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605128)_公司公告_上海沿浦:关于公司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上海沿浦:关于公司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605128证券简称:上海沿浦公告编号:2025-079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号),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沿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584,068股,发行价格为32.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999,996.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5,688,679.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5,311,317.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47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办理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新增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沿浦”)及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沿浦”),并增加“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工业园区”及“重庆

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号”作为该项目的新增实施地点。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集资金投入(万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1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二期拾围村矮岭半山排地段(B-2号仓库)第1单元1,332.761,332.762026年6月2026年6月
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北路西4号13,000.006,000.002026年6月2026年6月
/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号/3,000.00/2026年6月
/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城北工业园区/4,000.00/2026年6月
合计14,332.7614,332.76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规定,黄山沿浦、重庆沿浦分别与上海沿浦、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公司已经开立的募投专用账户明细如下:

开户银行开户人专用账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7907820510222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主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7907820510008荆门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城汽车座椅骨架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荆门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2194717151055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科技支行金华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2198084451000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05017649000000298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主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1050176490000002982郑州沿浦年产30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惠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44287952233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柳州沿浦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5078861408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4168980389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3778978317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天津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0131001021124331天津沿浦年产750万件塑料零件项目
常熟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0131001032432274常熟沿浦年产75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黄山沿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441689803898,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黄山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二

次或者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公司、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重庆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7789783175,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重庆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椅骨架生产项目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航宁、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沿浦精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