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扬(603825)_公司公告_ST华扬: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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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扬: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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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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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华扬,A股证券简称:603825;

苏同,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建军,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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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02%、7.84%、7.91%、11.73%和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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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1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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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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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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