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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事实,遵守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问责与绩效考核挂钩;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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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经济处罚;
(九)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八条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问责对象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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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第九条因问责对象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问责对象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问责对象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上级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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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工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第十四条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提出。
第十五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职工代表董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七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十八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损失、损害责任界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损失、损害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当事人;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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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二十二条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一)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全部或部分实质性灭失;
(二)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三)对企业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其他损害企业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