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证券简称:银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051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SXTL-3-WZMM-2025048的《钢材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或“合同”),是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站前工程SXZQ-3标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钢材买卖合同》金额为165,426,080.00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钢材买卖合同》是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站前工程SXZQ-3标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5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特别风险提示:《钢材买卖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于2025年9月9日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工程局”或“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XTL-3-WZMM-2025048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65,426,080.00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钢材买卖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是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站前工程SXZQ-3标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165,426,080.00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66528939E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成立日期:
2010-12-08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对外劳务合作;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销售;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水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买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卖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本合同于2025年9月9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165,426,080.00元(含税)。
(四)结算方式
4.1本合同内实行浮动价结算物资:圆钢、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筋、低碳冷拔钢丝。
4.2实行固定价结算物资:锚固板,即合同期内供货价格按固定单价结算,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均不再增调费用。
(五)支付方式
5.1
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卖方按买方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13%税率)作为货款结算支付的凭据。由买方在次月支付供应期已结算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25%的货款在该批物资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5.2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其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承兑汇票、E信通,云信、商票等)。其中其他金融产品支付比例占40%,期限为
个月以内,卖方承担贴息费用。
(六)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
月
日止。
(七)违约责任
7.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7.2
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10.1款规定、专用合同条款第
1.4.2.5目、第
10.1.1项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7.3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未能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与卖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7.4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
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7.5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日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7.6若卖方未能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0.1.1项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7.7
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合同协商机制:
如发生欠款情况时,乙方应先与甲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乙方应向公司层面进行投诉,公司在收到投诉后应在
日内予以协调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应向集团公司层面进行申诉,集团公司收到申诉后应在30日内予以协调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可以通过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乙方未经协商及申诉程序,即采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甲方及其上级
单位有权将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限制交易名录。
8.2
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均同意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约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委立案后,先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3个月;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组庭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仲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承担。为了双方日常经营生产的资金周转,甲乙双方承诺仲裁未决期间,双方自愿放弃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的权利,不得申请对另一方及其关联单位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等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如一方违反该约定擅自申请保全,需向另一方支付实际保全金额5%的违约金。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钢材买卖合同》是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站前工程SXZQ-3标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作为预应力材料领域领军企业,银龙股份经过多年深耕,已形成深厚的技术研发、质量控制及经营管理经验,拥有显著的持续创新能力。公司构建了完整的预应力材料全产业链体系,成为全球范围内创新能力突出、产品品类齐全、产业规模领先的研发制造标杆,年产能
余万吨。银龙股份与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的《钢材买卖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2025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