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603968)_公司公告_醋化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时间:

醋化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电、热力等能源;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8、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9、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债权、债务重组;

15、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6、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整改与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