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5500证券简称:森林包装公告编号:
2025-060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1、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纸业”),系森林包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纸业”),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348.35万元。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2,034.90万元。
2、2025年9月17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合纸业提供最高额担保金额5,000.00万元。
3、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实际提供担保金额4,747.58万元。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72,921.54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联合纸业少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所控制企业持有的联合纸业股权比例,为公司给联合纸业担保不超过30,000.00万元提供反担保承诺。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森林纸业、联合纸业资产负债率超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提供的担保基本情况。公司因满足经营和发展的需要,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业务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了《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348.35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余额2,034.90万元。
2、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
(1)联合纸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取得固定资产投产借款金额3,343.25万元,依据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温大(企保)字008号),公司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3,343.25万元。
(2)2025年9月17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TZ06(高保)20250012),为联合纸业提供最高额担保金额5,000.00万元。2025年9月18日联合纸业向华夏银行借款100万元,公司实际为联合纸业担保金额
100.00万元。
(3)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了《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金额1,304.33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余额72,921.54万元。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签约融资机构 | 担保金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担保原因及范围 | 是否有反担保 |
| 2025年9月1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89.42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5年11月27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1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84.37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5年11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1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3.09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5年10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5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90.11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5年11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9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152.69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5年12月6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12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92.23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5年11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16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森林纸业 | 浙商银行 | 836.44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5年12月1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信用证,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否 |
| 2025年9月5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中国银行 | 2,065.87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9年12月21日 | 因融资需要,为偿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11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中国银行 | 1,277.38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9年12月21日 | 因融资需要,为偿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18日 | 公司 | 联合纸业 | 华夏银行 | 100.00 | 还款连带责任保证 | 2026年9月18日 | 因融资需要,为偿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2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348.68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2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4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22.65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4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8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2.80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8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9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6.89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9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12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174.89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12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16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71.94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16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19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19.27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19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24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284.93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24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25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370.74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25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2025年9月26日 | 公司及子公司 | 联合纸业 | 浙商银行 | 1.54 | 票据池质押担保 | 2026年3月26日 | 因采购货物需要开立承兑汇票,为支付能力提供担保 | 是 |
| 合计 | 6,095.93 |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2025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2025年度预计为森林纸业等5家全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其中预计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预计为控股子公司联合纸业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合计担保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5,000.00万元。本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发生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8532473H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林启法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贸易经纪;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比例100%。森林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3,100.52 | 2,659.22 |
| 负债总额 | 2,437.29 | 1,870.41 |
| 净资产 | 663.23 | 788.81 |
| 项目 | 2024年1-12月经审计 |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26,141.16 | 12,516.77 |
| 净利润 | 165.16 | 125.58 |
(二)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20年
月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MA2DYWY524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金塘北路
号法定代表人:林启军注册资本:6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联合纸业
66.5%的股份,为联合纸业实际控制人;温岭市志达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腾兴商贸有限公司、温岭市良宝贸易有限公司、温岭市赋兴汽摩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朱柯贸易有限公司等
家投资者分别持有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5%、8%、14.5%、2%、4%的股份。
联合纸业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总资产 | 159,251.57 | 181,381.27 |
| 负债总额 | 99,307.19 | 127,542.90 |
| 净资产 | 59,944.38 | 53,838.37 |
| 项目 | 2024年1-12月经审计 | 2025年1-6月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72.22 | 15,562.78 |
| 净利润 | -141.64 | -6,106.00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为森林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保证人: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担保额度及范围:
(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00万元(
)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浙商银行签订为联合纸业提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森林造纸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4、担保额度及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项下的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2)本合同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担保方式:票据池质押保证对应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等。
6、担保的实现: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将保证方质押票据到期托收款项及票据保证金池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票据质押池融资项下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联合纸业担保,合同主要条款:
1、借款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2、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3、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合同之主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年温大(借)人字028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8、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为联合纸业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保证人):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3、债务人:浙江森林联合纸业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4.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信用证开证合同》、《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4.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4.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5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7日。
5、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7、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森林纸业、联合纸业提供担保,为了满足其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整体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森林纸业、联合纸业的资产负债率超70%。但是其属于公司的全资子或控股子公司,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资金能满足日常经营所需,具备偿还债务能力且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金额74,956.4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98%,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