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6证券简称:鼎胜新材公告编号:2025-096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 | 被担保人名称 |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 |
| 本次担保金额 | 50,00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21,825.89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否□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已发生)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万元) | 286,105.56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42.90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为满足联晟新材日常经营需要,需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公司近日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联晟新材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经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本次担保在年度股东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由公司董事长对该担保事项进行签批及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被担保人名称 | 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鼎胜新材持股100% |
| 法定代表人 | 薛孛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5000755660414 |
| 成立时间 | 2013年08月13日 |
| 注册地 | 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铝工业园区B区西侧 |
| 注册资本 | 壹拾捌亿伍仟伍佰伍拾叁万零壹佰零柒元叁角叁分(人民币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铝、铝合金板、铝带、铝卷材、铝涂覆材料、铝材的深加工、生产、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640,236.84 | 593,120.32 | |
| 负债总额 | 419,844.92 | 388,543.46 | |
| 资产净额 | 220,391.92 | 204,576.86 | |
| 营业收入 | 1,070,410.76 | 1,154,434.90 | |
| 净利润 | 15,815.06 | 10,329.13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鼎胜新材
2、被担保人:联晟新材
3、债权人:民生银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担保额人民币50,000.00万元
6、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长期借款再融资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联晟新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处于平稳发展阶段,各方面运作正常,为保证其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目前子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上述担保风险可控。本公司未有与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相违背的事件发生,本次担保不会给公司及股东带来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约为286,105.56万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约为286,105.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9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