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6月19日披露了《蓝天燃气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增持公司A股股份。蓝天集团拟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不超过15,000万元,且增持数量不超过目前总股本的2%。?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蓝天集团于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1月11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票14,291,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累计增持金额14,148.75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增持主体名称 | 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增持主体身份 |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是?否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 |
|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__________ | |
| 增持前持股数量 | 306,150,384股 |
| 增持前持股比例(占总股本) | 42.84% |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 第一组 | 李新华 | 46,760,000.00 | 6.54% | 李新华为蓝天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
| 合计 | 46,760,000.00 | 6.54% |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增持主体名称 | 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 2025年6月19日 |
|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 2025年6月19日~2026年6月18日 |
|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 10,000万元~15,000万元 |
|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 |
|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 2025年9月11日~2025年11月11日 |
| 增持股份结果对应方式及数量 | 2025年9月11日~2025年11月11日,蓝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4,291,956股 |
|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 14,148.75万元 |
|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 | 2.00% |
| 增持计划完成后 | 367,202,340股 |
| 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 |
|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 51.38% |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是?否截至2025年11月11日,蓝天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14,291,9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14,635,915股的2.00%,累计增持金额14,148.75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一)蓝天集团实施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超过12个月,且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2%。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特此公告。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