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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经营需求规模;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经营计划相匹配,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或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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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七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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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九条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主导,由审计部、财务管理平台、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审批授权
第十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经公司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含本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不含本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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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出具授权书,授权书应列明被任命的相关人员、可操作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套期保值业务范围、交易限额和授权期限等。若需变更被授权人,应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更新授权书。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承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以及核算等工作。同时,需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详细登记,认真检查交易记录,实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在交割环节,要妥善规划和安排交割资金,以严格的标准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确保业务的合规性与稳定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量配备,尤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期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司期货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设置风险指标。公司根据年度保值策略、风险敞口、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保证金预警线、止损限额三个风险指标,针对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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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指标采取分级预警,对于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实行期货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结算员按月向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期货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期货交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领导小组”。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所需上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期货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下属子公司若经公司批准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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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