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第九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的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第二十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
意见。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