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定义详见《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第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第六条在确认公司已适当履行相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公司财务
部门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向关联方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占用即冻结”机制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
机制,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
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
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