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中国·河北唐山
2025年11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相关事宜。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5:00,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证券法务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终止。未在规定时间登记的股东不得参与现场会议的表决,但可以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可在股东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由于股东会时间有限,公司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股东发言,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在股东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四、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或商业机密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与会股东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相关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6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30日
二、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公司办公楼四层大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六、会议议程
1、股东/委托代理人等参会人员入场、签到
2、董事长致开场词并报告参加现场股东会的人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情况,
3、推选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
4、宣读会议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2.02)发行规模(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2.04)债券期限(2.05)债券利率(2.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2.07)转股期限(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2.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2.11)赎回条款(2.12)回售条款(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2.16)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2.18)担保事项(2.19)评级事项(2.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制定<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为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13.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3.04)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13.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13.06)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13.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13.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1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3.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13.11)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5、股东发言、提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6、会务组人员分发表决票,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7、回收表决票,计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负责监票
8、休会,统计表决情况
9、宣布表决结果10、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1、相关参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文件、会议记录文件
1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七、会议其他事项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2、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3、表决票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4、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6、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表决具体办法
一、本次股东会将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2.02)发行规模(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2.04)债券期限(2.05)债券利率(2.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2.07)转股期限(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2.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2.11)赎回条款(2.12)回售条款(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2.16)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2.18)担保事项(2.19)评级事项(2.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制定<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为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13.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13.04)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13.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13.06)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13.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13.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1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3.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13.11)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时,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并由律师见证。监票人的职责: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以下工作:
1、核实参加投票的股东代表人数以及所代表的股权数,发放表决票;
2、回收表决票,检查每张表决票是否符合要求,清点回收的表决票是否超过发
出的票数;
3、统计表决票。
四、表决方式本次会议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投票采用划“√”、“╳”和“○”方式,同意请划“√”,不同意请划“╳”,弃权请划“○”,不填表示弃权。
五、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A=B×i×t/365I
A
: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本次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油服连续管及智能管缆扩产项目 | 50,080.64 | 41,000.00 |
| 2 | 潜油泵电缆技改及潜油电泵产业化项目 | 23,818.01 | 19,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 合计 | 93,898.65 | 80,000.00 |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起草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说明;二是本次发行概况;三是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是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五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合理性等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编制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20号),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80,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八:《关于制定<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和《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条款和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担保事项(如提供)、评级事项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并决定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函、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4、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情形外,在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等相关的所有事宜;
11、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13、除第5、6、7、8、9、10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取得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文件,则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之日。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处理本次公司可转换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十一:《关于为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因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华通国际(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国际”)作为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涉及大量外币结算,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为有效规避外汇风险,稳定子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为华通国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提供担保。此举旨在支持子公司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汇率波动,保障其进出口业务的平稳运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股东长远利益。
本次担保主要为华通国际提供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用于对冲香港亚太在进出口业务中产生的外汇收支风险)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授权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外汇担保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预计,有利于公司有效规避外汇风险,有效锁定汇率成本,降低汇率波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且被担保公司华通国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十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步取消孙启发先生、宋健先生的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章节,其他主要条款相应作出修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备案及/或变更登记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酌情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公司章程的变更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本议案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议案十三:《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及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制定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 4 |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 修订 |
| 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修订 |
| 6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 7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修订 |
| 8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 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 10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 11 |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上述已修订的管理制度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文件。
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共有11项子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上述子议案逐一审议并表决。本议案13.01和13.02涉及《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获得本次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