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科技(603990)_公司公告_麦迪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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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科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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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并通过审查、评价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与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向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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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应为专职。

公司根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公司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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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配合国家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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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内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或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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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预算和经费开支,经报批后纳入公司整体预算。

第四章具体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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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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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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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算、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等其他重要经营活动,或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对主要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的事项进行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到内审部。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内审部在完成审计项目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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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内部审计档案应当保密,如借阅审计档案,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评价,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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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九条内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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