安全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符合。 发行人确认未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发行人已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 |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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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则 |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并在最小范围内,收集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发行人已在其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公开了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
| 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 |||
| 第八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 |||
| 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符合。 发行人确认不存在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 |
| 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 符合。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 |
| 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 符合。 发行人已在其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告知了该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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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则 |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 符合。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已在其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告知了该等内容。 | |
|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除外。 | |||
| 个人信息的更正权和补充权 |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 符合。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 |
| 个人信息的删除义务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 符合。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义务。 | |
|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保障义务 | 第五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符合。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已制定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对相关员工设置了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员工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经相应主管部门领导及系统管理员的批准,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已制定针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 |
| 《数据安全法》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 |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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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管理制度 |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发行人已制定《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关的制度文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确保数据安全相关的关键岗位遵守最小必要的原则,设置合理的信息访问控制权限,保障数据安全。 发行人已建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包括IT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运维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起草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的网络安全沟通、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理小组,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工作。 | |
| 应当以合法正当方式收集数据 |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 符合。 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的个人信息,均取得了个人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确认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的情况。 | |
| 《网络安全法》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 | 符合。 发行人已制定《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有关的制度文件,并已建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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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括IT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运维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起草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的网络安全沟通、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理小组,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加密技术措施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发行人确认已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保留网络日志。对个人信息、数据等分类存储、并采取备份、加密等技术措施予以保护。 | ||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符合。 如下文所述,发行人已经就拥有和使用的信息系统按要求取得了现阶段所需要取得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行人未在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中安装病毒等恶意程序。在收集用户信息时,均取得了用户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发行人已在其内部制度中明确如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行人已采取加密、分区存储、物理隔离等方式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保障,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未终止其提供的安全维护。 | |
| 网络运营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符合。 发行人已相应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 |
| 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 符合。 发行人已相应建立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定对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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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发行人确认其严格遵守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报告期内未发生泄露用户信息的情况。 | |||
|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符合。 发行人确认遵守该等个人收集、使用规则,并在最小范围内,收集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向用户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未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发行人已在其APP、小程序公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协议》《电动车租赁服务协议》《助力车租赁服务协议》《氢能车租赁服务协议》《永安行共享汽车平台规则》《永安行智能居住用户协议》《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等相关协议及规则中,公开了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发行人确认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均取得了用户的同意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保存用户个人信息。 | |
| 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符合。 发行人确认未泄露、篡改、非法提供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发行人已通过采取物理存储隔离、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建立内控制度及审批流程等方式,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 |
| 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 |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 符合。 发行人向用户提供了该等权利。 | |
|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 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 符合。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曾收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工作部门发出的认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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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具体条款 | 发行人的对应情况 |
| 司构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结果通知,因此,公司不属于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责任方。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亦未收到网络安全审查部门依职权对公司发起网络安全审查的书面通知;如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被有关部门依职权发起网络安全审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配合。 | |||
| 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第七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 不适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赴国外上市,不属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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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回复中所述发行人业务环节所涉及的数据处理情况以及发行人涉及数据处理的制度与保障措施,发行人报告期内开展的各项业务中仅共享出行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但该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已经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发行人确认其在业务经营中不存在侵犯用户数据的情形,在其业务经营中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的情况均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相关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能否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1、发行人收集、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已取得了必要的同意和授权
用户在永安行APP或者永安行小程序注册账户时需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可跳转至发行人在其网站公开展示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条款》《助力车租赁服务条款》《电动车租赁服务条款》《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城市公共自行车(永安行)租车服务条款》《助力车租赁服务条款》《电动车租赁服务条款》《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及其附属协议、规则中明确了发行人在用户注册环节、向用户提供服务等有关环节,收集用户数据的范围、数据存储方式、所收集用户数据的使用权限及方式,并取得了用户对数据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同意及授权。
