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2025年
月
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号中关村软件园
号楼C座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95 |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1,395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602,568,093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1,602,568,093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8.9473 |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8.9473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总经理沙超群先生主持,会议由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10人;
2、董事会秘书徐文超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普通股 | 1,602,505,949 | 99.9961 | 49,015 | 0.0031 | 13,129 | 0.0008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股东分段情况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 | 1,347,780,910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持股1%-5%普通股股东 | 91,781,886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 | 162,943,153 | 99.9619 | 49,015 | 0.0301 | 13,129 | 0.0081 |
|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 31,149,945 | 99.9188 | 16,151 | 0.0518 | 9,156 | 0.0294 |
|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 131,793,208 | 99.9721 | 32,864 | 0.0249 | 3,973 | 0.0030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 254,725,039 | 99.9756 | 49,015 | 0.0192 | 13,129 | 0.0052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枫炜律师、徐发敏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