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的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薪酬原则:
内部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原则上与内部董事、高管的工作职责以及同行业同职位收入水平保持一致,主要综合考虑内部董事、高管对公司贡献程度、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同职位收入水平等。内部董事、高管根据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发放津贴。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单独发放年度津贴。
第四条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每年发放董事津贴8万元整(税前),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2、不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外部董事,参照独立董事标准发放年度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按其实际职务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4、在公司实际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放年度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以上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薪酬管理机构: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