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悦护理(605009)_公司公告_豪悦护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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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悦护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605009证券简称:豪悦护理公告编号:2026-004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8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21年11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9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从158,938,300股增加至159,838,300股。

8、2022年7月30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8月3日完成了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56,041,513元变更为156,021,513元。

9、2022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10月21日完成了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56,021,513元变更为155,951,513元。

10、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因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预留期限已超12个月,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该22.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11、2024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为243,000股,剩余限售股数量为567,000股。

12、2024年1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0%,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为240,000股,剩余限售股数量为320,000股。

13、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已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6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及数量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数量

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调整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

-V)/(1+n)=(32.17-5.65)/(1+0.40)=18.94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Q=Q

×(1+n)=20,000×(1+0.40)=28,000股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最终回购价格为18.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数量为28,000股。

3、回购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事项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8.9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变动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46,3200.21-28,000418,3200.1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14,619,64099.79214,619,64099.81
三、股份总数215,065,960100215,037,960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豪悦护理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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