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688018)_公司公告_乐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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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1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 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交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 互动”网络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 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 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 复提交上证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 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 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 司。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已披露估值提升

计划的,在估值提升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 要完善的除外。

计算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是否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以截至该交易日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列示的净资产为准。

若市净率长期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 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 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 活动。

第十四条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节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 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 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 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证券事务部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活动工作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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