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防范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工具及规模,公司从事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括货币 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等。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行为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并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 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 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原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 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 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 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可以对未来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总额度、工具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管理中心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相 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提供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拟定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通过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年 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4、负责选择交易对手,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 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证券部
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及 拟进行衍生品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研究和分析,根据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提出开展或 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二)财务总监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并评估风险。
(三)财务总监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 限、金融机构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四)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金 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公司授权 董事长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协议。最终交易价格不得偏离公司审批价格合理浮动范围。
(五)财务管理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 查。
第五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投资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 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财务管理中心密切关注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已投资外汇套期保值的特点,针对各类外汇套期保值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 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 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 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 负责监督审批记录。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 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时判断并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财务总监、总 经理、董事长,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中心应至少每季度出具正在执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并报送财 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备审计部。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本期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八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 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 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第九章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 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 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 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 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指标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 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 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以及开户文件、 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中心各实际执行组关于外汇套期保值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