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股份(603915)_公司公告_国茂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

国茂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4

第二节定期报告 ...... 5

第三节临时报告 ...... 6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 9

第二节信息披露方式 ...... 13

第三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 14

第四章法律责任 ...... 15

第五章附则 ...... 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七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四条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信息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九条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四十条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三十四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

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十三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节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十六条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五十七条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第五十九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六十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

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及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由于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第七十二条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讨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应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十六条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