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2025年
月
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号公司
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9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49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82,137,514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82,137,514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1.7115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1.7115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723,682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文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6人,董事何文秋先生、何凯伦先生及江伟先生因其
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37,856,654 | 99.9737 | 4,256 | 0.0112 | 5,681 | 0.0151 |
2、议案名称: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37,784,020 | 99.7819 | 82,256 | 0.2172 | 315 | 0.0009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出售参股 | 7,370,109 | 99.8653 | 4,256 | 0.057 | 5,68 | 0.0771 |
|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6 | 1 | |||||
| 2 | 关于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7,297,475 | 98.8811 | 82,256 | 1.1145 | 315 | 0.0044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关联股东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中对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涵、蒋慧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