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等给予配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并应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公司证券部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就登记档案进行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公司证券部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当向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有关情况,若认定确实可能导致泄密的,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有义务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等情况。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档案材料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不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三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以视情况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
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公司依法向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应将该外部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负责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提交至证券部。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其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保密期限自获取该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指导,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函、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违反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附件(格式):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附件
: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证券简称 | |||||||||||||
| 证券代码 | |||||||||||||
| 业务类型 | |||||||||||||
| 报送日期 |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法人、政府部门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亲属关系类型 | 所在单位或部门 | 职务或岗位 | 所在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原因及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董事长签字: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填报获悉原因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文件传递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 重大事项 | |||||||
| 序号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登记部门:登记时间: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单位/个人_________: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事项的规定和要求,我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今公司有(事项名称)处于阶段,您/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
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特此告知。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贵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单位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贵单位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特此函告。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回执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发来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已收悉。我司承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知悉的与贵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绝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任何违法违规交易,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
签收人:
年月日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名称:
| 接收部门名称 |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 送达/接收时间 | 接收人 | 送达人 |
本人(单位)说明:已经了解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附件
:
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公司已对【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已对【具体内幕信息知情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容进行了确认,现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6: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人/单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事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单位不买卖贵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单位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7: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买卖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根据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现就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股票的情况出具本报告。
本次自查期间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自查报告签署日。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单位自查期间买卖龙软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 姓名/公司名称 | 任职单位 | 职务(或亲属关系) |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有无买卖龙软科技股票的情况 |
2、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本单位没有买卖龙软科技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龙软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3、本人/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特此确认。
签字/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