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豁免披露的方式;
(八)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九)其他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管理制度,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现行及未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