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603836)_公司公告_海程邦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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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程邦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日常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变更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和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

第八条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涉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事项以及就该等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第九条重大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二)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上市规则》,适用于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的交易事项,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予以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涉及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财务资助合同签署前,履行报告义务和审批程序,同时应在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日常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一)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和仲裁报告标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第(一)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雇;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重大变更事项的,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十四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七)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涉及的重大事项;

(八)合并、分立、分拆;

(九)破产事项;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所涉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上述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确认。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发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九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电话、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可在提交报告及递送文件资料

前,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便捷方式先行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之后正式报告。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人等报告义务人应当指定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元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并向证券部报备。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本单元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单元负责人审阅批准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和涉及重大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收集、汇总、整理各单元的重大财务信息,经财务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至证券部。

第二十三条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整理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证券部可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相关信息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进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者擅自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信息义务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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