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过程。
第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但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一条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签署合作协议涉及前瞻性战略布局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统一管理,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有关中介机构、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当事人,负责起草、组织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保证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完成;
(二)反馈监管机构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汇总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安排跟进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四)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草拟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协办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经理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或分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披露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独立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
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节重大信息的报告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五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三节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将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并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事会秘书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阅确认;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到本制度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在第一时间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1.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阅确认;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第四十九条除发布相关的业务信息外,其他准备以公司名义载于公共传播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报道)须先交有关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阅,经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条控股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公司负责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审阅;
(三)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报告董事会;
(四)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三)若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四)若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五)若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六)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十四条对监管部门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提供所需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资料信息在未披露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披露或者泄露给他人;重大内幕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保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据法律、法规必须报告的情形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在与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时,应知会参与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重要的大型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公开信息,应当限制传达范围,并对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由于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由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司管理层可以公开或个别地与媒体、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讨论非重大信息和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战略、行业趋势及以前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一些具体情况;但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中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应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澄清和解释,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与现行及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