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3证券简称:沪光股份公告编号:2025-062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沪光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2,740,246.76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
月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0号)的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264,32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32.46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884,999,989.5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2,523,584.76元,扣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988,680.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0,487,724.3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5年9月25日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整车线束生产项目 | 90,611.86 | 62,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6,500.00 | 26,500.00 |
| 合计 | 117,111.86 | 88,500.00 | |
注: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301,400,624.1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项目 | 预计总投资额 | 主体 | 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汽车整车线束生产项目 | 906,118,600.00 | 昆山泽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 255,939,064.09 | 255,939,064.09 |
|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45,461,560.02 | 45,461,560.02 | ||
| 合计 | 906,118,600.00 | 301,400,624.11 | 301,400,624.11 |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709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512,265.19元。截至2025年9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339,622.6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税)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12,523,584.76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037,735.85 | 962,264.16 | 962,264.16 |
| 3 | 律师费 | 707,547.17 | 377,358.49 | 377,358.49 |
| 4 | 发行登记费用 | 25,721.06 | ||
| 5 | 印花税 | 217,676.35 | ||
| 合计 | 14,512,265.19 | 1,339,622.65 | 1,339,622.65 | |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02,740,246.76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及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沪光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特此公告。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