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四通(603838)_公司公告_*ST四通:四通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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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债逆回购等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与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建立台账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照定期报告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2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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