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因
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将前述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人调整为105人,授予权益数量不变。激励对象仍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一致同意公司以2025年
月
日为授予日,以
8.2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3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