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沿浦”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海沿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5,688,679.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办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实施主体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 已累计投入金额 | 累计投入进度 |
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
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332.76 1,042.79 78.24%
2026年6月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3,000.00 104.99 0.81%
2026年6
月
郑州沿浦年产30 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
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4,332.76 1,030.51 7.19%
2026年6月
天津沿浦年产750 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065.62 334.32 31.37%
2026年6月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800.00 120.80 1.55%
2026年6
月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前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原计划由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位于惠州市
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客户需求、市场未来发展以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天津沿浦年产75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原计划由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8号5号厂房。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客户需求、市场未来发展以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常熟市古里镇富春江东路6号”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上述募投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主体 |
| 地点 |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
前
调整
后
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
14,332.76
1,332.76
2025年3
月
2026年6
月
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
号
13,000.00
2026年6
月
天津沿浦年产
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
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
8,865.62 1,065.62
2025年2月
2026年6
月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主体 |
| 地点 |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业园民旺道8号5号
厂房
业园民旺道8号5号
厂房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常熟市古里镇富春江东路6
号
7,800.00
2026年6
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原计划由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实施地点位于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及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客户需求,市场未来发展以及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现拟增加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及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号”及“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工业园区”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主体 |
| 地点 |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
前
调整
后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
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
1,332.76 1,332.76
2026年6
月
2026年6
月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主体 |
| 地点 |
| 募集资金投入(万元)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目 段(B-2
号仓库)第1单元
段(B-2号仓库)第1单元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
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
13,000.00 6,000.00
2026年6
月
2026年6
月
/
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
号
/ 3,000.00 /
2026年6
月
/
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工业园区
/ 4,000.00 /
2026年6
月
14,332.76 14,332.76
除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以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等均不存在变化。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相关审议程序通过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批等程序。
公司将实时关注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募投项目使用的合法有效,并致力于实现募投项目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最优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
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同意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事项,董事会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