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603836)_公司公告_海程邦达: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

海程邦达: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内部审计业务,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持续学习和业务培训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公司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依据审计组审计需要提供必要业务专业性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公司为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公司应当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半年度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六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验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配合不力,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妨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有权向公司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重大缺陷和内控薄弱环节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部根据公司管理层要求对特殊事项进行临时审计或调查。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部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个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如有特殊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

审计部根据审计计划的安排,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通知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

(三)审计时间;

(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审计小组名单。

第二十一条现场审计工作

审计部根据项目重要性、拟审计范围,可从公司职能部门选派合适人员成立审计组,如有特殊需要,审计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需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审计期间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等事项。审计组主要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审计沟通和报告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审计组应当于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形成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领导审阅。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审计整改及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计划、具体的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

审计部应当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有需要,可安排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资料归档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妥善保存在审计工作中获取及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出具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审计部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等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公司机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