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股份(603899)_公司公告_晨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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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人员组成 ...... 1第三章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工作程序 ...... 4

第五章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附则 ...... 6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

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沟通;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采用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

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二十九条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过”、“以外”

不含本数。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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