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093证券简称:世华科技公告编号:
2026-002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号召,且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先生之一致行动人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耶弗有投资”)拟自2025年1月9日起12个月内,以银行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自2025年1月15日首次增持起至2025年12月31日,耶弗有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2,305,300股,约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0.82%,累计增持金额为6,001.10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计划增持金额的下限,未超过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正青先生之一致行动人耶弗有投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增持主体名称 | 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
| 增持主体身份 |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是??否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__________ |
| 增持前持股数量 | 36,120,000股 |
| 增持前持股比例(占总股本280,382,791股) | 12.88% |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姓名 | 增持实施前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占总股本280,382,791股)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 第一组 | 顾正青 | 71,778,269 | 25.60% | 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顾正青控制的企业 |
| 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 36,120,000 | 12.88% | ||
| 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3,003,200 | 4.64% | ||
| 合计 | 120,901,469 | 43.12% |
注1: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顾正青、吕刚、蔡惠娟、蒯丽丽和计建荣五人变更为顾正青和蒯丽丽二人。注2: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17,751,479股已于2025年9月19日完成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262,631,312股变更为280,382,791股。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增持主体名称 | 耶弗有投资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
|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 2025年1月9日 |
|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 2025年1月9日~2026年1月8日 |
|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 6,000万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含) |
|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 2025年1月15日~2025年12月31日 |
| 增持股份结果对应方式及数量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2,305,300股 |
|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 6,001.10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
|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占总股本280,382,791股) | 0.82% |
|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 123,206,769股 |
| 增持计划完成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占总股本280,382,791股) | 43.94% |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是?否自2025年
月
日首次增持起至2025年
月
日,耶弗有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2,305,300股,约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0.82%,累计增持金额为6,001.10万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耶弗有投资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日
