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603836)_公司公告_海程邦达: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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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程邦达: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第二章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审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风险中性原则:公司应把汇率、利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聚焦主业,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净敞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对经营管理目标的可预测性以及对冲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二)敞口及期限匹配原则: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基于应收应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三)管理原则: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授权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开展前款额度范围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是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核和督导。

第四章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外汇利率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相关账务处理;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报告衍生品交易情况;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业务部门:负责向公司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借款及兑付等情况的预测,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

(三)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四)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及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证券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以供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更

新预测数据;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需求和上述分析情况以及各大银行金融机构的报价制定公司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二)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部提出的年度交易计划进行审核,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审议批准;

(三)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风险具体实施方案,向公司提示风险,并提供建议解决方案,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根据决策方案落实具体实施细节。

(四)公司财务部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并对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无误后,按台账执行资金交割,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公司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一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做好资金结算,防范资金清算风险,准确测算和统计公司账户中的本外币头寸,按期交割资金,做好流动性管理,及时预警,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汇率变动风险:当外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三)应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时,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利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对应的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审计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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