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普股份(605255)_公司公告_天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时间:

天普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2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11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