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_公司公告_力鼎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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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
第六条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十条在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及时书面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监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及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等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附件:《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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