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 机构。根据财政部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提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对安永华明在近一年审计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 年9 月成立,2012 年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 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截至2025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5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 册会计师超过1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逾550 人。安永华明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 亿元,其中,审计业 务收入人民币54.5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3.69 亿元。2024 年度A 股上市 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55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11.89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 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 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 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 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0 次、监督管理措
施3 次、自律监管措施1 次、纪律处分0 次。1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0 次、行政处罚1 次、监督管理措施4 次、自律监管措施2 次和纪 律处分0 次;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 次,不涉及 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 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4、聘任会计师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 年3 月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以及2025 年4 月21 日召开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作为公司2025 年度 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2025 年年报工作要求,安永华明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安永华明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 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 效的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公司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安永华明在2025 年度审计的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 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 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特此报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