2、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内控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信息安全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实施方案》《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病毒安全管理制度》《备份和恢复管理制度》《安全事件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数据中心管理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办法》《IT资产网络安全审查细则》《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处置办法》等一系列有关的内控制度文件,对发行人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进行管理和规范。发行人已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以应对与个人信息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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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已建立相关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相关组织机构管理发行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宜。发行人已建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作为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组员包括IT运维、平台研发等部门。IT运维的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和解释国家及行业有关网络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工作要求,起草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内、外部组织和机构的网络安全沟通、协调和合作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应急处理小组,组织处理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工作。发行人要求员工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收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如因业务或工作需要访问个人信息数据,仅可在永安行客服管理平台中进行访问,且所有的访问均需要经申请并获得其所在部门主管、系统管理员进行审批后方可获得访问授权,访问记录均被日志记录。
4、发行人对数据安全相关人员的管理
发行人在人员管理方面采取了如下措施:
(1)公司与数据安全相关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同时要求其根据员工职位说明书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角色和职责,确保其网络系统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范非法控制和操作公司系统和设备等;(2)定期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根据人员的安全角色和职责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保证所有员工能认识到网络安全问题和网络安全事件,并能按照各自的安全角色履行安全职责;(3)当员工离职或调离其他岗位时,及时回收离职员工使用的所有资产,如设备、软件、文件、访问卡、电子资料等,防止对资产的非授权使用。及时删除离职员工对信息和信息处理设施的访问权限,访问权限包括物理和逻辑访问、密钥、身份卡、信息处理设备、签名等;要求所有与离职员工在工作上有联系的在职员工,不能再与离职员工共享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5、发行人取得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发行人已取得如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序号 | 持有人 | 证照名称 | 编号 | 颁发单位 | 备案内容 |
| 1 | 永安行 | 信息系统安全 | 3204235031600001 | 常州市公安局 | 第三级永安行APP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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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持有人 | 证照名称 | 编号 | 颁发单位 | 备案内容 |
| 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统 |
6、发行人取得的信息安全相关认证
发行人已取得如下信息安全相关的认证:
| 序号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持有人 | 认证/评估内容 | 授予单位 | 有效期至 |
| 1 |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223IS0289R2M | 永安行 | 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27001:2022 覆盖的范围:共享出行(含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开发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 信息安全适用性声明:B/0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2026.10.16 |
| 2 |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22024ITSM232R3MN | 永安行 | 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20000-1:2018 覆盖的范围:共享出行(含公共自行车)系统相关的硬件、软件的运行维护相关管理活动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2027.11.12 |
| 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00225Q24025R2M | 永安行 | 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覆盖的范围:公共自行车系统软件及设备(锁车器、站点控制器)的开发;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服务;公共自行车系统设备(锁车器、站点控制器)的生产;氢能自行车的研发、生产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2028.07.22 |
基于上述,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三、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立即开展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及具体考虑,是否符合公司相关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近年受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上市公司公共自行车项目增量不足、存量缩减。考虑到上市公司若仅依靠内生的资源禀赋和现有的股东资源,难以实现快速转型升级,因此上市公司尝试包括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内的外延式并购等多种方式来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但由于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因商业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原因导致终止,因此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终止后,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继胜及公司持续探索其他新的发展路径。在此背景下,孙继胜与上海哈茂等相关方探讨并筹划了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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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资本运作筹划均为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探索快速转型升级的举措。本次再融资亦属于基于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在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背景下进行的交易。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终止的情况说明
2024年11月20日,公司与马飞、徐纪洋、上海适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4日期间停牌。2024年12月3日,上市公司与全体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发布了《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自重大资产重组期事项筹划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组织交易相关各方全力推进重组各项工作,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鉴于交易各方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和谈判后,对标的公司估值等商业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因此,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再融资的原因和考虑
1、本次再融资能进一步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
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并未成功实施之后,公司探索其他新的发展路径,探讨并筹划了控制权变更的事项。交易各方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了控制权变更及表决权放弃的相关协议,并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基于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整体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哈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杨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47,085,592股,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67%,享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22.98%。本次再融资完成后,杨磊及上海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进一步增加为118,905,003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3.7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将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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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有利于上市公司科学治理架构的进一步优化,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提升运营效率,为后续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及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协同奠定良好基础。
2、本次再融资符合公司相关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本次再融资可进一步为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战略布局的需要,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本次再融资的商业目的与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发生变化,皆是为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安排及业务规划。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
2、查阅发行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登录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beian.miit.gov.cn);
3、对发行人与个人数据收集及存储相关或与违反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处罚进行网络核查;
4、查阅发行人开展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以及信息安全相关的认证;
5、查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文件;
6、查阅公司重组相关公告;
7、查阅公司章程,了解公司的业务规划;
8、 查阅上海哈茂与孙继胜等主体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9、查阅杨磊与上海云鑫于2025年3月1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7-1-223
10、查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在中国境内经营互联网平台业务所必须的业务资质许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发行人在业务过程中涉及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均已经取得用户的授权或同意,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用户的同意范围收集、使用数据,发行人在其业务经营中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的情况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完备,可以有效防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风险。
7-1-224
总体意见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7-1-225
(此页无正文,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22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杨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227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张林冀 赵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228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反馈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反馈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