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_公司公告_力鼎光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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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力鼎光电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71.65万元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76.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至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华兴所(2020)验字D-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1光学镜头智能制造项目45,837.9329,812.98
2研发中心升级项目8,862.605,763.37
合计54,700.5335,576.35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及流程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存在需要以自有资金、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募投项目所须购买的进口设备,需要使用外币资金或开立信用证支付,且根据海关操作规范,对于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等税费,应从海关、公司及银行三方签约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统一托收;考虑采购交期等情形,公司存在通过承兑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或货款的情形;此外,因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征收机关的相关规定,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均是通过有签署代发协议的银行代发,或由指定银行以托收方式扣缴,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则不便于公司日常管理。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及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操作流程如下:

1、由经办部门发起资金付款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并专项标注可由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后,再按照公司支付流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的批准。

2、资金部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付款流程,对确需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并在支付后的6个月内定期从募集资金账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3、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所需的部分款项,后续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六、专项意见说明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信用证、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力鼎光电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 杨洪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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