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能科技(603933)_公司公告_睿能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睿能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0

-1-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者个人。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3-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公司的文化建设;

(八)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九)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十)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一)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4-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者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者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者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5-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的,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十六条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者传播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者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陪同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6-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或者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需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对外发布前或者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前将通知公司并提供给公司核查;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一式两份,应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者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者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7-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8-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技术、研发、生产、营销、企业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9-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涉及诉讼或者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工作。

(五)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六)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档案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并妥善保管。

(十)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10-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置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和回答投资者的咨询,确保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如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之前,应当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应当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力争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11-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公司董事、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或者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证券部还可组织专题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公开致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