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生态(605069)_公司公告_正和生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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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以外还包括下列主体: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四)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在公司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依据审批程序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准备相应的资料;

(二)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集汇总各相关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确认、整理及编写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形成审议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其他临时报告呈报董事长,必要时可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容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四十四条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告查阅。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为

年。

第五章职责界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筹备组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市证监局报告。

(七)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并督促其遵守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会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或未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四十九条总经理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股东、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章披露媒体

第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其他指定媒体、公司官网等披露信息,方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将年度报告置放主要营业场所,并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与证券服务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证券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第五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条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批准。

第六十二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章罚则第六十三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机构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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